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修生 小利變大禍 中國勞工搶飯碗的日本經驗

 

研修生 小利變大禍

中國勞工搶飯碗的日本經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12/today-o6.htm

◎ 李宇涵

媒體踢爆有公司以商務研習名義申請中國子公司勞工來台受訓,卻讓陸勞每天上線工作十二小時,形同「假研習、真工作」;本月十日有朱政騏先生投書「假專業、真陸勞」,發表了第一線訪問調查的結果,觸動中國大陸勞工來台的敏感神經。

不免讓人想起日本的「研修生」制度。

「研修生」制度原本是希望幫助發展中國家的人員學習日本先進技術。

後來為解決因高齡化和少子化所帶來勞動力短缺的問題,在日本法律不允許從海外引入非技能勞動者的限制下,該制度逐漸變質,讓外國人以「技能實習」為名進入日本,卻從事最底層的工作。

申請的職種包括製衣、畜產、農業、漁業、食品加工等六十多個領域。

由於研修生與企業沒有雇傭契約,待遇不能適用日本《勞動基準法》以及《最低工資法》,很多人成為中小企業及農戶非法的「低廉勞動力」,遭遇引起國際人權保護團體重視,要求日本政府改善。

目前日本研修生數目近二十萬人(半數以上是中國人),有日本學者憂心,現在若遣返這些研修生,許多產業將難以運轉,因此認為日本政府不應再便宜行事,要從根本解決。

日本厚生勞動省則對於政府其他部門擬擴大引進研修生實習生範圍時,提出應該要「最大限度地考慮不要對日本國內的勞動市場帶來負面影響」的警語。

儘管在國外龐大壓力下,日本官方規定把研修生作為勞動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准再用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並做若干制度上改革,唯仍屬治標不治本,問題仍持續發燒。

為避免重蹈日本「研修生」「實習生」制度覆轍,讓中國勞工假藉技術學習等名義,來台變相工作,排擠國內勞工就業機會,建議立委應強烈要求政府相關單位,在調高國內三K企業僱用外勞比率,保障其應有權益的同時,也應該對企業可能鑽漏洞的部分,事先做好有效的防杜措施,來保護國內勞動者的工作權益,避免失業率進一步擴大。

(作者現任大學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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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研習、真工作」/中國勞工變相登台 馬承諾跳票

 

「假研習、真工作」/

中國勞工變相登台

馬承諾跳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7/today-p8.htm

〔記者洪素卿、陳慧萍、陳梅英/台北報導〕

洋華光電遭週刊踢爆以商務研習名義申請中國子公司勞工來台受訓,

卻讓陸勞每天上線工作十二小時,形同「假研習、真工作」。

 

勞團痛批,政府默許中國勞工假借受訓名義來台工作

不開放中國勞工的承諾已經跳票,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應該下台負責。

民進黨立委翁金珠昨出示照片指出,馬總統選前曾在全國勞工後援會宣示,堅決反對開放中國勞工,並當眾在標語上簽名,如今馬英九的承諾再度跳票,應該向全國勞工道歉,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也應給人民交代。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指出,馬政府不斷放寬中國專業人士以及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辦法,

使得中國人士以專業人士或從事商務活動為由的來台人數,

二○○七年五萬四千九百三十六人,

增加到二○○九年十五萬五千一百三十七人

成長了一百八十二%,

形成許多管理上的漏洞。

以這次洋華光電為例,

該公司以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商務研習 (含受訓)名義,

從今年六月開始,連續三個月分別申請二十、二十六、二十人來台。

 

但該公司員工爆料,

中國勞工來台不但跟本勞一樣早晚兩班制輪班、一天工作十二小時,

訂單多的時候,還配合加班,哪裡是技術交流!

 

立委翁金珠指出,

二○○九年有超過十八萬名中國人以技術觀摩名義在台停留,

包括友達電子四百四十三名,日月光三百三十六名,

當中不知道有多少是假觀摩、真打工的非法陸勞。

 

洋華︰中國勞工只是來台學技術

洋華副總張建清回應表示,

中國勞工只是來台學技術,都是經過合法申請

 

人數只有十、二十人,停留期間也只有二週至一個月,

純粹是種子勞工,學會了回大陸教其他勞工。

 

立委黃淑英則指出,依規定,

單位年度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的公司

一年可申請四百人次來台研習,

一千萬以上則能引進兩百人次,

「四百個人、每個人停留三個月,

可以排擠多少工作機會」,

且這些人不受限於我國基本工資保障,

也不用比照聘外勞繳交就業安定費,

還能配合加班工作。

 

她質疑,

政府一開始或許只是為圖利特定廠商、開小門,

但沒想到越來越多企業起而效尤,

結果將是嚴重排擠台灣勞工工作機會。

 

對此,勞委會職訓局官員表示,

企業若是以從事特定活動為名義申請中國人士來台,

通過許可時都會限制其活動範圍。

 

也就是說,若該公司是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則內政部可以認定其申請與實際活動內容是否相符,一旦有違反許可範圍,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處以二十萬到一百萬元的罰鍰。

 

孫友聯則要求政府立即清查所有以商務研習名義,

大量引進陸勞來台的廠商企業,

是否有類似情形,如有查獲應立即取消許可,

並將該廠商列入黑名單,

不得再以商務活動名義申請。

 

立委蔡同榮、葉宜津指出,

兩岸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不得僱用或留用大陸人民在台灣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

八十三條更明定,違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檢調應立即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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