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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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術: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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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
行善與身分,是兩件事情
—大阿哥可能殘暴不仁,庶子也會習行眾善。
ROC紅十字會,總愛混淆兩者。
位於日內瓦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與各國紅十字會,
是配合戰時人道法(戰爭法)的救助組織。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1]: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第4條)[2]
而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之待遇,比照軍用文職人員…」(第32條)、
「…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之載運,准照軍事運輸規定辦理。」(第33條),
〈ROC紅十字會法〉,在1954年制定,直到2000年修訂。
1954年版,〈紅十字會組織章程〉:
第二條「紅十字會為全國唯一推行紅十字業務之組織。」
雖說「來函」指出紅十字會無政府補情事,
但過去則有政府編列預算掖注。
法律更白紙黑字規定得由「政府補助」(第28條)。[3]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賦稅之權利。」(第30條)
而其年度「業務報告及決算,送經內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案。」(第35條)
也超越前法第34條「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
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的規定。[6]
一國一紅會,如同一國一政府,這是國際法的原則。
所以,
1971年之後,ROC才不得代表中國
但理論上,ROC紅十字會,算哪一國的紅十字會?
答案是:中國!
否則,那個C是什麼意思?
無論1907年的上海萬國紅十字會、
1907年的「大清紅十字會」,
1912年的「中國紅十字會」
(包括北京政府與1928年之後的國民政府),
1948-1952年的ROC紅十字會,
或
1952之後的「中國紅十字會」,
通通都是中國的紅十字會。
1919年北京政府的「中國紅十字會」
加入「國際紅十字會」,成為會員。
ROC紅十字會的來函中,
先指明「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
後描述「之前曾有人向內政部申請設立台灣紅十字會,
被內政部與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卻有待商榷。
若一國僅能有一紅會,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駁回,
基於相同邏輯,因ROC也不是國家(國家是中國),
ROC紅十字會也無合法存在的正當性。
ROC來函的書寫方式,明顯表達自己的尷尬。
如「1920年我方曾加入會員國」,誰是我方?
為何是「曾加入」?
「但台灣始終未自外於國際體系」,
顯然與ROC紅十字會地位無關。
或許,
其在台灣存在的正當性是來自1954年的〈紅十字會法〉,
但ROC紅十字會不敢說的仍是,
此與ROC地位尷尬有關,
紅十字會只是ROC尷尬的面向之一,
責任無須紅會全包。
但要誠實,不可欺瞞。
現在,有立委揚言要廢掉紅十字會。
基於紅十字會是戰爭法的配合組織,我不贊成廢除,
那是不求上進的立法委員的反射性動作,只贊成修改。
為今之道就是
1. 平時,紅十字會歸為一般財團法人,並接受主管機關正常的監督。
2. 戰爭時,立即納入國家機構。
3. 目前的幹部全數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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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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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7)
○自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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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二日自由廣場讀者投書,
本會說明如下︰
一、
每遇重大災難,總有人提
「不要捐款紅十字會」及早期被強迫購買紀念票經驗。
義賣紀念票為台灣省分會推出,類似防癆紀念票、愛盲原子筆等,
是籌募公益經費的方法之一。
若有脅迫購買之不法不當行為,建議向警方或檢察署提出檢舉或控告。
二、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於
一九一九年成立,
一九二○年我方曾加入會員國,
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後,席位被中共取代。
但台灣始終未自外於國際體系,
秉持紅十字運動七大基本原則,積極推動人道工作,
與國際互動交流,
並與各國紅會合作先後援助三十多個受災或戰亂國家
(如:南亞海嘯、汶川、海地、三一一地震、尼泊爾地震、敘利亞戰亂等),
此乃○二○六地震美、日、韓信任並直接捐款本會主因。
三、
依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之「統一」原則,
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
之前曾有人向內政部申請設立「台灣紅十字會」,因違反上開原則,
被內政部及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確定。
四、
紅十字會法賦予本會特殊任務,
戰時及災時負有救援救助救護責任,
但政府並未編列預算或給予人力、特權,
同時受內政部及衛福部相關法令規範監督(人民團體法、公益勸募條例等),
沒有壟斷公益問題。
民國四十三年制定的紅十字會法或有調整必要,
但紅十字會特殊歷史背景、使命與宗旨、唯一性以及特殊的國際性質,
修法時宜一併考量,使人道救援工作更加順暢。
[1] http://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C40C18C40C03A0D84C18C0977318D00C9CE00C7399C44C18
[2]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
二、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
三、關於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之服務。
四、合於第一條規定之其他事項。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資產如左:
一、基金。
二、政府補助。
三、會費。
四、遺贈。
五、捐募。
六、事業收入。
七、動產及不動產。
八、孳息收入。
[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6]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
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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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小波2016/2/24 上午6:52
蔣氏國黨政權的ROC政府就是違反保護平民的日內瓦第四公約
(由當時有效的海牙公約精神延續而來)
屠殺被軍事占領區日籍台灣平民的兇手,
且不說利用慈善名義中飽私囊騙取名聲,
由國黨黨羽所把持的”ROC紅十字會”
來作為台灣人在武裝衝突場合
提供公正人道救援服務的法定組織
是對被屠殺的台灣人亡靈
以及國際戰爭法崇高人道精神的褻瀆.
小波2016/2/24 上午6:56
紅十字會法該廢法後重新制定台灣紅十字會法,
由台灣紅十字會作為享有台灣法律特權及義務的人道救援組織
(現有ROC紅十字會及之後的台灣紅十字會
都不會是締約國下的國際紅十字會成員,並無地位問題),
ROC紅十字會應即刻清算解散,
現存業務由台灣紅十字會接手,
但任由真正民間人士重組同名(ROC紅十字會) 的民間團體.
台灣不需要沾上罪惡血腥的人道救援團體,
立法委員應該要有道德勇氣廢舊威權遺緒創台灣在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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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法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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