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中國白領殺價競爭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27/today-o7.htm

◎ 盧俊偉

 

報載國民黨立委日前在立法院主張,

ECFA簽署之後,

應該擴大引進中國白領勞工

以刺激國內勞工競爭力

並因應兩岸產業分工的變局。

事實上,

政府早已修改多項行政命令,

放寬中國籍董監事、高階經理、

技術主管人員等白領人士來台工作。

依據內政部去年六月修正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相關辦法,

中國在台企業只要實收資本額達一千萬元新台幣

營業額達三千萬元新台幣,

經第三地來台設立辦事處者,

每家公司可有一個中國人士來台擔任經理

七個人擔任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

除此之外,

若經許可來台投資之事業對經濟、

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

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

其名額得不受限制;

換言之,

只要政府認定某中資對台灣「有貢獻者」,

其可引進的人數可不受限制!

ECFA簽署後,

將對中開放國內投資限制,

在未來中資可能來台投資增加的情況下,

中國企業可依法申請中國專業人士來台的人數

預估將增多。

衡諸各國引進外籍專業人士的做法,

皆以不排擠國內就業為原則。

我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也有類似精神: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

  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

  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在此一原則下,

例如美國對持H-1B簽證之赴美短期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士

訂有最低薪資下限(prevailing wage)之要求,

以避免本國專業工作朝向殺價式之惡質競爭發展。

我國對於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

除了一般各國常見的總量限制、企業須繳納就業安定費等做法之外,

勞委會亦依法以行政命令規定其最低薪資下限。

然而,在適用中國白領勞工引進的相關法令規範中,

我們卻看不到類似規定。

在外籍專業人士引進是「補充」而非「替代」本國工作者的原則下,

吾人認為:

第一,政府應控管開放中國專業人士來台人數;

第二,政府應明文要求企業在引進中國專業人士來台工作之薪資報酬,

不得低於同行業、職業之國內就業者的平均薪資水準。

我們無懼競爭,但拒絕殺價式的專業競爭。

 

(作者為台灣智庫財經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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