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把台灣給中華民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3/today-o9.htm

《北社評論》

◎ 陳逸南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四十八個同盟國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金山和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同日,依照「吉田書簡」(吉田致杜勒斯函)及「舊金山和約」原則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台北和約),其中第十條規定有關「中華民國國民」之定義,藏有玄機。

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中日和約」生效,台澎住民被強迫性安排為「中華民國國民」,當時未經人民同意,也未給台灣、澎湖住民「國籍選擇權」,不合聯合國人權保障及國際法有關規定,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日和約」終止(失效);二○○九年四月七日美國法院判決認為,台灣人為「無國籍」者,可為佐證。

查中日和約簽訂當時外交部長葉公超先生,一九五二年七月間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其中有關第二條「領土條款」,葉部長指出,中日和約對於日本前所占我之領土,因格於金山和約之規定,除規定由日本予以放棄外,並未明定其歸還我國。惟各該領土既原屬於我,現亦由我統治,而中日和約復承認由日本依金山和約予以放棄,故在事實上已歸屬於我。

而有關中日和約的第十條,葉部長指出,第十條規定台、澎人民及法人之地位,為金山和約所無,但其對我之重要性甚大。台、澎人民及法人為中華民國及法人,在實際上原無疑問,惟在法律上因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均未明定台、澎之歸屬,故有此項補充規定之必要。

當時參與和約談判的國府外交部長葉公超事後在立法院報告:「在目前情勢下,日本沒有權利將台澎轉移給我們,即便日本願轉移,我們也不能接受。在中日台北和約中,我們設法規定在台澎的居民及法人用中國籍,這項規定可以彌補將來台澎歸還我們的空檔」。

在此,所謂「空檔」指主權與管轄權之間的間隙或落差,葉部長是談判團長,也是中方草約擬稿人,他承認台北和約未予國府台灣主權,但自認取得管轄權。

因此,歷史事實證明,由舊金山和約、台北和約規定,台灣、澎湖領土主權未歸還中華民國,目前台灣、澎湖住民也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人啊,大家醒過來,走自己的路,做新國家的主人。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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