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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查理」?

2015-01-1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8637

許育典/成大法律系特聘教授

 

「我是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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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發生《查理週刊》慘案後,

許多世界各地的穆斯林都引用了一則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的小故事。

 

在故事裡,

幾名猶太人對穆罕默德說:

「願死亡降臨在你身上」。

 

有一天,

被稱為信仰者之母的穆罕默德妻Aisha

用同樣的話回擊那些猶太人,

穆罕默德立刻指正:

「Aisha !

不要當一個粗鄙的人!

真主阿拉絕不喜歡粗鄙!」

 

穆罕默德的這個指正,

其實充滿著「同理心」的想法。

 

事實上,

對真正的穆斯林來說,

崇敬先知同時代表必須遵循先知的準則,

相較於任何粗鄙的伊斯蘭恐懼者言論、

或者左派報社的諷刺漫畫來說,

對嘲諷所進行的武力報復

是對先知穆罕默德、

更是對整個伊斯蘭教造成更大的褻瀆與傷害。

 

查理週刊遭到屠殺,

在法國各地引發了聲援查理的運動;

從「我是查理」到「我們是查理」再到「我們都是查理」,

全法國到全世界,出現了千千萬萬個查理;

無數個查理所代表的,絕非對種族主義偏見的支持,

也不是企圖用言論自由作為各種霸權語彙的包裝,

而是展現對言論自由的世界支持態度。

 

以同理心為界限

問題是,

所謂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界限,究竟要劃在哪裡?

 

嘲諷與受辱之間,實在難以有明確的清楚界限!

 

類似像《查理週刊》所刊登的嘲諷圖片,

將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身體完全裸露,

甚至暴露其生殖器官的嘲諷式極端言論,

真的是每個人都可以接受的言論自由嗎?

 

舉個例子來講,

當台灣出現裸露某個神明生殖器官的嘲諷圖片時,

台灣社會能否接受這樣極端言論的自由?

 

到底言論自由保障的憲法核心價值是在哪裡?

 

究竟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界限要劃在何處?

 

這一切可能要先瞭解

言論自由的訴求起源、困境過程與保障目的。

 

言論自由起源於對中世紀君主專制絕對主義,

及獨裁極權統治的一種反動。

 

按在中世紀的歐洲,

教會除了宗教性言論之外,

亦掌控了其他的各種言論自由,

例如:

哥白尼一直要到死前才敢將「地動說」公開,

而這樣的情形一直要到啟蒙時代才有所突破,

例如:

馬丁路德脫離天主教會另創新教,

伽利略的地圓學說等,

才慢慢開始挑戰教會的權威。

 

在這些不同的意見與看法提出的初期,

往往招致教會的無情打壓;

有異議者或被逐出教會,或是失去生命。

 

除了教會之外,

君主專制政體對於人民言論自由的壓迫亦是不遑多讓,

其藉由與教會的結合,也就是君權神授的思想,

禁止任何對君主本身的批評,

以及有關君主決策錯誤的資訊。

 

也正是因為宗教與世俗兩方面的雙重箝制,

使人民為了表達自我的理念以實現生命的價值,

開始追求言論自由的保障,

而使言論自由成為第一種政治上自由。

 

反觀東方,

也沒有所謂言論自由的存在,

從烏台詩案、明史案,

到近期雷震的《自由中國》案、美麗島案等等,

在在都反映了人民的言論自由,

在當時遭受了國家的限制。

 

事實上,

一個民主憲政的國家,要求國家應該使所有的人民與團體,

在政治社會領域與國家決定程序的準備階段中,

有機會去主張他們的想法與利益,並加以宣傳。

 

就此而言,

言論自由作為一個基本權,

不僅是防禦的自由基本權,

而且也是民主的參與基本權,

是憲法對民主實踐方式的重要保障,

這就是所謂政治言論自由的保障。

 

因此,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賦予言論自由的保障,

在使所有人民可以盡情的對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彼此能夠充分交換意見與辯論,

藉此國民或立法者方能吸取各種來源的資訊,

進而作成儘可能正確的決定。

 

因此,

所謂的嘲諷式極端言論,

如果與公共事務有關,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

 

但是,

若與公共事務全無關係,

而只是嘲諷私人(並非政治或公眾人物)的問題,

則難免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

 

在此,

以裸露某個神明生殖器官而嘲諷某宗教時,

縱使嘲諷者是無神主義者,

也應該以「同理心」作為極端言論的界限,

倘若他人以父母生殖器官而嘲諷自己時,

究竟自己能否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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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中華民國盜用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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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賦予言論自由的保障,

在使所有人民可以盡情的對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彼此能夠充分交換意見與辯論,

藉此國民或立法者方能吸取各種來源的資訊,

進而作成儘可能正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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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說支持香港爭取普選, 一面批評台灣太陽花學運,

很明顯是自相矛盾的。

 

馬英九總統昨天批評:

「最近這一、兩年來,出現了一些激烈非法,

甚至霸占政府機關的抗爭手段,

否定了不同意見者的合法權益。

 

這樣不民主的行為,

不僅讓社會出現不必要的對立,

也讓不少法案在國會受到少數杯葛而無法審議。」

 

他所指的,自是今年三月的太陽花學運。

 

[ 相關 ]  台灣民主為何非常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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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太陽花運動」中,

人們頻繁而帶有批判色彩地提及了

「跨海峽政商網路」和「兩岸權貴階級」等詞。

 

[ 相關 ] 臺灣的「太陽花運動」和「多數」群體的意義[若林正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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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國家造成台灣的國際稱呼不公不便不實,台灣人不願意默認接受 ]

任何國家在中國(一個中國政策)壓力下的外交政策

更改台灣稱呼將台灣公民稱呼為中國公民

導致台灣的國際稱呼不公、不便與不實台灣人不願意默認接受。

——>

[ 相關 ] 爭台灣正名 瑞士台僑連署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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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的社會不壓制言論,

但授予不同類型的人不同的地位。

 

睿智、善解人意的學者被帶着崇高的敬意傾聽。

 

諷刺作家被帶着一知半解的半尊重不尊重傾聽。

 

種族主義者和反猶分子被隔着斥責和不齒傾聽。

 

人們必須用自己的行動換取被認真傾聽的機會。

 

《查理周報》的大屠殺應該是一個終結言論準則的時機。

 

它也應該提醒我們在法律層面容忍冒犯性的聲音

即便我們在社會層面有所鑒別。

 

[ 相關 ]  我不是查理[ 戴維·布魯克斯, 紐約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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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和昔日仇人共匪密謀永久竊台 ]

中華民國對台治權法源,

係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委託入台接受日軍投降,

不是授予統治權更非主權, 只是工廠警衛的角色,卻騙台灣人說是老闆。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晚上十點三十分授權的東京盟軍總部解散,

領土詐騙案就破局, 但台灣人沒出聲;

舊金山和約第六條雖給中華民國從台灣撤軍九十天的寬限,

其「治權」也在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就過期,卻賴著不走,

還和昔日仇人共匪密謀永久竊台。

 

[ 相關 ] 誰曾提案把台灣納入中華民國? [ 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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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台灣從日本法理獨立  ]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

決定台灣從日本法理獨立,

所以一九五二年才是台灣元年。

那麼二○一一年就是台灣六十年。

剛好一甲子。恭喜!

[ 相關 ] 慶祝台灣獨立一甲子[多田惠,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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