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林全院長的公開信

2016-06-06 06:00

林孟皇/台灣高院法官

行政院長林全。

(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自由共和國》

 

給林全院長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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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林全院長,在萬眾期待下,

小英總統及您領導的行政團隊登場後,

隨即開展許多新作為。

其中,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宏謀表示:

為解決國內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的問題,

政府採購案將盡可能採取「有利標」。

 

問題是:

「有利標」不是《政府採購法》明訂的決標方式?

 

歷任政府不也一再三令五申倡議?

 

關鍵所在,誠如識者所言:

每位公務員心中都有一具攸關個人得失的「羅盤」,

羅盤上的指南針並非自由地依據機關政策或首長意志移動方向,

而是牢牢地釘在《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所允許的刻度上。

因為公務員一旦遭調查、起訴,即使往後沉冤得雪,

公職生涯仍是浩劫一場,

更別說其間的身心煎熬、親友疏離。

這也是法令明明允許「有利標」,

採購人員卻寧願放棄裁量權,而採取最低標,

任由低價搶標的廠商得標,

造成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的原因所在。

 

這只是中、低階公務員的想法?

報載您在籌組內閣時困難重重,光找一位金管會主委,

卻接連被七位人選拒絕。

《今周刊》分析這種「缺官」現象的原因,

主要包括:

財產要公開、被立委羞辱、法規僵化、卸任後要被追訴圖利罪。

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層級的公務員,

因為害怕動輒被追訴圖利罪,

不僅養成明哲保身、不敢依法妥適行使裁量權去執行興利的措施,

法規僵化行使的結果,

也成為公共工程品質低落、企業投資創新阻礙重重的主要因素。

 

有鑑於貪污對交易成本的增加、對財富分配的扭曲、

對投資貿易的阻礙,

歷年來政府一再強調防貪、肅貪。

 

然而,監察院資料顯示:

從八十九年七月起到一○ 二年五月為止,

以貪瀆案件偵辦並以其罪名起訴的定罪率,

僅有五十七.四%,圖利罪的定罪率更只有三十三%。

 

如果以法務統計資料來看,

馬政府引為政績的「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從九十八年七月推出迄至一○三年,

檢察官起訴圖利罪者計有八百四十八人,

經法院判決有罪者僅一百七十一人。

 

也就是說,十位被起訴涉犯圖利罪嫌的公務員,

僅有三位左右被判有罪。

 

歷任政府一向大力肅貪,

當政風人員大量移送公務員、

檢調人員大陣仗辦案時,社會輿論一片叫好,

可有人注意到因為執法人員觀念的偏差,

這麼低的定罪率,不僅未能發揮廉潔的政風,

也讓政府效能不彰。

 

誰來監督肅貪者?

 

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已成為我國法一環的

《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就有關預防性反貪腐政策及作法中,

於第五條第一項特別強調國家的反貪腐政策,

應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務

與公共財產、廉正、透明度與課責制等原則。

 

由此可知,政府職能的推展或公務員職權的行使,

都應兼顧效率、廉正與課責等原則;

即便是從事防貪、肅貪的公職人員,亦然。

 

我國作為憲政民主國家,

一方面我們要確保專責廉政機構的政治獨立性,

他方面它所應負的民主課責性─對監督者的監督,

也是我們亟需重視的課題。

 

因為由前述貪瀆定罪率之低,

這顯示除了公務員法制、防貪法令有諸多缺失之外,

也與執法人員的法治素養普遍不足有關。

 

眾所周知,政風人員的前身是「人二」,

它與調查局原本都是以保密防諜為主要任務。

 

這些曾為特務系統一環的人員,

在過去是國民黨實施威權統治、進行整肅迫害的幫凶。

 

許多現職調查局、政風人員

原本是威權統治時期從事政治偵防工作的人員,

民主轉型後並未進行「除垢」,

加上台灣社會始終未曾戮力推動轉型正義

各種威權時期形成的機關文化、辦案模式,

即可能在有形、無形中沿襲下來,

則這時許多執法人員即可能因法治素養不足,

繼續以過去的作法從事防貪、肅貪工作。

 

尤其我國的防貪法制中,

本就一直延續君主專制時代「保甲連坐」的餘緒,

將「知情不舉者」列為公務員的義務,

違反者要受到處罰。

 

這種連坐規定,過去主要使用在政治偵防上─檢舉匪諜、人人有責;

《貪污治罪條例》也加以援用,

於第十四條明定辦理犯罪調查、政風等人員,

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的人員,不為舉發者,

應科以刑責。

 

於是,辦理犯罪調查、政風等人員,為趨吉避凶、明哲保身,

即可能將僅僅是媒體大幅報導弊案醜聞、實際上卻並無任何違失,

或僅涉及行政違失的公務員,動輒以貪污罪嫌移送。

 

如此形塑的公務機關文化,不僅未達防貪、肅貪之效,

反增公務人員防弊心態、行政效能低落之害。

 

林全院長,我知道因為力霸掏空案及台新彰銀合併案,

您曾兩度被指控以行政權圖利特定業者,

並遭移送約談,您對這種「政治追殺」之舉,

忿忿不平,甚至本無意願出任行政院長。

 

而今,您既然慨然允諾出任此職,

想必還有服務人民、貢獻社會的熱情。

 

既然如此,您身為最高行政首長,

何不積極作為,戮力推動您轄下的機關文化、法令制度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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