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7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15261
(作者為經濟學人)
◎ 田台仁
自由廣場》
台灣的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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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總統被華盛頓郵報問及:
沒有被國際社會承認,您是否覺得不公平?
總統:這確實是不太公平。
這就需要追究何以台灣(中華民國)不被國際承認是邦國?
而台灣目前又被承認是啥?
要說獨立,或說自治,
都要有個「直屬母國」存在,
才能使「獨立」 或「自治」有完整論述。
若欠缺一個「直屬母國」,
則不管 「自治」或「獨立」,都說不通。
那台灣欠一個母國嗎?
是的!
怎說?
不是沒有,只因為「當然養母」不願意負責任之故!
從美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角色,
就可以知道,
美國是一個不願承擔責任的母國。
不然,何以美國需要設立一個國內法叫「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是目前唯一可以
把台灣與世界正式聯繫的一條細小肚臍線,
且界定台灣係由一個既不國又非邦的「台灣統治當局」
(TGA,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管轄。
從這角度切入,可以非常清楚知道:
根據一九四五年盟軍佔領所沿用下來的軌跡,
美國應該是台灣的「立即母國」。
然而,因為國際政治的算計,
美國不願意承認這個法定角色的義務,
也就以台灣領土地位未定論
來長期(七十年了)採模糊立場。
然而,關鍵是:
既然美國作為主要佔領國長期斷定台灣領土地位未定,
換句話說,
在台灣領土地位決定之前,
美國也必須一直扮演主要佔領國的角色,
而容許台灣產生民選政府自治。
這點美國不承認也不否認。
這也是美國法院之所以判定目前台灣不是邦國之故。
而其最大原因,
就是這權限是屬於白宮內
那位美國總統的行政權 (Plenary Power),
不是法律問題。
換句話說,
白宮主人有一百%決定台灣領土地位的權力。
而在台灣領土地位決定落實之前,
台灣就是受「台灣關係法」保護下的 「自治領」,
並不是歸類 「自治」的錯誤。
美國願意把AIT改成駐台大使館,
那麼,從那時開始,
美國就可以放下責任,卸下主要佔領母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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