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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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健智/桃園地院法官
自由共和國》
司法轉型正義的虛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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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
旨在清算威權統治,而臺灣過往的威權統治,
足於戒嚴與動員戡亂的雙重魔咒。
「我們只實施了千分之三的戒嚴」固然是托詞,
卻也歪打正著地點出,
威權統治要寬要嚴,都隨統治者高興。
正因為這樣富有彈性的控制手法,
轉型正義的具體課題
遠比想像中還要來得曲折。
就拿司法轉型正義來說吧!
照戒嚴法第七條規定,
戒嚴令一發布,司法權就移歸最高司令官,
訴訟案件通通都歸軍法管,
法院跟檢察署直接關門,
司法官回家睡覺就好了。
然而,
當戒嚴成為常態,全面移歸軍法並不符合統治需求,
因此,
行政院在一九五七年發布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
區分軍法跟司法的審判權範圍,
其中第二條規定,
所謂的「匪諜」跟「叛亂」案件
(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所定之罪),
是由軍法審判,不歸司法管轄。
既然交由軍法審判,與司法無關,
如果還有人要用白色恐怖的重大政治案件,
來質疑司法的公正性,我反倒要質疑,
真的有心要推動轉型正義,
怎麼會連這種基本的事實都搞不清楚呢?
(我知道一定有人要講「軍法跟司法還不是一樣?」
呃,
你到現在還講這種話,洪仲丘不就白死了?)
請不要誤會我。
我不打算替淪為威權幫兇的法院漂白,
我毋寧要指出:
司法必須面對的轉型正義課題,
多半出現在看似稀鬆平常的刑案,
甚至出現在行政訴訟或民事事件,
跟「匪諜」跟「叛亂」之類、
謂白色恐怖的重大政治案件,
通常是沾不上邊的。
例如,
蓬萊島案,把陳水扁、馮滬祥等當事人的姓名,
連同「蓬萊島雜誌」的刊名遮起來,
就只是一件有點複雜的妨害名譽案件而已;
黃信介為推動總統直選,
擔任「四一九大遊行」總指揮,
事後卻因為違反集遊法遭判刑六個月,
黃信介仍自願入監,
這不但是轉型正義的題材,
更是公民不服從的珍貴本土教材。
另外,過去不少土地徵收案,
在徵收當時囫圇吞棗,
等到解嚴之後,
地主主張徵收失效、訴請返還土地,行政機關兩手一攤,
一句「時間太久資料都不見了」就推掉一切責任,
法院竟仍對人民百般刁難,
想盡辦法要幫行政機關擦屁股。
這是地權糾紛,這不是刑案,
但考量到它的時空背景,
這不也是轉型正義的議題嗎?
比起動輒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匪諜、叛亂案件,
這些都算不上什麼大案,
不過,論及轉型正義,它們非常重要。
(晚近種種抗爭行動,相關的社維法、集遊法、妨害公務案件,
就罪名跟刑度來說,也都不是什麼大案,
但誰敢說它們不重要呢?)
然而,當你拿著重大政治案件,
在悼念白色恐怖的受難者之餘,
洋洋得意地細數你以為的司法不公時,
我卻也聽到當年那些司法官僚在背地裡偷笑:
「說什麼轉型正義,
原來連我們辦過哪些案件,都搞不清楚啊!」
威權統治的罪惡,
活生生的,血淋淋的,
那就是我們身為臺灣人的歷史經驗,
也是我們必須面對、必須直視的不義。
只不過,
當你指著軍法罵司法,對著假議題瘋狂咆哮,
司法的罪愆卻也輕易遭到掩埋,
這應該不是我們想要的轉型正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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