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俊榮會不會又簽行政契約,讓管當上台大校長?

2018-07-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a6bad60-fb37-494b-8af5-178eaf8ef4ae

(原載20日自由廣場和鯨魚網站,作者再改寫增添發表)

文/王伯仁

有人以葉俊榮是台大出身的法律學者,而台大管案基本上是法律問題,故由葉出任部長是適當的,連行政院長賴清德都說葉部長有三大優點可勝任。但在筆者看來,賴清德聰明一世,糊塗一時,恐為內閣埋下一個隨時會爆炸的地雷:「讓管中閔當上台大校長」,那就壞了了了。圖為新任教育部長葉俊榮。圖/張家銘

有人以葉俊榮是台大出身的法律學者,

台大管案基本上是法律問題,

故由葉出任部長是適當的,

連行政院長賴清德都說葉部長有三大優點可勝任。

但在筆者看來,賴清德聰明一世,糊塗一時,

恐為內閣埋下一個隨時會爆炸的地雷:

「讓管中閔當上台大校長」,那就壞了了了。

圖為新任教育部長葉俊榮。圖/張家銘

 

【專文】

葉俊榮會不會知法玩法 又簽行政契約讓管當上台大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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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管案搞掉二位教育部長,懸缺一個多月,

才由原內政部長葉俊榮調任。

有人以葉俊榮是台大出身的法律學者,而台大管案基本上是法律問題,

故由葉出任部長是適當的,

連行政院長賴清德都說葉部長有三大優點可勝任。

 

但在筆者看來,賴清德聰明一世,糊塗一時,

恐為內閣埋下一個隨時會爆炸的地雷:「讓管中閔當上台大校長」,

那就壞了了了。

 

筆者非在此危言聳聽,回溯葉俊榮當內政部長,原本沒沒無聞,

但處理婦聯會不當黨產案,

當過台大法律系教授的他(據說專長還是行政學),

不但不堅定依法而行,扭扭捏捏,拖拖拉拉,

被婦聯會玩弄於掌股上,後來還自作聰明,急功近利,

胡亂濫用「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契約條款」,

押著黨產會和婦聯會簽下「三方行政契約備忘錄」,

準備用三百二十多億,「賣斷」婦聯會四十年千億元的黑幕,

和解後一切不再追究。

 

葉俊榮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的「行政契約」要簽和解書,

是絕對荒謬大有問題的。

 

該條文是行政處分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者」,為達行政目的,

解決爭執,行政機關得和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

 

而婦聯會案,黨產會經二次聴證和廣泛深入資料蒐集,

早可以確定婦聯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只差「正式宣佈」而已,

在此昭昭甚明下,明明不是行政程序法中,

所謂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者」,

葉俊榮還是押著黨產會要和婦聯會簽行政契約和解,

這樣的台大行政法教授豈非「知法玩法」嗎?

居心叵測。

 

筆者身為黨產會有關婦聯會案第一次聽證會的聽證人之一,

期期以為不可,曾在自由廣場、民報,甚至參加政經看民視談話節目,

堅持政府等二機關,千萬不能簽正式行政契約和解書,

但眼看反對無效,一切就要如期簽署了。

幸好老天有眼,山不轉路轉,婦聯會大會居然自己翻案了,

以三票之差否決和解案。

 

翌日黨產會立即「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查封凍結該會三百八十多億財產,並進行查帳,

以致有後續一幕幕驚人的發展,包括發現稍早十年帳冊二卡車,

已被辜嚴倬雲派人運走銷毀,有數十億金流流向不明⋯,

檢方傳訊辜嚴,她滯美不歸,儼如一齣百變劇情片。

 

當初葉俊榮主導對婦聯會行政契約「和解書」,

如果正式簽署了,婦聯會四十年黑幕就全部打包丟到焚化爐燒光了,

「轉型正義」怎麼轉?回想起來,真可怕,令人嚇出一身冷汗!

 

如今賴清德又重用葉俊榮當教育部長,希望他能圓滿處理管案,

但以他任內政部長處理婦聯會案的「歹記錄」,

以及上任以來謂要用行政程序法處理管案的言行,

葉俊榮恐是「老狗變不出新把戲」,還是會以表面合法,

實則違法的技巧,尋求「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和解,

讓管中閔當上台大校長機率超過九成。

 

果如此,國民黨保守黨國學閥勢力大勝,中國派也大勝,

台灣庶民豈能不震驚大譁?

賴內閣會陷入岌岌可危,十一月底大選雖說是地方大選,

不是全國性大選,但還是會大受衝擊,或不至於兵敗如山倒,

但成績一定不會好看,小英主席下台,內閣敗戰的賴清德接任,

再來就是2020了⋯。

 

在此奉勸賴清德院長蔡英文總統,腦筋要放清楚,

不要以為葉俊榮是法律教授,決策一定合乎法律規定,

婦聯會案差一吋,就鑄成大錯,兩位還是麻痺應對,

事後還渾然不知,好像「和解」了就可一了百了,

真是怠惰的領導人。

 

此次如讓管中閔當上台大校長,你們倆位應知所進退了,

不然,也會形勢比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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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榮當內政部長沒沒無聞,但處理婦聯會不當黨產案,

當過台大法律系教授的他(據說專長還是行政學),

不但不堅定依法而行,扭扭捏捏,拖拖拉拉,

被婦聯會玩弄於掌股上,後來還自作聰明,急功近利,

胡亂濫用「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契約條款」,

押著黨產會和婦聯會簽下「三方行政契約備忘錄」,

準備用三百二十多億,「賣斷」婦聯會四十年千億元的黑幕,

和解後一切不再追究。

 

葉俊榮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的「行政契約」要簽和解書,

是絕對荒謬大有問題的。

 

該條文是行政處分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者」,為達行政目的,

解決爭執,行政機關得和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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