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抓台嫌

隔空抓台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11/today-o6.htm

◎ 李佳曄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有關「台嫌遣陸」案,

在中國大陸犯罪,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所以台灣有管轄權,台籍嫌犯若遣返台灣,

台灣的法院有審判權。

果真如陳次長所言,

則所謂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又何必簽呢?

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簽署,

即為中華民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於犯罪案件之管轄、審判之權力,

否則兩方之間為何會簽署該協議而共同打擊犯罪?

復如陳次長所言為真,

則我國法務部為何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派駐檢察官,實施偵查之權力,

我國司法院為何不派法官行使審判權?

此均與現實情況相背離之說法。

現實裡中華民國之主權

僅得於其統治權所及之範圍行使,

因此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之犯罪案件,

中華民國如何可以行使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現今聯合國之常任理事國,

世界各國除少數外,無一不承認其為主權獨立之國家,

豈可容許中華民國對其境內行使主權之權力?

(作者業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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