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關稅主權淪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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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輔仁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財政部發布一則
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新令,
主要規定:
(一)
以後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
「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
若非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
可在二個月內補送輸入許可文件,
免依逃避管制論處。
(二)
對於本令發布後,
所有行政救濟中未確定案件,
在六個月內如能取得輸入許可證者,
非屬逃避管制。
(三)
停止適用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台財關字第0890550460號舊令所建立:
「應於廠商虛報違章事實行為成立時,
依行為時有關法令審究論處。
不因事後取得輸入許可證而免予論處。」
之原則。
此令發布後,
台灣毛巾工業同業公會
隨即發表此獨對中國違章貨品大放水,
將危及國內脆弱產業之抗議文章。
當時筆者身兼財政部訴願委員,
亦於訴願委員會議中報告此令違法,
並分別向劉前關政司長
及法規會陳前執行秘書說明此事嚴重性,
且於部次長主持之業務會報中報告:
「若於違章虛報事證已查明屬實後,
再允許事後補證免於處罰,
猶如強姦犯行成立後,
若能取得被害人事後同意書,
即可免於追訴或處罰般之荒謬。
不應就地轉成合法,
此逾越行政權依法行政之分際,
是違法之函釋,
且傷害我國海關緝私權。
而海關緝私權為國家主權行使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亦無異傷害國家主權之賣國行徑。
本案問題乃在於處貨價一至三倍罰鍰
並沒入貨物之處罰過重問題,
唯最低限亦應責令其退運出口,
以避免對國內產業及勞工就業造成傷害。
本案宜循修改法律方式解決,
八十九年函釋應速恢復適用。」
或許筆者人微言輕,
用盡一切行政管道
迄今財政部並無任何反應。
實際上此新令發布後,
涉及須重新審核發證之案件恐有數千件之多,
其中重新獲得許可發證之案件亦恐有數百件,
國庫損失可觀,
對國內產業及勞工就業之影響當然造成不少衝擊。
財政部此令發布後,
經濟部不願單獨負責此事後發證工作,
財政部不得不站出來與經濟部共組小組,
共同負責審核發證工作。
劉前司長臨退休前,
或良心發現不願單獨承受此「違法賣國」指控,
乃坦承「本案是部長交辦」。
至此我才恍然大悟
本案違法、濫權、瀆職、賣台之始末原由。
為讓全民了解十一月三 日是我國海關的恥日,
並基於
「維護台灣國家主權完整獨立是全民責任,
身為公僕更不可輕易毀損」的信念,
我乃書寫本文。
(作者現任財政部參事,曾任財政部法規會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