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偷渡張花冠條款 立委批操弄司法

2014-1-5

政院偷渡張花冠條款

立委批操弄司法

民選首長一審有罪停職

不得藉參選回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5/today-p12.htm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明天將審查攸關直轄市原住民區

恢復地方自治的「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立委質疑,

馬政府趁機偷渡「張花冠條款」,

規定民選首長一審有罪停職後,

不得藉由參選回任,

這將讓執政黨可藉操弄司法,

阻止在野地方首長藉改選回任原職。

 

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

民選首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

一審判有期徒刑者,

即遭停職。

 

不過遭停職者,

仍可再經參選回任原職,

就不受停職之約束。

 

行政院版草案修正相關規定,

遭停職之民選首長即便經參選回任原職,

仍予繼續停職。

 

內政部︰地制法規定 喪失停職意義

內政部政次蕭家淇解釋,

這些在一審遭判有罪的民選首長,

不會因重新參選就改變其貪污事實,

現行法卻會造成「當選過關,落選被關」的現象,

喪失停職的意義;

所以草案保障他們在判決定讞前的參政權,

只是繼續停他們的職,

一旦改判無罪,

就准其回任。

 

蕭不認為這有任何政治考量,

呼籲大家應相信司法;

不然就修法限縮條件,

改為二審有罪或有罪定讞再停職。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認為

這是非常具有針對性的修法,

特別是在爆發一堆司法醜聞動搖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後,

加上嘉義縣長張花冠也遭重罪起訴,

選在此時修改一條從未被更動的條文,

會讓人質疑馬政府想透過執政、司法雙重優勢,

趁機拔除掉綠營的地方首長。

 

李俊俋指出,

過去有多少辦藍不辦綠的案件,

纏訟多年後才無罪定讞?

 

一個真的貪污、不得民心的首長,

怎有可能在被判有罪後,

還能高票當選?

 

若他還能當選,

就代表人民用選票對不公的司法表達抗議,

新任期當然不應受到前任的停職所拘束。

 

除非再有新的有罪判決。

 

法律專家︰二審有罪 再停職較恰當

台灣法學會常務理事陳耀祥認為,

依刑法「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有罪定讞前,

確實不應用其他的法規剝奪其參政權;

不過,

行政首長的能力、操守也是一種社會公益,

應取其衡平,若二審仍維持有罪判決,

再予停職會比較恰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