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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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於2014年入監服刑,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
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資料照)
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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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於2014年入監服刑,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
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郭瑤琪11年前被指控利用台北車站商場出租招標,
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的兩萬美元後,
二度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
被最高法院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8年確定。
郭瑤琪先前曾7度提起非常上訴,
但2任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都駁回,
直到監察院去年4月通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
對於郭瑤琪案的調查報告,認為此案有證人證詞前後不一,
與實際情況不符等相關疑慮,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
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顏大和始於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中指出,郭瑤琪在歷次的法院審理中,
均否認收賄,甚至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之認定,
有鑑於歷來判決對於收賄罪之成立,
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的認定,
「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
因涉及法律見解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有闡釋釐清之急切,因而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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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 ] 2018郭瑤琪非常上訴案,最高法院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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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調查報告,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103年入監服刑,後因罹癌保外就醫,郭認為遭冤判,
去年9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被駁回,
今年4月,監察院針對此案提出調查報告,
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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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馬英九團隊和蔡英文團隊最大差異在於,
前者的司法單位把扁朝無罪的官員辦成有罪;
後者的司法單位則把馬朝有罪的官員辦成無罪!」
政黨已然輪替,法院難道還是國民黨開的嗎?
郭瑤琪部長被控收受兩萬美元賄款,
被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
既無對價關係,何來貪污事實?
此案證據力之薄弱,審理之草率,判決之荒謬,真是匪夷所思,
荒腔走板。
可見是百分之百的政治迫害案件,如假包換的冤獄!
然而,郭部長以非常上訴尋求救濟,求得平反的期待已然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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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顏大和駁回郭瑤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全未回應聲請理由,
而一字不漏地複製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應付,
引起輿論一片譁然,
讓人省思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是否仍應由檢察總長獨斷行使?
郭瑤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第一、二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被第三審將案件撤銷發回更一審及更二審後,
均改判有罪,郭瑤琪雖不服上訴,
最終被第三審駁回確定而入監服刑。
雖經二次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均被檢察總長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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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人權法院 ]
「經過幾十年來,尤其在國民黨當年一黨專政下,
相信司法冤獄應該不在少數」,
「也就是說,要透過非常上訴或再審,去申請救濟的,
坦白講要件非常嚴格」。
林雲虎建議,立委可以考量訂一部特別法律,
也就是成立「清查過去司法冤獄的特別委員會」來處理,
甚至在司法院之下另外設一個人權法院,
針對有爭議的案子透過一個機制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恰當。
「不只是個案,很多通案都可透過這個方式逐一去檢視」。
[ 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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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
很感謝柯市長扛下政治責任,
願意協助復職;但監察院已明指當年涉案人有違失之處,
若不追究責任是「為徳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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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維穩式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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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收賄案,
一審法官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奇怪的是,行賄六千多萬元的陳啟祥,行賄卻成立,
必須繳交罰款換緩起訴。
有行賄事實卻沒有收賄的對象,讓陳啟祥氣得直說:
「難道我是向空氣行賄嗎?」
郭瑤琪案則是另一個台灣奇蹟。
涉嫌對郭行賄六十萬元的李清波父子均不起訴,
素來不喜應酬吃飯的郭瑤琪卻成立貪污罪,被判重刑入獄。
無人行賄卻有人收賄,
簡直比上述的有人行賄卻無人收賄更奇,
仿照陳啟祥的問句,「難道是空氣向郭瑤琪行賄嗎?」
再看看扁的龍潭案,
買地的價格約略跟當時的市價相當,
並未買貴,高高在上的總統
卻被認定運用他可以穿透好幾個層級的「實質影響神功」貪污。
反觀馬英九的北市銀富邦銀合併案,
硬是鑽法律條文上的漏洞,
把北市銀在台北的黃金店面,用當時市價的幾分之一,
替市民換回富邦股票,等於以幾分之一的價格賤售市產,
估計市庫損失幾十億,決策者的市長卻沒貪污。
[ 相關 ] 林益世與郭瑤琪[ 劉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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