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長來訪 雲、高不歡迎

遼寧省長來訪

雲、高不歡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15/today-p3.htm

〔記者侯承旭、黃淑莉/綜合報導〕

中國遼寧省長陳政高今將訪台,

被列入參訪行程的雲林縣及高雄市,

昨有立委劉建國及兩地議員與法輪大法學會

出面抨擊陳政高有迫害人權的紀錄,

表達地方不歡迎他到訪的立場,

並呼籲馬政府尊重立院決議,拒絕他到訪。

立委議員促馬政府也拒絕

法輪功成員鄭其美表示,

陳政高過去曾擔任中國瀋陽市委書記,

多次主導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政策,

其手段之殘酷眾所皆知,是殘害人權的殺手,

遼寧省是中國迫害法輪功學員最嚴重的省分。

高市議員蕭永達、陳致中表示,

台灣贏過中國的就是民主理念,

馬政府准許迫害人權的中國高幹陳政高入境,

根本對不起台灣良心,除非陳政高公開道歉,

否則應該「滾回中國」。

他們強調,高雄市是個人權城市,

市議會也通過決議不歡迎迫害人權的中國高幹來訪,

呼籲市府官員與民間應公開表達不歡迎的立場。

法輪大法學會雲林縣連絡人陳收謀指出,

立法院於去年底通過人權提案,

要求政府對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情事

的中國官員及高幹,表態不歡迎來台,

包括雲林、高雄等

好幾個縣市議會也相繼通過該提案。

他呼籲政府尊重立法院的人權決議。

台灣法辦中國官 論我國法院對法輪功迫害事件的管轄權

 

台灣法辦中國官

論我國法院

對法輪功迫害事件的管轄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15/today-o1.htm

◎ 吳景欽

針對北京市副市長來台訪問,

法輪功學會以其殘害人權為由,

向高檢署提告

但我國法院是否有權管轄?

一九九八年聯合國通過羅馬規約,

其中一個重大創舉,

即是於海牙成立國際刑事法庭,

以為審理觸犯國際犯罪的專門法庭,

而在此公約中,

針對所謂國際刑事犯罪,

分為四個種類,

即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

而其處罰對象,不再是國家,

而是具體造成此結果的行為人,

這是為防止實施此任務的公務員,

動輒以「依法行事」、「依上級命令」,

來為免責之藉口。

而根據規約第六條,

針對意圖消滅某一種族或宗教團體,

而實施殺害團體成員、

或使其身體或心理受到嚴重傷害者,

即觸犯到滅絕種族罪,

被害者或團體,

自然可以向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為提告,

以讓其起訴於國際刑事法庭,接受審判。

唯由於此程序過於繁複,

且必須為相當時日之審理,

再加以某些國家,如美國、中國等都不願簽署此規約,

勢必造成國際刑事法院於運作上的障礙。

唯即便如此,藉由此規約所強調的人權普世化價值,

也代表關於此類嚴重侵害人權的國際犯罪,

各國必須將之轉化成國內法的犯罪,

各國法院針對此類案件,

也因此有普遍的管轄權。

我國雖非聯合國的會員國,

卻不妨礙立法院將人權公約轉化為國內法,

而早在一九五三年,

我國即通過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其中的第二條第二項,

即有與羅馬規約第六條相當的殘害人權罪,

而此罪的特色,即是不管犯罪者是本國人、外國人,

犯罪地也不管在我國,還是外國,

皆為本條例的效力範圍所及,

因此,

我國法院自然對於法輪功的迫害事件有管轄權。

雖然兩人權公約已在我國生效一年餘,

且依據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二條,

也強調人權公約所具有的國內法效力,

唯所謂人權保障,絕不僅是靠口說,

更不是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即可了事,

而必須是藉由具體的運作才得以實現,

則對於中國對法輪功迫害之事件,

我國司法是否受理,

正考驗著兩人權公約在我國的落實情況。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