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ECFA排除WTO爭端解決條款

 

ECFA排除WTO爭端解決條款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3/today-o7.htm

李慶烈

 

陸委會賴幸媛主委聲稱

台灣作為WTO會員的權利不因ECFA的簽定而被排除或限制,

但實情正好相反

 

當我們檢視ECFA附件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馬上看到防衛台灣的WTO爭端解決權利被排除了,

這對台灣是極大的傷害

(見筆者前文《ECFA若背離WTO的災難》)。

 

附件三的白紙黑字寫著:

「雙方應準用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

但世界貿易組織

『防衛協定』第五條…及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不適用。」

要特別注意,

其中第十四條正是適用爭端解決的條款,

但已被附件三予以排除!

 

此外,

一樣遭排除的「防衛協定」第十三條則是有關監督進行的「防衛委員會」之設置,

附件三的白紙黑字還寫著:「準用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條款時所稱的『貨品貿易理事會』或『防衛委員會』均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所稱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換句話說,

附件三

除了排除WTO「貨品貿易理事會」

「防衛委員會」的介入與監督,

還將之改用「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來取代;

但如此的作法能被台灣人民同意與接受嗎?

 

當然,陸委會還可辯稱ECFA文本中有關「貨品貿易」的第三條,

其第二款第五目也有如下的規定: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規定」等諸多適用WTO會員間的措施。

但需注意,這第三條中所列的所有內容尚待未來雙方的磋商,根本非定案。

 

等ECFA生效之後,

屆時台灣官員單方面所想像的WTO防衛與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利與面貌,

最後會被磋商成什麼樣子?

 

實屬不難臆測;

可以預期未來面對中國談判,

「台澎金馬」

原握有的WTO完整防衛與爭端解決機制之權利

將難以回復與重新實現。

 

除了陸委會,

在ECFA的官方網站中,

經濟部貿易局也一再強調ECFA文本中,

從未表達

排除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的權利;

但實情卻是:

這權利早已因

附件三

排除『防衛協定』第十四條(爭端解決條款)之適用,

自一開始即被排除了。

 

(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