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轉型正義的虛像

2016-03-07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65555

孫健智/桃園地院法官

 

自由共和國》

 

司法轉型正義的虛像

==================

轉型正義,

旨在清算威權統治,而臺灣過往的威權統治,

足於戒嚴動員戡亂的雙重魔咒。

 

我們只實施了千分之三的戒嚴」固然是托詞,

卻也歪打正著地點出,

威權統治要寬要嚴,都隨統治者高興。

 

正因為這樣富有彈性的控制手法,

轉型正義的具體課題

遠比想像中還要來得曲折。

 

就拿司法轉型正義來說吧!

 

照戒嚴法第七條規定,

戒嚴令一發布,司法權就移歸最高司令官,

訴訟案件通通都歸軍法管,

法院跟檢察署直接關門,

司法官回家睡覺就好了。

 

然而,

當戒嚴成為常態,全面移歸軍法並不符合統治需求,

因此,

行政院在一九五七年發布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

區分軍法跟司法的審判權範圍,

其中第二條規定,

所謂的「匪諜」跟「叛亂」案件

(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所定之罪),

是由軍法審判,不歸司法管轄。

 

既然交由軍法審判,與司法無關,

如果還有人要用白色恐怖的重大政治案件,

來質疑司法的公正性,我反倒要質疑,

真的有心要推動轉型正義,

怎麼會連這種基本的事實都搞不清楚呢?

 

(我知道一定有人要講「軍法跟司法還不是一樣?」

呃,

你到現在還講這種話,洪仲丘不就白死了?)

 

請不要誤會我。

 

我不打算替淪為威權幫兇的法院漂白,

我毋寧要指出:

司法必須面對的轉型正義課題,

多半出現在看似稀鬆平常的刑案,

甚至出現在行政訴訟或民事事件,

跟「匪諜」跟「叛亂」之類、

謂白色恐怖的重大政治案件,

通常是沾不上邊的。

 

例如,

蓬萊島案,把陳水扁、馮滬祥等當事人的姓名,

連同「蓬萊島雜誌」的刊名遮起來,

就只是一件有點複雜的妨害名譽案件而已;

黃信介為推動總統直選,

擔任「四一九大遊行」總指揮,

事後卻因為違反集遊法遭判刑六個月,

黃信介仍自願入監,

這不但是轉型正義的題材,

更是公民不服從的珍貴本土教材。

 

另外,過去不少土地徵收案,

在徵收當時囫圇吞棗,

等到解嚴之後,

地主主張徵收失效、訴請返還土地,行政機關兩手一攤,

一句「時間太久資料都不見了」就推掉一切責任,

法院竟仍對人民百般刁難,

想盡辦法要幫行政機關擦屁股。

 

這是地權糾紛,這不是刑案,

但考量到它的時空背景,

這不也是轉型正義的議題嗎?

 

比起動輒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匪諜、叛亂案件,

這些都算不上什麼大案,

不過,論及轉型正義,它們非常重要。

 

(晚近種種抗爭行動,相關的社維法、集遊法、妨害公務案件

就罪名跟刑度來說,也都不是什麼大案,

但誰敢說它們不重要呢?)

 

然而,當你拿著重大政治案件,

在悼念白色恐怖的受難者之餘,

洋洋得意地細數你以為的司法不公時,

我卻也聽到當年那些司法官僚在背地裡偷笑:

「說什麼轉型正義,

原來連我們辦過哪些案件,都搞不清楚啊!」

 

威權統治的罪惡,

活生生的,血淋淋的,

那就是我們身為臺灣人的歷史經驗,

也是我們必須面對、必須直視的不義。

 

只不過,

當你指著軍法司法,對著假議題瘋狂咆哮,

司法的罪愆卻也輕易遭到掩埋,

這應該不是我們想要的轉型正義吧?

===========================================

 

 

 

=============================================

 

 

 

 

====================================================

 

 

 

=====================================================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