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feb/23/today-p7-3.htm?Slots=BP
扁珍刑期 高院︰各執行廿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涉龍潭購地、二次金改收賄案等弊情,
均已判決確定,經高檢署向高等法院聲請訂應執行刑,
高等法院認定,扁、珍兩人分別各涉四罪、七罪,
依數罪併罰規定,昨裁定扁、珍均應執行刑法舊制最高的廿年徒刑,
扁併科罰金兩億五千萬元、珍為兩億元,
罰金均可以六個月比例計算易服勞役。
以扁而言,若計算易服勞役一天折算罰金的代價,
將達一百卅八萬多元,珍也有一百一十一萬多元。
扁、珍另涉國務機要費貪污案,
最高法院將兩人在二審獲判無罪部份撤銷發回高院,正由高院更審中。
法界人士指出,將來國務費案判決結果,扁珍若判有罪,
只要不是判無期徒刑的罪,因舊法法定刑上限就是廿年,
不會影響刑期。
高檢署日前將扁、珍所涉數罪併罰案,向高等法院聲請合併訂應執行刑,
分案後分別由刑十三庭、刑十二庭審理,兩合議庭裁定一致指出,
扁、珍兩人各涉犯數罪,
犯行有橫跨九十五年七月修改的新法之前、之後,
依法均採較有利於當事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裁定指出,陳水扁部份,
涉犯龍潭購地、陳敏薰買官收賄案、龍潭購地洗錢罪、
二次金改向元大馬家收賄等四案,
已陸續被判刑定讞,總刑期是卅一年徒刑,
罰金共兩億五千八百萬元,因此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等規定,
昨裁定扁為有期徒刑上限的廿年徒刑、併科罰金兩億五千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
至於吳淑珍部分,
則涉龍潭購地收賄及洗錢案、
陳敏薰買官案、南港展覽館圖利案、國務費案教唆偽證案、
二次金改等七案,均判決定讞,
合議庭昨裁定珍應執行廿年徒刑,併科罰金兩億元,罰金可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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