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光?

2015-09-10 17:5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40577

(學生)

◎陳柏翰

 

自由開講》

 

台灣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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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報導,富味鄉假油案

衛福部撤銷4.6億罰緩;

去年大統案

衛福部最後也是撤銷18.5億罰緩。

 

令人懷疑是否有官商勾結,

應該把關國民健康的政府單位,

反而再三捍衛黑心廠商。

 

市場上有各式價格與品質的油品,

大部分店家為了賺錢,選擇便宜的油,這是人之常情。

 

但黑心商唯利是圖,生產便宜的劣油,

因此價格高的好油生存困難,

越便宜的油賣越好,如此惡行循環下,

劣幣驅良幣,到處都充斥一家比一家還黑心的油,

荼毒國民健康。

怎麼這些食安問題,都雷聲大雨點小、甚至根本沒下雨啊~?

(記者顏宏駿攝)

 

黑心商大發暴利,最後的裁罰與不法所得相比,

根本九牛一毛,難怪這些黑心商有恃無恐。

 

黑心食品的種類包山包海,早已不知道還有甚麼能吃。

 

而臺灣的洗腎比率年年奪世界之冠,

花費健保上百億,可謂另類臺灣之光。

 

不斷爆發的黑心食品事件,早已重挫國際形象。

 

不久前臺灣還自詡為美食之都,

嘲笑對岸的地溝油,現在看來格外諷刺。

 

政府應展現魄力嚇阻黑心廠商,在這之前,

死老百姓只能自求多福,

祈禱這次吃下肚的不是毒食品,

不然也可以學學隔壁日本人的骨氣,

抵制麥當勞到131家分店關閉,

最後廠商向日本人反省道歉。

 

有人說抵制是一種獵巫行為,

前陣子「滅頂行動」,

只要有關的產品都要拒絕購買,

不是一個好現象。

 

但綜觀近幾年臺灣食安問題

某幾家大廠一直榜上有名,號稱各式化工廠,

生產不會融化的冰淇淋、毒布丁等,

至少我是毫無信心會再相信;

這些大廠生產的其他食物也沒問題。

 

也有人說這些廠商倒閉會造成大量失業,

但罪該萬死的黑心廠商倒閉後,

反而能讓其他有良心的企業慢慢出頭,

不再只是少數幾家壟斷,市場重新回到良性循環。

 

但政府撤罰,且每次黑心廠商推出特價活動,

就有不少人趨之若鶩。

 

以台灣人普遍的健忘程度,

離食品安全的日子應該還漫漫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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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撤銷罰緩 ]

 

富味鄉假油案衛福部撤銷4.6億罰緩

 

大統案衛福部撤銷18.5億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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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追大統18億

2015-01-16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47911

 

提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追大統18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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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認是法人 僅罰3800萬

 

〔記者錢利忠、王定傳、顏宏駿、吳為恭、吳亮儀/綜合報導〕

大統長基黑心油案,

遭檢方聲請沒收不法所得十八億五千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大統長基為「法人」,

沒犯罪行為能力,僅裁罰三千八百萬元確定。

 

檢察總長顏大和昨日說,

大統公司可為犯罪行為人、有犯罪行為能力,

智財法院判決適用法則不當,

將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大統長基公司黑心油案,彰化檢方聲請沒收不法所得十八億五千萬元,但智慧財產法院僅裁罰三千八百萬元,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將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

大統長基公司黑心油案,

彰化檢方聲請沒收不法所得十八億五千萬元,

但智慧財產法院僅裁罰三千八百萬元,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判決適用法則不當,

將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資料照)

 

二○一三年十月發生大統長基混油案

彰化檢方聲請對大統沒收十八.五億元犯罪所得,

彰化地院一審僅判罰金五千萬元。

 

二審時,由於該案涉及商品虛偽標記罪,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

被告所犯刑事罪名,

如有任一條屬於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的管轄範圍,

應向智財法院上訴,

因「虛偽標記罪」符合上述規定,

二審因此移交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智財法院改判大統罰金三千八百萬元確定;

若加上一千五百八十四萬元的行政罰鍰,

大統僅付出五千三百八十四萬元的代價。

 

顏大和:判決適用法則不當

對於當初的判決,

彰化地院昨指出,檢方建請沒收大統的犯罪所得,

與刑法第三十八條「沒收須以犯罪行為人者為限」的規定不符

因為這十八.五億元是大統公司交易所得,

並非負責人高振利個人所有。

 

智慧財產法院昨表示,

尊重最高檢察署的意見,

智財法院目前尚在了解非常上訴內容。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認為,

該判決違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百八十七號解釋

「無責任即無處罰」揭示的憲法原則。

 

「無責任即無處罰」

指人民僅因自己刑事違法的有責行為而受刑罰,

法律不得規定人民為他人的刑事違法行為承擔刑責。

 

最高檢:應沒收大統不法所得

最高檢書記官長洪泰文解釋,

以大統案判決為例,

智財法院裁罰大統長基三千八百萬元,

代表大統長基有犯罪行為能力,

「有責任且可處罰」,

應一併沒收大統長基不法所得,

但智財法院卻以大統無犯罪行為能力為由,

只裁罰卻不沒收不法所得,

判決理由矛盾、且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檢指出,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

法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也可對法人科以裁罰金額的十倍以下罰金,

代表法院可對法人處以刑罰

 

顏大和說,法人到底算不算有行為能力?

 

有些判決認為有,但大統長基案判決認為沒有,

「最高法院須統一標準,底下的人才好做事」。

 

食品藥物管理署官員表示,

去年十一月食管法修正案已三讀通過,

黑心廠商行為時間只要發生在修法後,

除可罰負責人(最高廿億元)外,

也能追回企業法人的不法所得。

 

頂新正義混油案犯行時間發生在修法前,

很難追回企業不法所得。

 

不過,

衛福部官員說,如果大統案能經過非常上訴改判,

也有希望對頂新追回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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