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三中案有得拖,

 

2018-07-14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6434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 吳景欽

 

自由廣場》

三中案 有得拖

============

新北市長朱立倫三中案遭起訴的馬前總統叫屈,

原因在於未有一毛錢落入其口袋。

 

惟以北檢起訴三中案,論告最多的非常規交易罪來看,

是否以獲取利益為要件,就有探討之餘地。

 

根據證券交易法(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

依法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

致公司受重大損害,無論行為人有無因此獲得利益,

就成立所謂非常規交易罪。

 

故要說三中案裡,被告因無收受任何金錢,致不應成立犯罪,

顯是對現行法的不瞭解。

 

惟因馬前總統於案發當時,並非是國民黨任一黨營企業的董事或經理,

勢必得證明其對這些公司具有實質的控制權,

或與經營者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共同正犯地位。

 

同時,因檢方未能查有任何因賤賣黨產而收回扣之情事,

就更得全力舉證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及公司的重大損害。

 

而從北檢所公布的錄音光碟或卷證資料,雖是合法搜索取得,

但其內容多屬傳聞,於法庭之上,就必然面臨有否證據能力的挑戰。

 

就算能提出於法庭,但這些零碎片段的錄音或文件內容,

到底是檢方去蕪存菁,抑或有目的的擷取與拼湊之結果,

被告方也會強烈質疑。

 

尤其是非常規交易罪

檢方就算提出賤賣差價、獨厚特定者、買方無資力

與損失的財產利益等等證據,

但基於私法自治以及估算方式未必只有一種,再加以不合常規、

重大損害等,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下,就難避免因法官而異的差別認定

 

又由於非常規交易罪,法律並不處罰被動的收受利益者,

再加上檢方未查有馬前總統收受利益之事實,

就無從適用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

因犯罪獲取財物利益超過一億元,

可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規定,

而回到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只是針對三中案包裹式的交易行為,

到底是數罪併罰而可累加至三十年,

或可適用已刪除的連續犯加重二分之一,抑或只是單純一罪,

在檢方未能清楚論告下,也替未來的訴訟,增添更多變數。

 

凡此問題,也注定三中案,必陷入不知何時終了的審判過程與期間。

===============================================

===============================================

[    ]

 

 

 

 

==================================================

 

 

 

 

====================================================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