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刑法 孫總理遺像

2014-06-1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87131

◎ 余敏長

 

國民黨刑法 孫總理遺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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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蔡丁貴教授

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率眾拉下台南市湯德章紀念公園內孫文銅像,

遭台南地檢署以涉犯毀損器物及

刑法第一六○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

 

刑法一六○條(第二項)構成要件

為「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

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

依教育部國語辭典關於「遺像」的解釋,

係指「死者生前的照片或肖像」。

 

如將「銅像」解釋為「遺像」,

非僅與一般人對「銅像」異於「遺像」之認知不同,

法律上亦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中之「類推禁止」原則,

遑論台南市文化局係將該銅像視為藝術品

並非藉由該銅像表彰對「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尊崇,

更不可張飛比岳飛,

任意類比而入蔡教授於罪。

 

再者,

違反此條須行為人出於「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意圖,

而事發當時,

蔡教授多人拉扯孫文銅像使之落地後,

蔡教授等人以噴漆在銅像噴上「ROC OUT」、「KMT DOWN」等字眼,

故蔡教授係針對「ROC」、「KMT」表達不滿,

並非對孫文有侮辱之意圖,

故主觀構成要件上亦不能論以本罪。

 

司法院院字第一二六號曾對此條項做成解釋略以:

人民對於國民黨孫總理遺像應表示敬意。

有意圖侮辱公然撕毀總理遺像者。

應依照刑法(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論罪。

(參照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命令)」,

可見此條項於立法當時,

在保護人民對「國民黨」總理之尊崇

 

惟刑法全名係「中華民國刑法」,

並非「國民黨刑法」,

何能以國家刑法公器保護一黨總理之尊崇

 

國民黨要拜他的總理,

是他家的事,

怎可透過國家法律要求全民均須尊敬「孫總理」?

 

這條規定顯係黨國時代的遺緒,

如再容認其繼續存在,

不啻對現今民主時代之一大諷刺,

亦係對全民一大侮辱,

刪除此一規定,

此其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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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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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中國人一丘之貉]

 

[ 金門廈門兩岸中國的領土 >> 解決政治分歧正確的地方 ]

金門馬祖原為中國的領土>>金門廈門兩岸中國的領土

台灣海峽國際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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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中華民國無權盜用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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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中華民國只是蔣介石國民黨偽造「黨的國家」,

絕不是流亡政府,更不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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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台灣(日本國土)40年戒嚴30年假民主聯共併吞台灣]

內戰負於共產黨後,

國民黨殘餘軍隊和支持者逃到台灣( 日本國土 )

 

國民黨統治台灣實行了40年的戒嚴

在上世紀80年代末將台灣引向了(假)民主

 

多數台灣人強烈主張維持台灣事實上的獨立

馬英九卻開啟一個與北京建立更緊密聯繫、

開展政治談判的不可逆轉的趨勢

 

台北的領導人, 維持事實上獨立的現狀時,

可以有理有據地指出, 政府是遵從公眾的意見

 

台灣民眾渴望中國大陸所帶來的和平和繁榮

他們並不願意為了和平與繁榮 放棄主權民主。

 

北京的立場是無法動搖的,

北京的勢力和影響是無法迴避的。

 

中國大陸以不同的方式向台灣加大施壓力度

不可避免地會滑向中國大陸所渴望的統一

 

[ 相關 ] 台灣的現狀還能維持多久[ 紐約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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