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藐視立法監察兩院

新聞局藐視立法監察兩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26/today-o3.htm

◎ 劉進興、金恒煒

去年七月三十一日,我們在自由廣場投書「新聞局違反公視法」一文,

指當天新聞局要召開的公視董事增聘審查會議組成違法,

我們拒絕參加。

結果審查會照常舉行,選出陳世敏等八名董事。

數日後,我們向監察院陳情,提起檢舉。

十二月初監察院對新聞局提糾正書,指局長蘇俊賓曲解公視法,

規避審查委員會應經立院黨團協商和院會核備的程序,

以致七月三十一日的「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

八名董事的資格也有瑕疵。

但新聞局悍然不作任何改正,才導致後來的董事會爭議。

今年一月公視對陳世敏等八人聲請假處分獲准

限制他們以「董事身分」發表有損公視名譽、經營或營運行為的言論。

假處分的「假」是暫時的意思,意即暫時禁止其若干行為,

以免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法院處理假處分時,只須考慮「有沒有假處分的必要?」

「假處分的範圍是否過當?」

並未審查其實體關係。

換句話說,最近那八位中的五位提起抗告,

獲法院同意廢棄假處分令

與他們的董事資格是否合法,

根本是兩回事。

他們究竟有沒有董事資格,應該回歸監察院糾正書。

而提起糾正書的吳豐山監委(曾任公視董事長)最近有篇

「如果公視是良心事業」也可參酌。

吳監委再度確認,去年七月新聞局的審查作業曲解公視法,

以致增聘作業「未臻完全合法,徒留瑕疵」,

而新聞局雖承認有「未盡周延之處」,

卻只說「未來將作相應改善」,並未改正錯誤。

吳監委認為復函仍「含混其詞」,已要求新聞局再說明,

並進一步約詢。

更重要的是,他認為既然「未臻完全合法,留有瑕疵」,

政府就應依法辦理重聘。

我們認為,

(一)

新聞局應遵照監察院糾正書,儘速辦理重聘。

如果江局長繼續不把監察院當一回事,

監察院應提起彈劾。

(二)

公視董事審查委員會依法應經立院黨團協商和院會核備程序,

新聞局完全規避,已侵犯了立法院的職權,

立法院王院長應該要求新聞局儘速改正。

 

(作者為前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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