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ECFA排除WTO爭端解決條款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3/today-o7.htm
李慶烈
陸委會賴幸媛主委聲稱
台灣作為WTO會員的權利不因ECFA的簽定而被排除或限制,
但實情正好相反!
當我們檢視ECFA附件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馬上看到防衛台灣的WTO爭端解決權利被排除了,
這對台灣是極大的傷害
(見筆者前文《ECFA若背離WTO的災難》)。
附件三的白紙黑字寫著:
「雙方應準用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
但世界貿易組織
『防衛協定』第五條…及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不適用。」
要特別注意,
其中第十四條正是適用爭端解決的條款,
但已被附件三予以排除!
此外,
一樣遭排除的「防衛協定」第十三條則是有關監督進行的「防衛委員會」之設置,
附件三的白紙黑字還寫著:「準用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條款時所稱的『貨品貿易理事會』或『防衛委員會』均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所稱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換句話說,
附件三
除了排除WTO「貨品貿易理事會」
與
「防衛委員會」的介入與監督,
還將之改用「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來取代;
但如此的作法能被台灣人民同意與接受嗎?
當然,陸委會還可辯稱ECFA文本中有關「貨品貿易」的第三條,
其第二款第五目也有如下的規定: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規定」等諸多適用WTO會員間的措施。
但需注意,這第三條中所列的所有內容尚待未來雙方的磋商,根本非定案。
等ECFA生效之後,
屆時台灣官員單方面所想像的WTO防衛與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利與面貌,
最後會被磋商成什麼樣子?
實屬不難臆測;
可以預期未來面對中國談判,
「台澎金馬」
原握有的WTO完整防衛與爭端解決機制之權利
將難以回復與重新實現。
除了陸委會,
在ECFA的官方網站中,
經濟部貿易局也一再強調ECFA文本中,
從未表達
排除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的權利;
但實情卻是:
這權利早已因
附件三
排除『防衛協定』第十四條(爭端解決條款)之適用,
自一開始即被排除了。
(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