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的葉部長,打人警察找到沒?

2017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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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施逸翔)

 

蔡政府葉部長 打人警察找到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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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324在行政院,

有位手持警棍、頭戴白色鋼盔的警察,在同事們警盾護衛下,

忽然衝向非暴力抗爭的群眾,他抿嘴吸氣,

欲以警棍用力敲打已高舉雙手的人民。

 

這明顯不當使用武力、充滿暴力意象的畫面,

被拍成全民都在瘋找打人警察的照片,

但政府回應始終「查無此人」。

 

反觀深受中國控制的香港,

雨傘革命期間攻擊港民的7位港警,

在司法審理後全被判入獄2年。

 

在626國際反酷刑日這天,

不禁要問民進黨執政下葉俊榮部長

究竟當年這位不當使用武力的員警,

及更多濫用水砲車的公務員,公然對和平集會的人民,

犯下意圖致人傷害甚至可能死亡之暴行凌虐,

明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酷刑對待

也犯了《反酷刑公約》所定義酷刑罪。

 

請問部長,打人警察何時才能找到?

並像香港司法一樣,追究其應得的責任?

 

再敢問部長,打人警察有靠山神隱3年,

究竟被警察打的人民,又能找誰當靠山?

 
國際反酷刑日是在紀念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正式生效,此核心公約之基礎,

是奠基在《公政公約第7條反酷刑、

第10條自由被剝奪者之人道處遇。

前者禁止酷刑作為締約國的消極義務,

不僅要求所有法律體制應禁絕任何酷刑、遵守不遣返原則、

並應確立公務人員行使酷刑「為獨立的犯罪類型及適當的刑罰」,

且更要建立獨立的外部監督機制,

來積極防免與處理任何酷刑,

尤其範圍包括監所、矯正學校、收容所、精神醫療機構、

校園等任何可能剝奪人身自由的處所。

 

至於後者,締約國更有積極保護人權的義務,

須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促進自由被剝奪者獲得人道待遇與維護人性尊嚴。

 

大言不慚酷刑絕跡

諷刺的是,

台灣政府代表曾在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大言不慚「酷刑已在台灣絕跡,我們沒有刑求的問題」,

反遭前反酷刑特別報告員Nowak教授

質疑難道台灣警察都是天使?

 

直言不可能有國家毫無酷刑發生,且當警察面對抗爭群眾時,

過度使用暴力就涉及違反「禁止酷刑」這項即使緊急狀態下

都不可踰越的強行國際法。

 

其實只要上街問路人信不信「酷刑在台灣絕跡」,

保證沒人會信,因洪仲丘案已深烙人民記憶裡,

更莫忘江國慶、盧正、蘇建和3人、徐自強等案,

及正進行中的邱和順案與鄭性澤案,

這些考驗著台灣司法的案件,其共通性是刑求取證。

酷刑不僅發生在個案,也可以是制度性的。

 

高院106抗字100號判決中,

法官指摘矯正署規定

「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

男性1000元,女性1200元」,無法反映物價水準,

是造成當事人難以維持在監人道生活甚至拖累家人經濟的酷刑。

 

事實上,酷刑發生在社會看不見或不願見的陰暗角落,

怎可能絕跡。

 

兩公約兩次審查結論

一再要求政府盡快接受《反酷刑公約》的義務,

而內政部也早已完成草案,請問部長,若政府無能找出打人警察,

至少應盡快通過《反酷刑公約施行法》,給人民當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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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部長,打人警察找到沒,7港警判入獄2年       ]

 

雨傘革命7港警判入獄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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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中華民國中國難民1949卅年假民主迴避國際壓力

流亡中國人台北政權「中華民國的神話」- 據台恐怖統治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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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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