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訪》前大法官許玉秀:檢察總長不適任 特偵組一定要廢除

2013-11-11

《星期專訪》

 

前大法官許玉秀:

檢察總長不適任

特偵組一定要廢除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1/today-p1.htm?Slots=P

前大法官許秀認為檢察總長已不適任,

特偵組一定要廢除。(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鄒景雯/專訪

 

特偵組濫權監聽引發檢察總長去留與特偵組存廢議題,

前大法官許玉秀受訪指出,

台灣近來出現的諸多亂象,

本質上實皆為階級剝削問題

 

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

是特偵組必須廢除的哲學基礎。

 

她不諱言,

黃世銘並不是一個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信仰的人

當然不適任檢察總長。

 

問︰

您在「司法正義的虛擬世界?」一文,

同時提到濫權監聽、詐油事件和重大經濟罪犯的伏法,

這三者有關聯?或本質相同?

 

許玉秀︰

是的,本質相同。

不只如此,

往前推還有

洪仲丘案、洪石城案、關廠工人案、文林苑、大埔案等等。

我的觀察是,

這些事件都是階級剝削的問題。

 

也就是有人把另一個人或一群人當作客體、當作物對待。

 

台灣諸亂象 源自階級剝削

把洪仲丘拿來樹立軍威,

在那個階級關係裡面,

他被當作物對待。

 

為什麼對油商們感到憤怒?

他們把我們當傻瓜、笨蛋(瓜和蛋都是物),

利用我們來成就他們的財富,

我們這些吃黑心油的人,

全是他們獲取財產的工具,

這是經濟剝削。

 

而通訊監察的條件,明明有四個:

所條列的罪名、

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有相當理由可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

卻操作得只剩下所列罪名那一個。

 

如果連這個條件其實都不符合,

就想辦法湊出一個,

只要有掛線監聽的機會,

就畢其功於一役,

被監聽人的其他資訊、

和被監聽人有通訊往來的人,

都可順便聽聽,

尤其碰到自己不喜歡的人,

看看小辮子可不可以做成大辮子。

 

那麼所有被監聽或打算被處理的對象,

都會成為擁有通訊監察權力者發洩權力慾望的工具。

 

把別人當作自己獲取利益的工具,

把別人當作物,

這不是待人之道,

換句話說,對待人的正當方式,就是把人當人對待。

 

因此,結論是,所有上面讓人難過的事件,

都是因為違反把人當人的正當程序所致。

 

形式上的解釋,

監聽沒有遵循法定程序、

製油沒有遵循專業上或法定的製作或標示程序、

掏空銀行也是違反經營銀行的法律程序;

實質上解釋,

違法濫權監聽在剝削被監聽人,

高價賣混油是在剝削消費者,

掏空銀行的人是在剝削存款人,

甚至是納稅人。

 

總長任期四年 非保障理由

問:

最近多個民調顯示,

最高有六十五%的受訪者,

認為黃世銘檢察總長應該下台,

但總長表示一審判有罪才會辭職,

您的看法如何?

 

許:

不少握有發言權的人,

總會不自覺地流露優越感,

把一般民眾的激烈反應,

貶抑為民粹。

 

我們可以從不下台的理由來檢討。

不下台的理由建立在任期保障的規定上,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任期四年,

不得連任。

 

難道因此非得讓總長任職滿四年不可?

同樣經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有這種任期保障的,

還有大法官。

 

大法官的任期保障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法律保障位階比檢察總長的更高。

 

我曾經歷五個大法官提前卸任,

除了兩個因為轉任其他職務,

算是自願離職外,

另外三個,一個卸任,

因為言行不完全符合社會期待,

僅屬道德層次,還不到違規或違法的程度,

兩個因為機構內有貪瀆行為而離職,

並不是他們在職務上,

有甚麼不法或不當的行為。

 

為什麼依據保障效力較低的法律,

檢察總長的離職門檻反而比較高?

 

總長言行脫序 如小學班長

雖然總統如能專精某種專業,

應該是國家之福,

但沒有人期待總統哪一方面的專業知識特別好,

只要選才、用才有智慧、能寬容,

就是一個適任的總統。

 

但是經過任命程序的檢察總長,

必須在犯罪偵查這個職務上,

有足夠的智慧和抗壓性,

足以抵抗來自政治與經濟方面的壓力,

能夠獨立判斷事件的影響層面與效果,

而作成決斷。

 

最重要的,

就是必須有能力和誠意實踐正當法律程序。

 

這一次我們所面臨的狀況是,

檢察總長似乎不能獨立判斷如何處理所面對的事件。

 

因為檢察總長的表現,

基層檢察官頓時好像淪為小學生,

而平常擋在前面、帶領他們追訴權高位重的高官罪行的人,

原來像個遇事驚慌,

必須急急向老師求救的小學班長。

 

從黃總長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解釋與適用來看,

不管是認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或認為只有行政疏失,

都顯示黃總長並不是一個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信仰的人

 

不能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公權力,

就會把人民當作發洩權力慾望的工具,

一個會在人民身上發洩權力慾望的人,

當然不適任檢察總長。

 

而從檢察總長為自己所設定的彈劾條件、

一審有罪條件來看,

被某些人讚譽為人格高尚的黃檢察總長,

對自己的專業道德及品格道德,

顯然並沒有以擔任檢察總長的高標準來要求自己。

 

問:法院已經分案,

黃總長宣稱自己一定會被判無罪,

您又怎麼看?

 

許:

被告宣稱自己無罪,是常有的事,

黃總長當然有宣稱自己無罪的權利。

 

所謂一定會被判無罪,

表示對法院站在他那邊很有自信,

這算是一種吹哨子壯膽。

 

不過因為檢察總長的身分太過敏感,

目前還能夠執行職務,

有不少行政權對黃總長力挺的傳聞,

這樣的宣告,難免引來社會非議,

也會讓法院無端招來懷疑眼光。

 

然我仍相信法院有能力處理這樣的案件。

 

問:您對特偵組存廢的意見是?

 

許:

特偵組該廢,而且一定要廢。

特偵組就像檢察總長的尚方寶劍。

尚方寶劍是封建時代的產物,

專斬皇親國戚、權臣高官,同樣的封建思想,

促成二○○六年二月三日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

在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特別偵查組。

 

尚方寶劍著魔 必傷人民

但是首先,

透過檢察系統的統一指揮,

檢察總長原本就可以針對各種類型的重大犯罪案件,

機動組織專案小組進行偵查,

一樣可以發揮所謂特別偵查組織的功能。

能不能有效偵辦重大、敏感刑事案件,

重點根本不在於檢察官在基層或在中央,

重點在於檢察長是不是有擔當、有能力,

是否能夠忠於專業,

是否具有實踐正當法律程序的能力。

 

一個專業能力夠好、

正直堅毅而有擔當的檢察總長,

能夠給檢察官足夠指導、

充分支援的檢察總長,

才是決定偵辦案件是否精準的關鍵。

 

換句話說,一個專業紮實、組織靈活的偵查團隊,

隨時都能幻化成一把充滿靈性的尚方寶劍。

 

反之,

如馬總統經常說的,

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

這是特偵組必須廢除最根本的哲學基礎。

 

一個固定設置的特偵組,因為獨享大權,

假以時日,難免流弊叢生,內部開始腐化。

 

所謂的腐化,

不只是恣意地小案大辦、大案小辦,

而是會辦案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特偵組,

就像一把入魔的尚方寶劍,

不但可能毫無用處,

還會專砍無辜。

 

其次,

誰可以擁有尚方寶劍?

 

封建時代的尚方寶劍都是交給不會濫權的人,

用現代的話來說,

就是能夠執行正當法律程序、

不會以非法手段去取得證據的人。

 

並不是特偵組才有能力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相反的,

特偵組在這一段時間所暴露的,

剛好是不願意、也沒有能力遵守正當程序。

 

這把特偵組尚方寶劍已經破碎不堪,

人民當然應該把它收回來、銷毀。

 

否則,

繼續任由這把已經有了魔性的尚方寶劍存在,

一定會回過頭來殺傷人民。

 

立法院腳步停頓 有虧付託

立法院在廢除特偵組一事上又停頓下來,

反對廢除的聲音,

似乎不是來自立法院內部,

如果提不出不廢除的理由,

而只是運用議事規則,

拖延特偵組的廢除行動,

這也違反正當程序原則。

 

立法委員

應該是人民選出來代表人民執行職務的人,

人民可能不具有專業立法能力,

需要立法委員替他們做主,

如果立法委員不能自己做主,

是不是有虧人民付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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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簡歷

德國佛萊堡大學博士

鑽研刑事法

2003年至2011年出任司法院大法官

曾任政大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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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並不是一個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信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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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諸多亂象,本質上實皆為階級剝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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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法部報告:監聽失誤 立委:通篇謊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2/today-t1.htm

2013-10-12

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報告昨日出爐,調查小組認定特偵組有行政疏失,

將對相關人究責。調查小組召集人蔡碧玉在記者會中對外說明。

(記者羅沛德攝)

 

法部報告:監聽失誤

立委:通篇謊言

 

〔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台北報導〕

經九天調查,

法務部昨公布特偵組涉濫權監聽立法院總機事件的調查報告,

一如外界預期,

調查小組雖對特偵組無法事前查知○九七二電話是立院總機,

感到不可思議,但認定整起事件是「監聽失誤」、「烏龍一場」。

朝野立委痛批,這份報告通篇謊言,是騙三歲小孩。

 

黃世銘3人有違失 送檢評會

調查小組也指出,

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查證不力、態度輕忽,

組長楊榮宗、檢察總長黃世銘未確實監督,

嚴重損害機關公信力,三人有「行政違失」。

 

因民間司改會已將黃等人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調查小組將黃世銘等三人送請檢評會併案審酌。

 

依法,檢評會若認為行政疏失重大,可送監察院,

若遭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

最重可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員資格。

 

不知是立法院電話 不可思議

法務部政次陳明堂及調查小組召集人、法務部常次蔡碧玉

共同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報告。

 

報告指調查小組對特偵組無法事前查知○九七二電話是立院總機,

感到不可思議,

並認為特偵組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調取○九七二電話近六個月通聯紀錄,

未比對分析就存檔;但這支電話從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共一百八十天的通聯筆數為六萬五千五百一十九筆,

平均每天通話量達三百六十三.九筆,

遠超過一般手機使用量,

特偵組竟未事先判讀。

 

對於曾有人從特偵組二三二一開頭的總機電話,

撥打至立院○九七二電話,

且撥入後通話長度為○秒一事;報告指出,

中華電信認為,此顯示電話沒接通,黃世銘等人皆否認撥打。

 

為何監聽○九七二電話的光碟仍能聽到錄音,

調查報告指出,監聽○九七二和○九一五的電話是同一張監聽票所開,

因此將兩支電話的監聽內容燒錄在同一片光碟,光碟中能辨識出錄音內容的,

其實是側錄○九一五所得,○九七二因調查局未進行特殊監錄設定,

錄不到聲音。

 

特偵組本案監聽光碟共二十一片,經勘驗,都是原始光碟且未經變造。

 

早就定調? 羅瑩雪:未介入

對於外界質疑法務部早已定調「烏龍」;

法務部長羅瑩雪昨表示,調查小組沒有政治考量或預設立場,

她未介入調查,報告也一字未動。

 

外界質疑,調查小組並未達成一致共識,

陳明堂表示,本案採取全體委員一致共識決的原則,

就算只有一位委員反對部分結論,

調查小組還是會刪除這部分的結論。

 

調查小組共十一人,從十月二日開始調查,

至十月十日止,共開會七次,

約詢黃世銘等十九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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