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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案 審判長引發違法爭議

蘇治芬案

審判長引發違法爭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7/today-p1.htm

〔記者林國賢、鄭旭凱、項程鎮/雲林報導〕

雲林縣長蘇治芬

涉及璟美垃圾場案及長庚麥寮分院案

一審無罪判決書出爐,

審判長吳福森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

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意指蘇治芬有罪。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

不同意見書屬於評議的一種,

本案目前尚未判決確定,

依法不得公開不同意見書。

*

司院:本案尚未確定 依法不得公開

不過,

據了解,本案不同意見書,

經由合議庭全體法官同意,

才列入判決附件中;

林錦芳指出,

是否可以因此免責,

或有無違反法官自律規則,

司法院將等雲林地院對此事作出認定後,

再了解、研究該如何處理。

法官論壇上曾對判決可否公布不同意見書一事,

引發熱烈討論,不少法官認為,

如法令未規範可以公布,

承審法官就不該將評議內容

或不同意見放在判決書中;

依法官自律規則,如無正當理由,

法官不能洩漏職務上應保守的秘密,

如有損司法信譽,

須由法院內部的自律委員會議處。

*

蘇:理解審判長壓力 社會自有公論

雲林地方法院於

四月二十九日判決蘇治芬等人無罪,

合議庭由吳福森擔任審判長,

受命法官吳錦佳,

陪席法官楊皓潔。

蘇治芬被判無罪的理由是,

璟美案中無收賄之意、

長庚案中沒有收受賄款的事實。

蘇治芬昨表示,

她可以理解審判長的壓力,

但審判長意見在合議庭評議過程中,

已經被其他兩位法官否決,

相信社會自有公論,

她再度呼籲,

司法黑手及黑道勢力不應介入司法。

*

蘇律師顧立雄 要求提出合理說明

蘇治芬的委任律師顧立雄昨表示,

法院將合議庭不同評議意見公布於裁判書上,

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

各法官之評議意見,

在三審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的規定,

他要求司法院及雲林地方法院

提出合理說明並妥適處置。

根據法院組織法一○三、一○六條規定

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應記載於評議簿,

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

得於裁判確定後

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法界認不妥 將影響後續法官心證

幾名資深法官表示,

吳福森此舉既違法也極不恰當,

而同件案子,法院判決書

卻同時出現「無罪判決」和「有罪意見」,

使得法院判決「定紛止爭」的機能出現變數,

也可能對後續的審判法官造成心證影響。

吳福森等三名承審法官昨

天下午並未在辦公室,

且依法法官不得對個案發表意見;

地院民庭庭長兼發言人黃一馨表示,

目前法制解釋,

合議案件之裁判書表合議庭法院之意見,

原則上法官個人意見不宜在判決書上表示,

吳福森的作法是「不適合」的,

至於是否違法,他不適合表示意見,

至於是否送自律委員會,

地院會進行討論。

黃一馨說,

合議庭如果同意

將個別法官意見以判決書形式呈現,

基於獨立審判原則,

法院不予干涉;

至於被告認為法官承受龐大壓力才做出此舉,

黃一馨表示,

國內目前司法制度,

他從沒有感受承審案子時有不當壓力介入,

這件案子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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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雲林縣長蘇治芬

涉及璟美垃圾場案及長庚麥寮分院案

一審無罪判決書出爐,

審判長吳福森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

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意指蘇治芬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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