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關係法(TRA)的爭論

2016-09-2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0d4a1e1-962c-45e1-8a37-65c630b30418

陳逸南 台灣北社理事 

關於台灣關係法(TRA)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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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讀杜南先生(Downen, Robert L.)所著

《Tattered China Card: Reality or Illusion in United States Strategy》(1984年01月出版),中譯本:

聯合報叢書《破碎的中共牌》(1984年03月出版),

以及

《The Taiwan Pawn in the China Game: Congress to the Rescue》

(1979年12月出版),中譯本:

《台灣關係法析論》(黎明文化 1985年04月出版)。

杜南先生曾任美國參議員杜爾的外交政策顧問及立法助理五年,

這段期間,他研擬了很多

有關美國對亞太地區政策的立法案和政策聲明,TRA包括在內。

事隔多年,前述兩書內容仍具有參考價值。

《破碎的中共牌》一書第65頁指出,

關於台灣關係法(TRA)的爭論:

北京方面認為,未解決的最基本問題是台灣關係法的權威問題。

中共官員仍辯稱台灣關係法是不合法的:

「台灣關係法嚴重違反

(1978年)華府與北平建立外交關係聯合公報的原則

(見1982年8月17日新華社報導中共外交部的聲明)。」

 

但白宮發言人重申,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法律」,

他們並且堅決表示,如果台灣關係法與聯合公報有任何牴觸,

顯然應以台灣關係法為準(見1982年8月19日華盛頓郵報)。

 

又指出,當然,

台灣關係法與聯合公報在精神上及文字上確有互相牴觸之處。

 

卡特和雷根政府的官員都想不理會這些矛盾。

 

但中共官員完全了解美國國會在台灣關係法中所做承諾的重要性,

他們也了解,在法律術語上,台灣關係法永遠高於任何聯合公報。

 

國會通過的法案是在法律上有約束力的法規,

也是美國官員將來執行美國政策的準繩。

 

在美國國會修改或廢止這些法案之前,

這些法案一直是合法的政策架構。

 

至於聯合公報,

那只是兩個政府的領袖一致的看法及政策意向所做的一種表示,

本身不具法律上的約束性。

聯合公報當然不是一項「條約」,

而是大約類似發布的新聞稿之類的文件

(1982年8月,美國國務院的法律顧問向本書作者提到

聯合公報的性質類似發布的新聞稿)。

 

目前,南海爭端以及台海兩岸軍事力量的失衡,

TRA應該發揮其立法目的之一為

「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

 

TRA第2條(b)(4)規定

「任何試圖以和平手段以外之方式,包括經濟抵制或禁運,

決定台灣之未來將被認為對西太平洋和平與安全之一項威脅,

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TRA第3條(c)規定

「任何對在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之威脅,

以及因而對美國利益而生之任何危險,

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總統與國會應依照憲法程序,

決定美國為對付任何此類危險,而採取之適當行動。」

 

現在的年輕人,

大多數為TRA生效(1979年01月01日)以後才出生,

有些人對TRA沒有充分認識。

 

建議年輕朋友們用心研究,並將心得分享出去。

相信有助於國人對於台灣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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