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行政契約,葉教授的正當法律程序在哪裡?

2018年01月04日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2573

※作者為台大政研所公行組碩士班肄業生,

曾任競選工作、英語補習班助教、遊行幹部

邱子安

內政部、黨產會、婦聯會擬簽行政契約,

希望解決婦聯會爭議。

(攝影:李昆翰)

投書:

葉教授的正當法律程序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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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政部、黨產會、婦聯會擬簽行政契約,

婦聯會亦通過理事會決議,僅餘黨產會委員會議追認,

此事就會定案。

 

一般都認為婦聯會放棄長久抵抗,放棄鉅額資產,

以為對轉型正義是重要的里程碑,其實此事,

因為涉及內政部濫用權限、不究明真相而實質未達成轉型正義、

以及獨立機關(黨產會)職權受侵犯等原因,是一相當惡劣的發展。

 

對關心台灣民主法治發展來說,實在不能不指出。

 

內政部無權介入

首先,

由葉部長主導的內政部介入,是婦聯會一案最大的問題。

 

婦聯會之所以放棄抵抗,完全是內政部威逼的結果。

 

在黨產會調查婦聯會是否為附隨組織一案的過程中,

葉部長就一直加一亂入,「也」要調查勞軍捐財務的問題,

最後並且以婦聯會不給資料為由,撤換辜嚴倬雲,

在改組之後的理事會才同意行政契約。

 

這個做法完全逾越內政部的職權,內政部以人團法主管機關,

來要求婦聯會提出資料、撤換主委,

人團法固然賦予內政部查閱會務資料、監督人事組成等權限,

但定位上內政部的工作不過是建立公益社團法上運作的基礎架構,

確保會員的民主權益、會務在合法授權會議下進行、

財務會計有基本的運作,並不對個別社團的業務內容做監督,

而且管制架構下要求會員每年提報會務資料,

若當年備查後內政部沒有意見,事後再回頭要求補提資料,

這會違反行政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

 

在人團法的管制架構下,

打個比方來說明,就像是經濟部做公司登記,

只是確定每家公司的資產、股東會運作的基礎事項,

特定的業務則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限,

如果是觀光業便由交通部負責、媒體業就由通傳會主管…等,

內政部介入是否為附隨組織的調查,根本違法。

 

更基本的問題是,人團法是民國七十八年立法,

即使我們不計較內政部備查會務資料又事後追討的問題,

用七十八年的法律規範要求提交四十四年以來的財務資料,

是不是搞錯了甚麼?

 

和解讓步蒙蔽真相 妨礙轉型正義

再者,轉型正義重要的說理基礎,是藉由事實的呈現,

瞭解民主發展的障礙、避免威權統治的覆轍,

人的處分、財產轉移可能不是最重要的部分,

但是過去真相如何卻不能不公開。

黨產會業已召開聽證,逐步釐清

勞軍捐、影劇票附捐…等財源流入婦援會的問題,

但依照備忘錄的內容,一旦捐出財產之後當局就不在行使調查權,

這樣當年的歷史要如何完整的拼湊、呈現,

並且對人民公開?

 

這是黨產會成立最重要的目的,藉由對當初不義決策的完整調查呈現,

深化民主法治教育,讓之後不再重蹈覆轍;

結果黨產會淪為討債公司,找了內政部來圍事,

宛如黑道逼債「簽本票」的手法,

甚至還在行政契約放棄自己的責任。

 

許多經歷過威權統治年代的人民,

都曾經因為買電影票這個生活中的小動作,

間接地參與了黨國體制鞏固的過程,

但當然無力去搞清楚這當中違反民主之處,

轉型正義的責任就在於此,黨產會本來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藉聽證程序等逐步釐清這些真相,

也是極好的深化民主、大眾教育,

如今怎麼可以因為與婦聯會反覆交手,

在法律和證據之間辯駁,害怕困難就讓步了事?

葉俊榮。

(攝影:李隆揆)

 

黨產會獨立性被內政部踐踏

最後,在這過程中獨立機關的操守也棄守了。

溯及既往調查財產流向,明明是黨產會的職權,被內政部侵奪,

黨產會也默不作聲。

因為黨產的查察涉及形式上已經確定的財產權,要朔及既往地變更;

而且政黨優劣勢一定會在這過程中變化,

這也涉及敏感的政黨政治問題;因此當初立法設計,

就力求公平公正,不但把黨產會設計成合議制的獨立機關,

而且認定黨產或附隨組織,也要召開聽證會-

這是我國法制目前最嚴謹的行政程序。

 

如今婦聯會屈服於當局,

最主要就是出於內政部出手的威逼-在黨產會法定的調查進行當中,

內政部就違法濫權介入,

既不需要聽證的嚴謹程序、也不像黨產會有憲政、歷史、財務等

專家合議決策,葉部長一人在辦公室就可以簽署決定把辜嚴女士拔掉,

如果換上來的雷倩女士又不簽,

葉部長是不是還要把她拔掉?

 

婦聯會此般簽署行政契約備忘錄,是不是也是違反意願的作為呢?

是不是也是違反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來增進國產呢?

用實質不義的方式成就的結果會是轉型正義嗎?

 

葉俊榮教授的「正當法律程序」何在

黨產會其他的委員應慎重考慮此案的處理方式,

在委員會議上否定黨產會洽簽行政契約的合法性,

讓此事重回黨產會聽證程序。

葉部長這一連串的作為,當然有他公共監督、轉型正義上面的修辭,

但程序上根本就不對,連民進黨執政當局自己設計立法

(而且其實各界頗有意見)的黨產條例都無法遵守,

當局自失立場,辜嚴女是怎麼可能會跟內政部配合,

而這樣生產出來的調查結果又如何為人民信任?

 

葉部長的作為完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不知道葉部長認不認得這六個字?

 

還是因為這是寫在黨產條例(第十一條),不是寫在人團法,

葉部長覺得不關他的事?

 

聽說台大法律系曾經有一個教授,現在不知道去哪,

好巧,也叫葉俊榮,曾經撰寫過

「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面對行政程序法」等書,

在大法官的諸多號解釋還沒主張正當行政程序之前,

就大力倡議,不知道這一位葉俊榮教授,

有沒有辦法教育一下我們現在的葉俊榮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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