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查扣扁家財產 特偵組敗訴

重複查扣扁家財產 特偵組敗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2/today-p12.htm

〔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台北報導〕

特偵組查扣前總統陳水扁五億元財產,

並對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人,

各查扣三億元等財產,查扣案遭高院撤銷後,轉向最高法院抗告;

最高法院認為特偵組早已查扣扁家相關財產,不該重複查扣,駁回抗告,

特偵組查扣案敗訴確定。

對此,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昨天表示,等收到最高法院裁定書後,

不排除再次提出聲請。

陳宏達表示,

扣押扁家人財產,是為保全仍在審理中的二次金改案,

這和台北地檢署執行的已定讞龍潭購地等案不同,

應一案歸一案。

北檢發言人黃謀信指出,

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所涉龍潭購地等案已定讞,

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併科罰金共三億元,加上利息後,

檢察官須執行三億零八百萬元,

檢方目前已執行一千七百三十萬元,

仍有兩億九千萬元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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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陳水扁 敬邀參與網路連署:

http://pardon-chen.appspot.com/static/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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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陳水扁 連署書-政治和解 終止對抗-[ 北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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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員致函「湯姆‧蘭托斯人權委員」籲查陳水扁監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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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塑造貪腐未審先判  利用總統職權介入司法表達判決不符人民期待 ]

阿扁被「中華民國司法」褫奪的是「公權」而不是「基本人權

<<<   政府聲稱要遵守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毫無意義 >>>

[ FAPA: 許多國際觀察家及法律學者皆認為陳的貪污罪刑是有政治動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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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兩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特赦陳水扁 連署書-政治和解 終止對抗-

特赦陳水扁 連署書-政治和解 終止對抗-

【代轉訊息】特赦陳水扁網路連署活動

http://www.twnorth.org.tw/joomla/

特赦前總統陳水扁不是個人情感或政治信仰的問題,

而是政治良知與道德勇氣的大是大非。

為了台灣政局的和諧與安定、朝野政治對抗的終止以及營造政治和解氛圍,

我們建請馬英九總統依據赦免法特赦陳水扁,

這是一個文明國家對卸任元首應有的尊重與待遇,

更是現任總統在政治高度、所應正視的政治問題。

陳前總統八年執政是非功過自有其歷史評價。

「扁案」遭質疑的錢,只有特別費政治獻金

國務機要費及外交零用金皆具特別費性質,屬歷史共業,

故馬英九、王金平與許陽明等案件,

均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定讞,

況且立法院也已修法將「特別費」完全除罪化,

難道只有「扁案」必須在選擇性執法下做特別的處置嗎?

台北地院在二次金改案判決時強調:

「陳水扁收受的政治獻金如何轉交給民進黨、台聯黨、無黨籍公職候選人

選舉及輔選之用,從2001年到2008年歷次大型選舉都有」金額多達10幾億元,

遠遠超過二次金改所牽涉的金額,所以無罪。

目前案子雖然尚在審理當中,但至少這些政治獻金在法律上,

都不該被當作貪污所得,

三審定讞的龍潭案與陳敏薰案也應如此看待。

綜上,「特赦陳水扁」實已非屬法律問題而係政治問題

是對一個已經接受審判並入監服刑三年多的卸任元首,

司法人權上應該給予的政治公道,

此為國際社會民主國家對因案受刑之卸任國家元首的正常待遇與處理慣例,

也是台灣是否堪稱民主文明法治國家的重要檢驗指標。

台灣朝野黨派應該以「特赦陳水扁」作為化干戈為玉帛的政治共識,

尋求和諧、減少對抗,開啟台灣政治和解的新局。

目前台灣內部因「扁案」所付出的司法資源與對立衝突代價相當慘重,

陳前總統也因未依法申報政治獻金之政治道德瑕疵而入獄服刑三年,

「扁案」之審理亦對社會有所交代,

難道非要把陳前總統「關到死」才能休止嗎?

台灣的政治發展還要再繼續承受報復與對抗?

我們呼籲,

台灣不該再因「扁案」而激化對立,

「陳水扁」三個字不應成為對抗與仇恨根源。

公平正義、經濟發展才是台灣未來將要面對的嚴峻課題,

唯有終止對抗、營造和解,才能同舟共濟、共渡難關。

我們懇請馬英九總統以特赦陳水扁作為政治和解的起步,

讓「扁案」的歷史共業真正走進歷史,

唯有藍綠都放下扁案,台灣的民主政治方能有嶄新的開始,

這是我們最衷心的期盼與願望!

 

敬邀參與網路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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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英花法官論:扁總統的生命權危機

洪英花法官論:扁總統的生命權危機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4078&Itemid=71

作者 洪英花   2012/03/19, Monday

 

打開監獄的黑盒子-扁總統的生命權危機     洪英花

 一、

扁總統的生命權呈現危機

-檢視監獄對扁總統健康照護及醫 療保健之闕漏,

侵害扁總統生命健康權,及踐踏人性尊嚴。

二、

監獄─>教化兼懲罰受刑人的背後,

潛藏矮化人性尊嚴踐踏基本人權之危機。

三、

人性尊嚴與生倶來和生命同價,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明定

人 性尊嚴不可侵犯」、

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人性尊 嚴之義務」。

 司法院解釋

釋字第327號

「維護人格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第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乃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四、

生命權固有權

我國憲法第15條明定生存權應保障,健康權屬於基本人權之一種,

包括人民健康照護及醫療保健等基本權利,為生存權的延伸。

健康權之具體實現,則為醫療人權

 憲法第157條規定: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 發展。」

 李震山教授認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7 、8、9、12項之規定,

可推出所謂「健康權」,基於國家有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之義務,

亦可藉由憲法第22條之媒介功能 ,

將基本國策保障未列舉的健康權之功能充分發揮。

五、

國家機關應善盡保護國民之義務

國家機關若一再暴露打擊 被告或受刑人之狂熱,

將減損國家司法威信,

唯有臝得人民信賴、尊重的司法,

才是國家最完善的利益。

 

醫療人權意義係指每個人都具有以人格主體者之地位,

而尊嚴地接受妥當 醫療照顧,

陳水扁總統的司法案件無論是非曲直為何,

在這樣長期的監禁之下,

有必要審視其身為人的基本尊嚴有沒有 遭到剝奪、甚至踐踏,

其生命、健康權是否受到醫療上妥善 照護及保健?!

 

我國獄政系統在陳前總統的個案下,

已突顯 内部管理背離現代醫療人權思潮的諸多弊病,實應正視與反省。

六、

對扁總統之處遇,

馬英九總統違反自己99年5月》4日簽署( 同年12月10日施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0條

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第6條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

 七、

據報載,法務部長

日前一再忽略扁總統之醫療請求,為「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我國獄政醫療人權不彰,

依美國各州及聯邦法令規定,

監所機構依法有義務提供受刑人充足的醫療照護,

若醫療保健不當,

將構成憲法第8條「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1976年Estelle V Gamble一案,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監獄如果故意不關心受刑人迫切醫療需求,將構成憲法第8條之處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德案(Rhodes V. Chappman,1981)中

針對監獄擁擠指出  憲法固未明定『 舒適的監獄』,

但監獄擁播如過於惡劣,將構成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報載扁總統缺乏完善的醫療服務、及在舍房居住時間過長等問題,

法務部對扁總統已構成「殘酷與不尋常 懲罰。」

八、

德國監獄行刑法第144條是有關牢房空間及配置規定,

第144 條第1項未明定牢房面積大小,

受刑人休息、自由活動空間應符合健康生活,

 聯邦憲法法院2002年2月27日判決

「1個短暫拘禁5天的受刑人和另一受刑人被安排在一個7.6平方公 尺的牢房」

表示「對於受刑人的安排以及牢房的配置,行刑機關雖有裁量權限,

但必須在顧及人性尊嚴下的受刑人權利為其界限,人性尊嚴是不可侵犯的。」

 依上揭判決的看法,

兩個受刑人在7.6平方公尺(按:7平方公尺等於2.1175坪)面積的牢房中

共同監禁是侵害人性尊嚴

九、

法務部違反聯合國及我國收容標準規定:

報載「立委蔡正元指出,

美國友人形容扁舍房美國五十年前的監獄設備

法務部坦承,目前每名受刑人約使用 0.56坪面積,

比起聯合國規定每人應有約1.3坪,顯然有待改善。」

 

而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核定每人居住空間0.7坪

 

Source: 臺灣海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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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塑造貪腐未審先判  利用總統職權介入司法表達判決不符人民期待 ]

阿扁被「中華民國司法」褫奪的是「公權」而不是「基本人權

<<<   政府聲稱要遵守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毫無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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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的醫療人權

阿扁的醫療人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12/today-o10.htm

◎ 許森彥

Ativan(lorazepam)是相當常用的BZD類鎮靜劑,屬於第四級管制藥,

用於紓解病患焦慮相關之身心症狀具有顯著療效。

臨床上,不只精神科醫師會處方這種藥物,

其他如心臟科、家醫科醫師在判斷病人之病情需要時,也經常會處方之。

長期使用Ativan會導致成癮,所以不適合長期使用。

若病情需要必須長期使用,便不可以驟然停藥,否則會引起嚴重之戒斷症狀,

甚至有導致癲癇發作的風險!

這個事件發展到目前為止,有許多令人搖頭嘆息之處。

第一,

服藥者陳水扁竟然未被告知服用此藥的必要性及其優缺點,

這是嚴重侵犯病患權益之舉措,

除非緊急醫療狀況或病患無處理自身事務之行為能力,

否則這件事已經是觸犯醫師法及刑法之行為,家屬應提起告訴!

第二,

媒體再次利用此事炒作,進一步污名化「精神科用藥」,

殊不知所有的藥物都是毒藥,醫療本身便是在利害之間取捨的高風險行為,

而欲以簡化之政治立場對立來形塑是非兩分的判斷,

也未見台灣精神醫學會出面發表任何聲明,

不知道這個學會的當權者所為何事?

第三,

署桃一句「尊重家屬意願」便中斷藥物使用,是否有告知驟然停藥之風險?

陳之家屬雖有醫療從業人員,但是否就可以假設他們知道此舉之危害?

我們在臨床上若要減藥,必須半顆半顆地慢慢減少藥量,

大約要花二到四週才可以完全停藥,豈是如此兒戲!

若是陳前總統因此出現戒斷症狀,又要誰來負責?

民進黨內也不乏精神科專科醫師,他們竟也對此視若無睹?

台灣社會發展至此,每個人都已經無法置身於政治之外,

馬政府荒腔走板之舉已是罄竹難書,

那我們就必須勇敢地戰鬥,

捨此之外,別無其他求生之路。

(作者為精神科開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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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陳水扁長期開精神科藥物Antivan  ]

長期服用此一藥物, 可能損壞腦部中樞神經

造成抑鬱症、失憶症、視力喪失、突發症及幻覺等嚴重副作用,

並且還會讓人上癮

<<  其它用藥的安全  >>

一次是

心臟科用藥被開了超過正常劑量的三倍以上

造成陳水扁極端不舒服與頭痛欲裂。

另一次是

給予長期的類固醇眼藥水 造成本來眼壓過高的情況更加惡化。

此次

因冠心症申請戒護就醫一再遭受拖延,

台北監獄醫師原本一直以感冒不要緊來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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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聲請移監 北監:依規定審核

陳水扁被監獄長期投以精神藥物遭質疑 [ BBC ]

回應「民進黨哪裡努力不夠?」 [  郭建國   ]

不是貪腐 就該正面迎戰 [  郭建國   ]

請記住特偵組脅迫偽證 [  陳麗珠  ]

阿扁關出一身病 [  陳昭姿   ]

陳水扁因冠心症將接受心導管手術 [ BBC  ]

扁冠心症 需手術並留院七天

首開先例/扁明天戒護就醫 准家屬陪同

陳前總統受刑的人道處遇 [  蘇友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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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流亡中國人台北政權借假民主竊佔就地合法

帶著台灣人面具中國人上演民主假戲政黨政治騙局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阿扁札記 扁:致中遭解職 當局特例獨行

阿扁札記 

扁:致中遭解職 當局特例獨行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188542

 〔記者羅炯烜台北報導〕

陳致中偽證案被判刑三個月定讞,遭行政部門解除議員職務

儘管內政部與司法單位信誓旦旦「陳致中非特例」,前總統陳水扁在最新一期的「阿扁札記」中,以諸多實證指控當局對陳致中的「特例獨行」。

阿扁語重心長地說,陳致中個人事小,但動輒以司法手段剝奪選民的權益,遂行政治目的,只會造成社會更加撕裂、益形動盪不安!
陳致中遭解除議員職務,引發輿論對馬政府以司法手段行政治追殺的質疑。

內政部民政司黃麗馨司長於八月十八日的記者會,特地舉台南市議員吳健保因竊盜罪判刑三年等民代因判刑確定遭解職為例,來證明「陳致中非特例」。

阿扁明白點出,黃司長所舉之例,刑期從七個月到三年不等,「有那一個議員被判刑定讞因而遭解職是為了三個月的刑期?一件也沒有」。

所謂的「並非特例」,顯非事實。
此外,

立委邱毅因衝撞法院違反集遊法判一年二個月顏清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三年六個月,入獄後卻是「帶職服刑」,薪水照領、助理照聘;阿扁說,國家法律的制定需公平適用,同樣的民選公職人員,又同屬內政部管轄,為何「中央」與「地方」不同?

有很多法規在政治考量下改變,導致法規結構不合理,甚至矛盾,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阿扁也質疑,最高法院未將陳致中宣告緩刑,理由是陳致中尚涉有洗錢案,前科素行不良。

但洗錢案八月廿六日才宣判,除非最高法院預知另案會作出有罪判決,否則仍應推定無罪,不得列為「前科素行」。

唯一可以解釋的是最高法院故意不宣告緩刑,目的在解除陳致中議員職務,並企圖對八月廿六日的高院判決施壓,使其無法對陳致中為緩刑之宣告。
阿扁感嘆,

如果「輕刑重罰」可以成立,將鼓勵比照「陳致中模式」,透過司法手段達成政治鬥爭目的,這比提當選無效或推動罷免容易多了,今後各級民選官員、民代恐將人人自危。

本案補救之道,應由立院朝野黨團進行政治協商修法解決,正如七千五百位公務員的特別費除罪化一樣。

倘若陳致中的案例確係政治整肅的結果,馬政府及國民黨立院黨團自不可能同意政治協商修法解決;只能靜待二○一二民進黨重回執政,總統當選、立委過半以後再行修法救濟。
阿扁在札記最後勉勵陳致中,「打斷手骨顛倒勇」,把不公不義的這一切都當作磨練與淬礪;當務之急就是全力支持蔡英文成為台灣首位女總統,讓民進黨成為國會過半的最大黨,再大的委屈都沒什麼。

發佈日期: 2011-08-30 0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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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台灣人失落的六十五年 ]

立委邱毅因衝撞法院違反集遊法判一年二個月

顏清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三年六個月

入獄後卻是「帶職服刑」,薪水照領、助理照聘;

阿扁說,國家法律的制定需公平適用,

同樣的民選公職人員,又同屬內政部管轄,

為何「中央」與「地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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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輕刑重罰」可以成立,將

鼓勵比照「陳致中模式」,透過司法手段達成政治鬥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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