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87131
◎ 余敏長
國民黨刑法 孫總理遺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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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蔡丁貴教授
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率眾拉下台南市湯德章紀念公園內孫文銅像,
遭台南地檢署以涉犯毀損器物及
刑法第一六○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
刑法一六○條(第二項)構成要件
為「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
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
依教育部國語辭典關於「遺像」的解釋,
係指「死者生前的照片或肖像」。
如將「銅像」解釋為「遺像」,
非僅與一般人對「銅像」異於「遺像」之認知不同,
法律上亦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中之「類推禁止」原則,
遑論台南市文化局係將該銅像視為藝術品,
並非藉由該銅像表彰對「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尊崇,
更不可張飛比岳飛,
任意類比而入蔡教授於罪。
再者,
違反此條須行為人出於「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意圖,
而事發當時,
蔡教授多人拉扯孫文銅像使之落地後,
蔡教授等人以噴漆在銅像噴上「ROC OUT」、「KMT DOWN」等字眼,
故蔡教授係針對「ROC」、「KMT」表達不滿,
並非對孫文有侮辱之意圖,
故主觀構成要件上亦不能論以本罪。
司法院院字第一二六號曾對此條項做成解釋略以:
「人民對於國民黨孫總理遺像應表示敬意。
有意圖侮辱公然撕毀總理遺像者。
應依照刑法(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論罪。
(參照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命令)」,
可見此條項於立法當時,
在保護人民對「國民黨」總理之尊崇。
惟刑法全名係「中華民國刑法」,
並非「國民黨刑法」,
何能以國家刑法公器保護一黨總理之尊崇?
國民黨要拜他的總理,
是他家的事,
怎可透過國家法律要求全民均須尊敬「孫總理」?
這條規定顯係黨國時代的遺緒,
如再容認其繼續存在,
不啻對現今民主時代之一大諷刺,
亦係對全民一大侮辱,
刪除此一規定,
此其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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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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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中國人一丘之貉]
[ 金門廈門兩岸均為中國的領土 >> 解決政治分歧正確的地方 ]
金門馬祖原為中國的領土>>金門廈門兩岸均為中國的領土
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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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中華民國無權盜用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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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中華民國只是蔣介石國民黨偽造「黨的國家」,
絕不是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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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敗逃台灣(日本國土)40年戒嚴30年假民主聯共併吞台灣]
內戰負於共產黨後,
國民黨殘餘軍隊和支持者逃到台灣( 日本國土 )。
國民黨統治台灣實行了40年的戒嚴,
在上世紀80年代末將台灣引向了(假)民主。
多數台灣人強烈主張維持台灣事實上的獨立,
馬英九卻開啟一個與北京建立更緊密聯繫、
開展政治談判的不可逆轉的趨勢。
台北的領導人, 在維持事實上獨立的現狀時,
可以有理有據地指出, 政府是遵從公眾的意見。
台灣民眾渴望中國大陸所帶來的和平和繁榮,
但他們並不願意為了和平與繁榮, 而放棄主權或民主。
北京的立場是無法動搖的,
北京的勢力和影響是無法迴避的。
中國大陸以不同的方式向台灣加大施壓力度,
不可避免地會滑向中國大陸所渴望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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