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基金會監事黃世鑫來函

公視基金會監事黃世鑫來函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5/today-o10.htm

貴報自由廣場八月二十四日所刊載新聞局的函件,

關係本人職務之執行,為避免誤導視聽,

下列回應,盼能惠予披露:

首先,

新聞局表示:

「本局八月十日所發『洽悉』公函即僅是表達對公視董事推選代理董事長知悉確認之意,並非表示同意與否。」

按新聞局上述函件之內容,

應係根據台北地方法院鄭麗燕法官

八月十六日九十九年度執事聲字第八十九號裁定書。

惟查裁定書之內容為:

「而上述行政院新聞局公函,

應係表達異議人董事依法推選代理董事長後知悉備查之意,

並無同意推舉人選之權限。」對任何稍具法律常識的人,

當知,

知悉「確認」與知悉「備查」,

差很大。

其次,

新聞局表示:

台北地方法院八月十六日裁定文,

已明白指出監事會的職權

以稽核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財務狀況「為主」。

惟查,

新聞局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致公視基金會函,係稱:

監事會的職權以稽核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財務狀況「為限」。

為「主」與為「限」,

又是差很大。

其實,

公共電視法係一行政法,

地方法院民事法官的裁定文,應無解釋權。

新聞局為該法的主管機關,

對公視法的詮釋,如果「理直」,

似乎就不需求助於其他毫無任何「證據力」的文件,

也不需要刻意扭曲。

最後,

必須強調,

人係公視基金會監事,

執行公視法賦予之監事之職權,

也必須承擔相當的法律責任,

對監事職權之範圍,

難道需要新聞局以行政手段來限制嗎?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