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藐視立法監察兩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26/today-o3.htm
◎ 劉進興、金恒煒
去年七月三十一日,我們在自由廣場投書「新聞局違反公視法」一文,
指當天新聞局要召開的公視董事增聘審查會議組成違法,
我們拒絕參加。
結果審查會照常舉行,選出陳世敏等八名董事。
數日後,我們向監察院陳情,提起檢舉。
十二月初監察院對新聞局提糾正書,指局長蘇俊賓曲解公視法,
規避審查委員會應經立院黨團協商和院會核備的程序,
以致七月三十一日的「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
八名董事的資格也有瑕疵。
但新聞局悍然不作任何改正,才導致後來的董事會爭議。
今年一月公視對陳世敏等八人聲請假處分獲准,
限制他們以「董事身分」發表有損公視名譽、經營或營運行為的言論。
假處分的「假」是暫時的意思,意即暫時禁止其若干行為,
以免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法院處理假處分時,只須考慮「有沒有假處分的必要?」
與
「假處分的範圍是否過當?」
並未審查其實體關係。
換句話說,最近那八位中的五位提起抗告,
獲法院同意廢棄假處分令,
與他們的董事資格是否合法,
根本是兩回事。
他們究竟有沒有董事資格,應該回歸監察院糾正書。
而提起糾正書的吳豐山監委(曾任公視董事長)最近有篇
「如果公視是良心事業」也可參酌。
吳監委再度確認,去年七月新聞局的審查作業曲解公視法,
以致增聘作業「未臻完全合法,徒留瑕疵」,
而新聞局雖承認有「未盡周延之處」,
卻只說「未來將作相應改善」,並未改正錯誤。
吳監委認為復函仍「含混其詞」,已要求新聞局再說明,
並進一步約詢。
更重要的是,他認為既然「未臻完全合法,留有瑕疵」,
政府就應依法辦理重聘。
我們認為,
(一)
新聞局應遵照監察院糾正書,儘速辦理重聘。
如果江局長繼續不把監察院當一回事,
監察院應提起彈劾。
(二)
公視董事審查委員會依法應經立院黨團協商和院會核備程序,
新聞局完全規避,已侵犯了立法院的職權,
立法院王院長應該要求新聞局儘速改正。
(作者為前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