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郭瑤琪非常上訴案,最高法院駁回

2018-03-08 15:56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59506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於2014年入監服刑,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

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資料照)

 

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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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於2014年入監服刑,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

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郭瑤琪11年前被指控利用台北車站商場出租招標,

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的兩萬美元後,

二度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

被最高法院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8年確定。

 

郭瑤琪先前曾7度提起非常上訴,

但2任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都駁回,

直到監察院去年4月通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

對於郭瑤琪案的調查報告,認為此案有證人證詞前後不一,

與實際情況不符等相關疑慮,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

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顏大和始於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中指出,郭瑤琪在歷次的法院審理中,

均否認收賄,甚至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之認定,

有鑑於歷來判決對於收賄罪之成立,

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的認定,

「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

因涉及法律見解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有闡釋釐清之急切,因而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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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相關 ]   2018郭瑤琪非常上訴案,最高法院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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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調查報告,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103年入監服刑,後因罹癌保外就醫,郭認為遭冤判,

去年9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被駁回,

今年4月,監察院針對此案提出調查報告,

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 相關 ]     郭瑤琪被涉貪判刑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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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馬英九團隊和蔡英文團隊最大差異在於

前者的司法單位把扁朝無罪的官員辦成有罪

後者的司法單位則把馬朝有罪的官員辦成無罪!」

政黨已然輪替,法院難道還是國民黨開的嗎?

 

郭瑤琪部長被控收受兩萬美元賄款,

被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

 

既無對價關係,何來貪污事實?

此案證據力之薄弱,審理之草率,判決之荒謬,真是匪夷所思,

荒腔走板。

 

可見是百分之百的政治迫害案件,如假包換的冤獄!

然而,郭部長以非常上訴尋求救濟,求得平反的期待已然落空。

 

 [ 相關 ]   蔡英文政府的司法舊勢力[ 郭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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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顏大和駁回郭瑤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全未回應聲請理由,

而一字不漏地複製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應付,

引起輿論一片譁然,

讓人省思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是否仍應由檢察總長獨斷行使?

 

郭瑤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第一、二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被第三審將案件撤銷發回更一審及更二審後,

均改判有罪,郭瑤琪雖不服上訴,

最終被第三審駁回確定而入監服刑。

 

經二次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均被檢察總長駁回

 

 [ 相關 ]   顏大和,檢察總長可以這樣幹嗎?[ 丁榮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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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人權法院 ]

經過幾十年來,尤其在國民黨當年一黨專政下,

相信司法冤獄應該不在少數」,

也就是說,要透過非常上訴或再審,去申請救濟的,

坦白講要件非常嚴格」。

 

林雲虎建議,立委可以考量訂一部特別法律

也就是成立「清查過去司法冤獄的特別委員會」來處理,

甚至在司法院之下另外設一個人權法院

針對有爭議的案子透過一個機制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恰當。

 

「不只是個案,很多通案都可透過這個方式逐一去檢視」。

[ 相關 ]

  郭瑤琪案:立特別法設人權法院、通案檢視[前法律事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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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

很感謝柯市長扛下政治責任,

願意協助復職;但監察院已明指當年涉案人有違失之處,

若不追究責任是「為徳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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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維穩式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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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收賄案,

一審法官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奇怪的是,行賄六千多萬元的陳啟祥,行賄卻成立,

必須繳交罰款換緩起訴。

 

有行賄事實卻沒有收賄的對象,讓陳啟祥氣得直說:

難道我是向空氣行賄嗎?」

 

郭瑤琪案則是另一個台灣奇蹟。

涉嫌對郭行賄六十萬元的李清波父子均不起訴,

素來不喜應酬吃飯的郭瑤琪卻成立貪污罪,被判重刑入獄。

 

無人行賄卻有人收賄,

簡直比上述的有人行賄卻無人收賄更奇,

仿照陳啟祥的問句,「難道是空氣向郭瑤琪行賄嗎?」

 

再看看扁的龍潭案

買地的價格約略跟當時的市價相當,

並未買貴,高高在上的總統

卻被認定運用他可以穿透好幾個層級的「實質影響神功」貪污。

反觀馬英九的北市銀富邦銀合併案,

硬是鑽法律條文上的漏洞,

把北市銀在台北的黃金店面,用當時市價的幾分之一,

替市民換回富邦股票,等於以幾分之一的價格賤售市產,

估計市庫損失幾十億,決策者的市長卻沒貪污。

 

[ 相關 ]  林益世與郭瑤琪[ 劉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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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被涉貪判刑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2017-05-24  17:11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77914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貪判刑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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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103年入監服刑,後因罹癌保外就醫,郭認為遭冤判,

去年9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被駁回,

今年4月,監察院針對此案提出調查報告,

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今發新聞稿表示,

此案已於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中)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中)

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新聞稿指出,

聲請人郭瑤琪在歷次的法院審理中,均否認收賄美金2萬元,

甚至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之認定,

最高檢有鑑於各級法院歷來的判決,對於收賄罪之成立,

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的認定,

可分成三種說法,莫衷一是,

因涉及法律見解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有闡釋釐清之急切,

因而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指出,歷任法院的判決具有三種見解

其一,

有重於行收賄者,主觀上均具有行賄、收賄之意思

而交付財物之主觀說;

其二,

有偏於受賄者只須所收受之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

即成立之客觀說;以及有採取折衷觀點,

兼衡行為人主觀之認知,與客觀因素,

綜合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折衷說。

 

11年前,

郭瑤琪被指控利用台北車站商場出租招標,

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約台幣60萬)後,

二度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

最高法院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8年定讞。

去年9月,郭瑤琪的丈夫彭光輝在律師陪同下,

前往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但同年10月即遭駁回。

 

彭光輝曾表示,

此案過去在政治追殺下做出荒謬判決,

不僅違反法律、論理原則,也違反判例,

希望最高檢能替他們提非常上訴,取得再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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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調查報告,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103年入監服刑,後因罹癌保外就醫,郭認為遭冤判,

去年9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被駁回,

今年4月,監察院針對此案提出調查報告,

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 相關 ]     郭瑤琪被涉貪判刑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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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的司法單位把扁朝無罪的官員辦成有罪

後者的司法單位則把馬朝有罪的官員辦成無罪!」

政黨已然輪替,法院難道還是國民黨開的嗎?

 

郭瑤琪部長被控收受兩萬美元賄款,

被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

 

既無對價關係,何來貪污事實?

此案證據力之薄弱,審理之草率,判決之荒謬,真是匪夷所思,

荒腔走板。

 

可見是百分之百的政治迫害案件,如假包換的冤獄!

然而,郭部長以非常上訴尋求救濟,求得平反的期待已然落空。

 

 [ 相關 ]   蔡英文政府的司法舊勢力[ 郭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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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顏大和駁回郭瑤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全未回應聲請理由,

而一字不漏地複製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應付,

引起輿論一片譁然,

讓人省思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是否仍應由檢察總長獨斷行使?

 

郭瑤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第一、二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被第三審將案件撤銷發回更一審及更二審後,

均改判有罪,郭瑤琪雖不服上訴,

最終被第三審駁回確定而入監服刑。

 

經二次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均被檢察總長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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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人權法院 ]

經過幾十年來,尤其在國民黨當年一黨專政下,

相信司法冤獄應該不在少數」,

也就是說,要透過非常上訴或再審,去申請救濟的,

坦白講要件非常嚴格」。

 

林雲虎建議,立委可以考量訂一部特別法律

也就是成立「清查過去司法冤獄的特別委員會」來處理,

甚至在司法院之下另外設一個人權法院

針對有爭議的案子透過一個機制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恰當。

 

「不只是個案,很多通案都可透過這個方式逐一去檢視」。

[ 相關 ]

  郭瑤琪案:立特別法設人權法院、通案檢視[前法律事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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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瑤琪被貪污案 ]

多位法學專家已就郭瑤琪案

違背法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

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另外有一點與促參專業非常重要的是,

起訴的檢察官與最後改判重罪的法官,

對於「促參案件」的誤解,

簡單的說就是「外行審判內行」,

確實也凸顯了司法的荒唐

 

[ 相關 ] 竟將促參案當成採購案來審判[ 蔡仁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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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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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維穩式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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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收賄案,

一審法官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奇怪的是,行賄六千多萬元的陳啟祥,行賄卻成立,

必須繳交罰款換緩起訴。

 

有行賄事實卻沒有收賄的對象,讓陳啟祥氣得直說:

難道我是向空氣行賄嗎?」

 

郭瑤琪案則是另一個台灣奇蹟。

涉嫌對郭行賄六十萬元的李清波父子均不起訴,

素來不喜應酬吃飯的郭瑤琪卻成立貪污罪,被判重刑入獄。

 

無人行賄卻有人收賄,

簡直比上述的有人行賄卻無人收賄更奇,

仿照陳啟祥的問句,「難道是空氣向郭瑤琪行賄嗎?」

 

再看看扁的龍潭案

買地的價格約略跟當時的市價相當,

並未買貴,高高在上的總統

卻被認定運用他可以穿透好幾個層級的「實質影響神功」貪污。

反觀馬英九的北市銀富邦銀合併案,

硬是鑽法律條文上的漏洞,

把北市銀在台北的黃金店面,用當時市價的幾分之一,

替市民換回富邦股票,等於以幾分之一的價格賤售市產,

估計市庫損失幾十億,決策者的市長卻沒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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