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母國?

2016-07-27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15261

(作者為經濟學人)

◎ 田台仁

 

自由廣場》

 

台灣的母國?

============

小英總統被華盛頓郵報問及:

沒有被國際社會承認,您是否覺得不公平?

 

總統:這確實是不太公平。

 

這就需要追究何以台灣(中華民國)不被國際承認是邦國?

 

而台灣目前又被承認是啥?

 

要說獨立,或說自治,

都要有個「直屬母國」存在,

才能使「獨立」 或「自治」有完整論述。

 

若欠缺一個「直屬母國」,

則不管 「自治」或「獨立」,都說不通。

 

那台灣欠一個母國嗎?

 

是的!

 

怎說?

 

不是沒有,只因為「當然養母」不願意負責任之故!

 

從美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角色,

就可以知道,

美國是一個不願承擔責任的母國。

 

不然,何以美國需要設立一個國內法叫「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是目前唯一可以

把台灣與世界正式聯繫的一條細小肚臍線,

且界定台灣係由一個既不國又非邦的「台灣統治當局

(TGA,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管轄。

 

從這角度切入,可以非常清楚知道:

根據一九四五年盟軍佔領所沿用下來的軌跡,

美國應該是台灣的「立即母國」。

 

然而,因為國際政治的算計,

美國不願意承認這個法定角色的義務,

也就以台灣領土地位未定論

來長期(七十年了)採模糊立場。

 

然而,關鍵是:

既然美國作為主要佔領國長期斷定台灣領土地位未定,

換句話說,

在台灣領土地位決定之前,

美國也必須一直扮演主要佔領國的角色,

而容許台灣產生民選政府自治。

 

這點美國不承認也不否認。

 

這也是美國法院之所以判定目前台灣不是邦國之故。

 

而其最大原因,

就是這權限是屬於白宮內

那位美國總統的行政權 (Plenary Power),

不是法律問題。

 

換句話說,

白宮主人有一百%決定台灣領土地位的權力。

 

而在台灣領土地位決定落實之前,

台灣就是受「台灣關係法」保護下的 「自治領」,

並不是歸類 「自治」的錯誤。

 

美國願意把AIT改成駐台大使館

那麼,從那時開始,

美國就可以放下責任,卸下主要佔領母國的角色。

======================================

 

 

 

===========================================

 

 

=============================================

 

 

 

=============================================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