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27/today-o7.htm
◎ 盧俊偉
報載國民黨立委日前在立法院主張,
ECFA簽署之後,
應該擴大引進中國白領勞工,
以刺激國內勞工競爭力
並因應兩岸產業分工的變局。
事實上,
政府早已修改多項行政命令,
放寬中國籍董監事、高階經理、
技術主管人員等白領人士來台工作。
依據內政部去年六月修正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相關辦法,
中國在台企業只要實收資本額達一千萬元新台幣
或
營業額達三千萬元新台幣,
或
經第三地來台設立辦事處者,
每家公司可有一個中國人士來台擔任經理
及
七個人擔任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
除此之外,
若經許可來台投資之事業對經濟、
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
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
其名額得不受限制;
換言之,
只要政府認定某中資對台灣「有貢獻者」,
其可引進的人數可不受限制!
ECFA簽署後,
將對中開放國內投資限制,
在未來中資可能來台投資增加的情況下,
中國企業可依法申請中國專業人士來台的人數
預估將增多。
衡諸各國引進外籍專業人士的做法,
皆以不排擠國內就業為原則。
我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也有類似精神: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
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
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在此一原則下,
例如美國對持H-1B簽證之赴美短期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士
訂有最低薪資下限(prevailing wage)之要求,
以避免本國專業工作朝向殺價式之惡質競爭發展。
我國對於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
除了一般各國常見的總量限制、企業須繳納就業安定費等做法之外,
勞委會亦依法以行政命令規定其最低薪資下限。
然而,在適用中國白領勞工引進的相關法令規範中,
我們卻看不到類似規定。
在外籍專業人士引進是「補充」而非「替代」本國工作者的原則下,
吾人認為:
第一,政府應控管開放中國專業人士來台人數;
第二,政府應明文要求企業在引進中國專業人士來台工作之薪資報酬,
不得低於同行業、職業之國內就業者的平均薪資水準。
我們無懼競爭,但拒絕殺價式的專業競爭。
(作者為台灣智庫財經部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