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抓台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11/today-o6.htm
◎ 李佳曄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有關「台嫌遣陸」案,
在中國大陸犯罪,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所以台灣有管轄權,台籍嫌犯若遣返台灣,
台灣的法院有審判權。
果真如陳次長所言,
則所謂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又何必簽呢?
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簽署,
即為中華民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於犯罪案件之管轄、審判之權力,
否則兩方之間為何會簽署該協議而共同打擊犯罪?
復如陳次長所言為真,
則我國法務部為何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派駐檢察官,實施偵查之權力,
我國司法院為何不派法官行使審判權?
此均與現實情況相背離之說法。
現實裡中華民國之主權
僅得於其統治權所及之範圍行使,
因此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之犯罪案件,
中華民國如何可以行使管轄權?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現今聯合國之常任理事國,
世界各國除少數外,無一不承認其為主權獨立之國家,
豈可容許中華民國對其境內行使主權之權力?
(作者業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