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影蒐證要警察同意?法務部踹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22/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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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皇樺

日前中天新聞台報導

「新法!未經警同意「錄影蒐證」恐觸法」,

筆者對於新聞中高雄市警局員警值勤時

以「新法修正」合理化其拍落民眾手中相機之行為深感興趣,

新聞中隨後聽聞員警自稱所謂「新法」乃「社會秩序維護法」,

筆者遂前往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看看到底是哪一條法律,

給了警察大人如此大的「官威」。

經查詢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沿革,

最近一次修法係於100年4月11日,

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9061號令修正公布第53、80、81、93條條文;

增訂第91-1條條文;並刪除第47條條文。

但是,經筆者比對條文內容,

第53條以及刪除的第47條均非裁罰規定;

第80條、第81條是因應司法院大法官第666號解釋,針對性交易所為規定;

第93條只是處理辦法之規定,更是與員警所謂

「新法修正規定值勤中可禁止民眾錄影蒐證」之說法根本風馬牛不相及。

果真如此,

那員警這所謂的「新法規定」到底是哪一國的法律呢?

這豈不是公然欺負老百姓不懂法律嗎?

新聞中經過高雄市中山路派出所所長說明,

筆者終於看到真正的「新法規定」,

原來是個法務部回覆內政部警政署的「解釋令」啊!

正逢國內教授公法之廖元豪教授於「FACEBOOK」上張貼

所謂的「解釋令」(101年9 月13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

筆者才有幸一窺該「解釋令」的真面目哪。

一看下去不得了!

之所以警察執勤時可以禁止人民蒐證,理由竟然是「警察也有隱私權」

(原文: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

得否自行錄音乙節,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

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

是民眾於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之場合自行錄音錄影,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

筆者這就不懂了,

區區一個法務部回覆警政署的解釋令,

既未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讓法務部做出如此的命令,

那法務部用這命令限制人民蒐證的權利,其行政法上法理何在?

再者,員警在大庭廣眾之下進行偵查行為,

是有甚麼樣的「隱私權」需要保護呢?

是員警的臉,還是員警的聲音,還是說要保護員警可能的違法偵查呢?

如果員警偵查時可以禁止人民自行蒐證,

豈不意味著只要人民沒有錄音錄影,

員警無論進行如何的違法偵查都可以,反正人民不得蒐證,

空口說白話也沒人相信?

那改天警政署再發個函詢問法務部,

法務部是不是要再來個解釋令,

直接表示員警有警察權,可以恣意偵查、甚至搜索扣押了呢?

台灣是不是因此成為了警察國家?

雖然這個例子不是很恰當,

但法務部無視於法律位階,

帶頭做出如此荒唐可笑的解釋令,

用一個內部規定就來限制人民自我蒐證的權利,令筆者著實不解!

法務部是否應出來說清楚呢?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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