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5
政院偷渡張花冠條款
立委批操弄司法
民選首長一審有罪停職
不得藉參選回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5/today-p12.htm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明天將審查攸關直轄市原住民區
恢復地方自治的「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立委質疑,
馬政府趁機偷渡「張花冠條款」,
規定民選首長一審有罪停職後,
不得藉由參選回任,
這將讓執政黨可藉操弄司法,
阻止在野地方首長藉改選回任原職。
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
民選首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
一審判有期徒刑者,
即遭停職。
不過遭停職者,
仍可再經參選回任原職,
就不受停職之約束。
行政院版草案修正相關規定,
遭停職之民選首長即便經參選回任原職,
仍予繼續停職。
內政部︰地制法規定 喪失停職意義
內政部政次蕭家淇解釋,
這些在一審遭判有罪的民選首長,
不會因重新參選就改變其貪污事實,
現行法卻會造成「當選過關,落選被關」的現象,
喪失停職的意義;
所以草案保障他們在判決定讞前的參政權,
只是繼續停他們的職,
一旦改判無罪,
就准其回任。
蕭不認為這有任何政治考量,
呼籲大家應相信司法;
不然就修法限縮條件,
改為二審有罪或有罪定讞再停職。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認為
這是非常具有針對性的修法,
特別是在爆發一堆司法醜聞動搖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後,
加上嘉義縣長張花冠也遭重罪起訴,
選在此時修改一條從未被更動的條文,
會讓人質疑馬政府想透過執政、司法雙重優勢,
趁機拔除掉綠營的地方首長。
李俊俋指出,
過去有多少辦藍不辦綠的案件,
纏訟多年後才無罪定讞?
一個真的貪污、不得民心的首長,
怎有可能在被判有罪後,
還能高票當選?
若他還能當選,
就代表人民用選票對不公的司法表達抗議,
新任期當然不應受到前任的停職所拘束。
除非再有新的有罪判決。
法律專家︰二審有罪 再停職較恰當
台灣法學會常務理事陳耀祥認為,
依刑法「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有罪定讞前,
確實不應用其他的法規剝奪其參政權;
不過,
行政首長的能力、操守也是一種社會公益,
應取其衡平,若二審仍維持有罪判決,
再予停職會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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