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6/today-o3.htm
ECFA不公投 民主難活
◎ 姜皇池
檢視立院條約案審議成例,
凡涉及雙邊條約者,
幾乎全部採「一般審議程序」,
亦即需交相關委員會仔細審查,
而非直接交第二讀會。
與ECFA相類似的
二○○三年《中華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
之所以逕付二讀,
除國人均同意應和友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以強化邦誼外,
立法院更是盱衡全局,不得不為之。
蓋該案於送交立院審議之前,兩國總統已先行簽署,
且承諾於隔年一月一日生效,並無充裕審查時間,
然亦因如此,
立法院在通過《中華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時,
同時決議: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
簽署協定程序不盡完善,確有行政疏失,
日後必須尊重憲政程序辦理」、
「日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外締結雙邊、
多邊條約或協定時,
應循《憲法》第六十三條程序,
先由立法院議決通過為原則。
若有緊急或特殊狀況時,
則應徵得立法院授權」。
而在ECFA一案,
既無共識,
亦無急迫性,
執政當局
卻執意違背議事慣例,
立院竟亦配合!
刻意規避相關委員會檢視,
細節究藏多少魔鬼?
毋寧啟人疑竇。
ECFA所將影響層面如此之廣,
對台灣好或不好,
又非毫無爭議,
甚至是激烈爭議,
既然如此,
即應審慎逐條檢視。
但立法部門
竟自我捨棄監督之「權力」與「職責」,
無疑是對民主機制之一大戕害,
不僅令人難解,
亦使人痛心。
ECFA事件如此發展,
更怵目驚心的是:
當中國與中國國民黨認定好之後,
台灣人民不僅沒有說不好的可能,
甚至要檢視為什麼好的機會與權利,同樣消失。
若間接代表民意之立法院,
不願或不能
確實為台灣人民監督與審查兩岸事務,
將ECFA訴諸公投,
避免行政獨霸、
挽救立法怠惰,
不僅理直氣壯,
似乎是唯一選擇。
否則
台灣所引以為傲的民主制度,
恐如風中殘燭,
中國若有需要,
直接或間接哈口氣即可吹熄,
到時則後悔亦將莫及。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