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宗教基本法,荒謬離譜,立刻撤案!

2018-10-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9c7c554-65ee-42e7-a99b-746f865d70ae

台灣人權促進會

宗教組織的種種言行,即便眾人皆曰不妥,卻也難以刑法論處,或為人所詬病,卻也凸顯台灣對信仰自由的極大保障。圖/截取自民視新聞畫面(資料照片)

宗教組織的種種言行,即便眾人皆曰不妥,

卻也難以刑法論處,或為人所詬病,

卻也凸顯台灣對信仰自由的極大保障。

圖/截取自民視新聞畫面(資料照片)

 

宗教基本法,立刻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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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固應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但此一自由並未高於其他基本人權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90號所揭示的意旨,

宗教自由的本質,其實是信仰的自由。

例如人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信仰任何宗教、是否參與宗教活動;

國家也不得獎勵或禁止特定宗教,或對人民的信仰給予差別對待。

 

然而,這並不意謂信仰自由即高於其他基本人權的保障,

也不意謂國家應給予宗教團體優於一般法人團體的特權。

因爲「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團體的管理」並不相同,

法律所課予一般法人團體的責任與義務,

除非有嚴重侵害信仰自由本質的情形,否則宗教團體仍應遵守,

給予過度保障反而有侵害其他基本人權之嫌。

 

針對宗教管理之事務,不應以「基本法」給予特殊之保障

目前以「基本法」為立法模式現行法律

例如《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教育基本法》、

或《環境基本法》等,此種立法模式的選擇,

主要著眼於保護易受侵害的族群

或是促進國民永續生存發展等重要價值的考量。

而以我國社會現況而言,宗教團體並未有受國家迫害的狀況,

而部分宗教團體甚至掌握大量社會資源、資力富可敵國;

因此,在立法上實無透過基本法給予特別保障的正當基礎。

 

本草案中之諸多規定,

賦予宗教團體顯然失當之特權,嚴重悖離保障人權之基本精神

綜觀本草案中之規範,

內容包括使宗教法人、宗教團體不受主管機關對公益法人之監督,

且規定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第13條)、

有線電視業者與公視,應播出有關社會宗教教育之內容(第17條);

規定宗教團體之財務自主(第20條)、

保障宗教團體之固有不動產(第22條)等等,

均屬對於宗教團體在「宗教管理」上的過度保障,

而無關與宗教信仰的自由。

 

若本草案不幸成為法律,則當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

與本法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相衝突時,

其他自由權利即反受過度的限制與侵害,

而顯然有悖於人權保障的基本理念。

 

基於以上理由,本會嚴正呼籲本草案之提案人立即撤回此案,

以符合保障人權之基本價值,並維護立法專業之最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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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兩黨,王金平,黃昭順,馬文君,林岱樺提出宗教基本法          ]

 

國家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但此一自由並未高於其他基本人權 

 針對宗教管理之事務,不應以「基本法」給予特殊之保障

賦予宗教團體顯然失當之特權,嚴重悖離保障人權之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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