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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不公投 民主難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6/today-o3.htm

ECFA不公投 民主難活

◎ 姜皇池

檢視立院條約案審議成例,

凡涉及雙邊條約者,

幾乎全部採「一般審議程序」,

亦即需交相關委員會仔細審查,

而非直接交第二讀會。

與ECFA相類似的

二○○三年《中華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

之所以逕付二讀,

除國人均同意應和友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以強化邦誼外,

立法院更是盱衡全局,不得不為之。

蓋該案於送交立院審議之前,兩國總統已先行簽署,

且承諾於隔年一月一日生效,並無充裕審查時間,

然亦因如此,

立法院在通過《中華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時,

同時決議: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

簽署協定程序不盡完善,確有行政疏失,

日後必須尊重憲政程序辦理」、

「日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外締結雙邊、

多邊條約或協定時,

應循《憲法》第六十三條程序,

先由立法院議決通過為原則。

若有緊急或特殊狀況時,

則應徵得立法院授權」。

而在ECFA一案,

既無共識,

亦無急迫性,

執政當局

卻執意違背議事慣例,

立院竟亦配合!

刻意規避相關委員會檢視,

細節究藏多少魔鬼?

毋寧啟人疑竇。

ECFA所將影響層面如此之廣,

對台灣好或不好,

又非毫無爭議,

甚至是激烈爭議,

既然如此,

即應審慎逐條檢視。

但立法部門

竟自我捨棄監督之「權力」與「職責」,

無疑是對民主機制之一大戕害,

不僅令人難解,

亦使人痛心。

ECFA事件如此發展,

更怵目驚心的是:

當中國與中國國民黨認定好之後,

台灣人民不僅沒有說不好的可能,

甚至要檢視為什麼好的機會與權利,同樣消失。

若間接代表民意之立法院,

不願或不能

確實為台灣人民監督與審查兩岸事務,

將ECFA訴諸公投,

避免行政獨霸、

挽救立法怠惰,

不僅理直氣壯,

似乎是唯一選擇。

否則

台灣所引以為傲的民主制度

恐如風中殘燭

中國若有需要,

直接或間接哈口氣即可吹熄,

到時則後悔亦將莫及。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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