1103關稅主權淪喪日

 

1103關稅主權淪喪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3/today-o5.htm

◎ 王輔仁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財政部發布一則

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新令,

主要規定:

(一)

以後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

「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

若非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

可在二個月內補送輸入許可文件,

免依逃避管制論處。

(二)

對於本令發布後,

所有行政救濟中未確定案件,

在六個月內如能取得輸入許可證者,

非屬逃避管制。

(三)

停止適用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台財關字第0890550460號舊令所建立:

「應於廠商虛報違章事實行為成立時,

依行為時有關法令審究論處。

不因事後取得輸入許可證而免予論處。」

之原則。

 

此令發布後,

台灣毛巾工業同業公會

隨即發表此獨對中國違章貨品大放水,

將危及國內脆弱產業之抗議文章

當時筆者身兼財政部訴願委員,

亦於訴願委員會議中報告此令違法

並分別向劉前關政司長

法規會陳前執行秘書說明此事嚴重性,

且於部次長主持之業務會報中報告:

若於違章虛報事證已查明屬實後,

再允許事後補證免於處罰,

猶如強姦犯行成立後,

若能取得被害人事後同意書,

即可免於追訴或處罰般之荒謬。

不應就地轉成合法,

此逾越行政權依法行政之分際,

是違法之函釋,

且傷害我國海關緝私權。

而海關緝私權為國家主權行使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亦無異傷害國家主權之賣國行徑。

本案問題乃在於處貨價一至三倍罰鍰

並沒入貨物之處罰過重問題,

唯最低限亦應責令其退運出口,

以避免對國內產業及勞工就業造成傷害。

本案宜循修改法律方式解決,

八十九年函釋應速恢復適用。」

 

或許筆者人微言輕,

用盡一切行政管道

迄今財政部並無任何反應。

實際上此新令發布後,

涉及須重新審核發證之案件恐有數千件之多,

其中重新獲得許可發證之案件亦恐有數百件,

國庫損失可觀

對國內產業及勞工就業之影響當然造成不少衝擊。

財政部此令發布後,

經濟部不願單獨負責此事後發證工作,

財政部不得不站出來與經濟部共組小組,

共同負責審核發證工作。

劉前司長臨退休前,

或良心發現不願單獨承受此「違法賣國」指控,

乃坦承「本案是部長交辦」。

至此我才恍然大悟

本案違法、濫權、瀆職、賣台之始末原由。

為讓全民了解十一月三 日是我國海關的恥日,

並基於

「維護台灣國家主權完整獨立是全民責任,

身為公僕更不可輕易毀損」的信念,

我乃書寫本文。

 

(作者現任財政部參事,曾任財政部法規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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