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7/today-o9.htm
◎ 賴建安
最近,
廢死聯盟與歐盟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評:
馬英九政府不該違反這兩個公約,而擅自執行死刑。
但是,馬英九政府簽署公約後,
在同年六月十五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
中國合法代表而予以拒絕。
換句話說,這兩個人權公約既然是由聯合國發起的,
聯合國都以「中華民國政府無合法代表權,
無理由接受存放中華民國所簽署的兩公約」而將之退回。
既然聯合國拒絕受理我國所簽署的兩公約,
那這兩個公約只是在中華民國政府一廂情願配合國際潮流所簽署的條約,
僅具宣示效力,
而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上也無罰則,
形同兩張廢紙,
對違反者並無法律實質拘束力。
(作者為靜宜大學法律系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