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陸委會廣告》邱俊榮:ECFA簽訂 台灣主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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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俊榮:ECFA簽訂 台灣主權喪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9/today-fo1.htm

中央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邱俊榮

中國八個FTA比較表

記者鄒景雯/專題報導

 

在國共兩黨聯手下,

馬政府正式與中國簽訂ECFA。

這項影響兩岸關係

特別是台灣未來發展的協議,

在馬政府刻意誘導下,

讓台灣民眾專注於早收清單議題上,

然而,

對未來影響更重大的文本內容,

卻無法容許民眾與反對黨表示意見。

人民公投立法院議事審查

均遭到馬政府的悍然拒絕,

使得這項攸關台灣未來國家發展的協定,

實質成為國共兩黨的私下安排,

人民在野黨無法參與與監督

ECFA宣示台灣等同香港與澳門

馬政府在宣傳ECFA時,

一再宣稱若台灣不與中國簽訂ECFA,

就無法與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

但就ECFA到底是不是FTA,

則始終態度不明。

政府一面說ECFA會送交WTO報備,

但卻又說ECFA是兩岸協定與FTA不同,

然而,

竟又主張全世界二七六個FTA都由國會准駁,

沒有逐條審查,

所以ECFA也沒有逐條審查問題。

 

中央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邱俊榮分析,

ECFA是兩岸經貿安排的協議,

具有區域雙邊貿易協定的特性,

乃是不爭的事實。

若由中國目前向WTO報備的區域貿易協定中,

除了與東南亞國協外,

針對特定國家有智利、紐西蘭、新加坡、巴基斯坦與秘魯,

另外

加上屬於中國特別行政區的香港與澳門。

若從中國官方FTA網站,

還包括今年四月簽署的哥斯大黎加。

在中國八個區域貿易協定中,

分屬兩大類,一類是FTA;

另一類則是經貿安排,

這類只有香港與澳門,

也就是CEPA。

當年中國與港澳的經貿安排,

沒有使用FTA的名稱,

就是為了與一般國際FTA區隔,

展現同一主權國家內部條款的特殊性質。

審視中國這八個協定,

明顯可以看出ECFA與CEPA的文本型式具一致性,

而另外六個FTA的文本則是另一型式。

ECFA共五章十六條,

CEPA為五章二十三條;

而中國所簽訂的FTA中,

最少者為與巴基斯坦共十二章八十三條,

與紐西蘭達十八章二百一十四條。

換言之,

ECFA文本無異向國際宣示

台灣與香港、澳門同一位階,

不具有主權國家的地位

ECFA序言自我矮化

邱俊榮指出,

馬政府或許會強調ECFA序言加入「本著WTO基本原則…」等字眼,

與港澳CEPA有所不同,

但這只是文字先後次序的不同而已。

ECFA序言,

只是將CEPA第二條原則中除「一國兩制」外,

逐項列入了序言,

再度說明ECFA係基於CEPA文本的基礎上。

事實上這樣的序言,

已經缺乏國家對外主權的意含。

以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FTA中,

在序言均明確表明「建立在各自在WTO協定和其他多邊、

區域和雙邊合作機制下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

而在與加入亞太經合組織 (APEC)的國家,

如:

紐西蘭、智利,還加入「就亞太經合組織的目標及原則所做承諾」。

這樣具國家主權的序言文字,

在港澳CEPA中沒有見到,

在ECFA中亦付之闕如。

由於台灣本身是WTO會員國,

也是APEC會員國,

ECFA的簽訂

仍應建立在各自既有的多邊或區域合作機制

權利與義務基礎上,

一旦捨去這樣的約定,

無非是將台灣降為與港澳相同的特別行政區地位。

ECFA放棄國際參與的爭端解決機制

邱俊榮也認為,

馬政府或許又會說,

ECFA條文已加入爭端解決條文,

這與CEPA不同,而且並未放棄WTO處理的機制。

但如果詳細瞭解條文,

爭端解決方式是要另行磋商與協議,

若無法達成前,

係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

這樣的設計實際效果正與CEPA相同。

在CEPA中有關爭端解決,

係歸於「聯合指導委員會」負責,

中國多位學者,

如:

梁桂清、慕子怡,

就指出CEPA爭端是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問題,

屬於內部矛盾,

不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反觀中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FTA,

有關爭端解決除設專章外,

處理條文少者如與新加坡協定的十四個條文,

多者如與秘魯協定的二十個條文。

在這些條文中,

除了明訂「遵守WTO《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行為規則》」,

更包括「不得影響雙方依據雙方均為締約方的其他協定,

尋求解決爭端程序的權力」。

在仲裁機制中,

更明確訂定

「一方可要求WTO總幹事在提出要求後

…日內指定…」等介入處理的條款。

這些條款都未出現在ECFA或CEPA中,而令人擔心。

事實上,

與中國簽協定的這些國家都是WTO會員國,

這些國家在簽協定時仍將爭端解決機制做一明確規範,

其目的在於確保國家與國人的最高利益。

然而,

馬政府在ECFA簽訂中,

卻將此保障國家與國人利益的條款留待後續協議,

在協議尚未形成前,

則交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處理。

倘若爭端產生,

中國不答應台灣向WTO要求處理,

則ECFA是無效?

還是台灣必須屈就?

馬政府並未說明。

馬政府的用意無非是將兩岸經貿這種國際經濟問題,

導向為「國內化」或「一中化」,

明顯放棄國際參與的爭端解決機制。

ECFA不符國際經貿協定慣例

邱俊榮更強調,

馬總統主張ECFA是WTO會員國間的協議,

可以視為條約。

但是ECFA中序言的文字段落處理,

就與中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FTA有明顯差異,

而與港澳CEPA比較一致。

事實上,

台灣對外的條約並非以此方式處理,

例如: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

在前言中的文字與段落處理方式就與中國與其他國家間的FTA較一致,

也與日本與泰國或印尼及韓國與印度所簽訂的經濟夥伴協議相一致。

再者,

在國際協議文本中,

一開始均會對文本中所使用的若干「名詞」先行明確「定義」,

但這樣的條款只有在ECFA與港澳CEPA中沒有看到。

財經學界多位專家提醒,

當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強調

兩岸「ECFA簽署的共同政治基礎

是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

無異宣告

國共兩黨馬胡共識是在追求「終極統一」,

而ECFA就是統一前的必要措施,

這也符合中國推進「祖國統一」的重要戰略手段,

台灣人民不可不知,

也必須採取必要手段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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