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0 17: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2661
(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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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
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
但總統府一直以「拿出證據」作為回應,
因此本文嘗試提出證據清單,
盡量滿足總統府希望看見馬英九圖利趙藤雄證據的期待。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
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
涉嫌圖利罪。
(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查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議約過程,
截至2004年9月1日前,
市府未曾放棄依法向遠雄要求營運權利金之主張(參證據1)。
惟查2004年9月23 日第3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參證據2),
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
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
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
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
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
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
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又遠雄副總蔡宗易於2015年4月16日
在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公開證實(參證據3),
確有920馬趙會,地點在台北市政府市長室,
李述德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
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遠雄副總蔡宗易在三立新聞的節目公開證實,
確有馬趙會,李述德(見圖)也在場,
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
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簡言之,
「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
再按台北市政府
「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
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
(參證據4),其中第2.7規定
「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
亦有營運權利金之明文規定。
惟被告馬英九與趙藤雄於2004年9月20日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私下會談後擅自免除遠雄於大巨蛋案之營運權利金,
致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
大巨蛋案合約書(參證據5)第12條紀載「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
足證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
係「明知違背法令」,
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黃帝穎(見圖)表示,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
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照,記者陳慧萍攝〕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
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
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
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
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1:
2004年9月1日前大巨蛋案歷次議約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2:
2004年9月23日大巨蛋案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3:
2015年4月16日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錄影光碟乙份。
證據4:
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
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影本乙份。
證據5:
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案合約書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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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大巨蛋案
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
台北市府秘書長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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