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未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30/today-o4.htm

◎ 陳逸南

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中,美國為了採取「台灣地位未定」的政策,在和約中施展手腳,不規定將台灣歸還中國。

亦即僅規定日本放棄台澎,而未明定其誰屬。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Charles Bray),於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向記者談論中國問題,並在四月二十八日宣讀事先準備的聲明指出:

我們(美國)認為此事未獲解決,因為在開羅與波茨坦的宣言中,同盟國表明意向稱,台灣與澎湖將為中國的一部分,此種盟國暫時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執行。

此項意向之聲明,於與日本簽訂和約時,曾有加以執行的機會,但是和約中未討論此點。

布瑞又說:

美國認為中華民國在對台灣與澎湖行使合法權力,是由於日本佔領台灣的軍隊奉令向中華民國投降之事實。

我們(美國)認為台灣和澎湖的主權是尚未解決的問題,需等待將來的國際解決。

以上資料來源為徐熙光著《國際法與國際事務論叢》。

不過,前述布瑞所稱「日本佔領台灣的軍隊奉令向中華民國投降」顯然有錯誤。

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日本係向盟軍(聯合國)投降,當時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受降典禮會場裡佈置著蘇、美、中、英等國旗可資證明。

因此,有人稱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由中華民國自日本收回原轄之領土,並非事實。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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