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8 06:00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 雲程
自由廣場》
回應「台灣的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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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台仁〈台灣的母國?〉一文,
認為:
美國因是地位未定卻實施自治的台灣的「直屬母國」,
所以才有權制訂〈台灣關係法〉;
又因美國精於國際政治的算計而不願承認此義務,
才任由一堆假議題發酵。
誠哉斯言,容做補充!
正如同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般,
國際社會為了維護體系層次感與穩定,
也意在保護未成年者的利益、限制其行為,
在任何屬地(或殖民地)上,
無不安置「管理當局(administering authority)」,
以負責該地的國防、外交,甚至財政,
同時監督屬地當局實施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
領土獨立,當然需要此管理當局的允許。 宗
毋庸置疑的,台灣政府之上必有一管理當局。
但台灣之上的「管理當局」是美國嗎?
是的。
它是源自盟軍的佔領權力,
從跨國作戰組織
→戰後盟總(GHQ/SCAP)
→〈舊金山對日和約〉中「主要佔領國」,
一路演變到〈台灣關係法〉的連續體(continuum);
它因應時代變遷而不斷修訂。
此凌駕日本天皇與政府之上莫大的佔領權力,
是被盟國整體委託給美國。
在台灣地位未被確認完成前,
只有美國能合法制訂〈台灣關係法〉,
並僅能由美國總統統籌、監管台灣。
至於台灣政府到底是
「中國的共和政府(republic of China)」,
還是
〈台灣關係法〉下的
「台灣統治當局(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
雖然兩者同時存在,但關鍵差異是,
天皇與日本政府管轄日本帝國的權力,
範圍包括台灣、朝鮮、西沙南沙等地在內者,
已先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
透過〈降書〉移轉給盟軍,
盟軍因此在同日取得佔領權力,
並於稍後
將此權力委託麥克阿瑟元帥;
九月二日到十月廿五日的受降,
只是補完法律儀式。
既然一九四五年已確立了佔領權力,
則一九四九年離開首都且各國大使拒絕隨行的ROC政府,
法理上早已滅亡;
其於當年底遷徙來台所謂的「中國的共和政府」,
只是以蔣介石元帥為首,
依附於盟軍佔領權的附隨組織。
它雖在台灣以「中國共和政府」之名易地重建,
卻很難稱為中國政府的連續體。
在這意義下,
我們還在遵守的「那部憲法」,
不過是SCAP首肯後的〈台灣基本法〉罷了,
實與中國無關。
這是龐大的戰後處理
—無論南沙、西沙、台灣地位,
甚至黨產劫收,都要從這裡解起。
黨產條例從終戰日起算,是非常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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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離開首都各國大使拒絕隨行的ROC政府,
法理上早已滅亡;
其於當年底遷徙來台所謂的「中國的共和政府」,
只是以蔣介石元帥為首,
依附於盟軍佔領權的附隨組織。
它雖在台灣以「中國共和政府」之名易地重建,
卻很難稱為中國政府的連續體。
[ 相關 ] 回應「台灣的母國?」[ 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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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與共產黨靠洗腦與愚民統治,變造歷史是他們的專長 ]
國民黨與共產黨都是靠洗腦與愚民統治,
歷史替政治服務,變造歷史是他們的專長,
他們爭「抗戰」功勞,各說各話, 美國「史觀」還比較平實。
[ 相關 ] 美國的「抗日」史觀[王景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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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角色,
就可以知道,
美國是一個不願承擔責任的母國。
不然,何以美國需要設立一個國內法叫「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是目前唯一可以
把台灣與世界正式聯繫的一條細小肚臍線,
且界定台灣係由一個既不國又非邦的「台灣統治當局」
(TGA,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管轄。
從這角度切入,可以非常清楚知道:
根據一九四五年盟軍佔領所沿用下來的軌跡,
美國應該是台灣的「立即母國」。
然而,因為國際政治的算計,
美國不願意承認這個法定角色的義務,
也就以台灣領土地位未定論
來長期(七十年了)採模糊立場。
[ 相關 ] 台灣的母國?[ 田台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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