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郵政儲金將投資中國!!

2014-11-17

http://hoonting.blogspot.tw/2014/11/blog-post_24.html

at 15:46 by 雲程的雙魚鏡

 

啥?
郵政儲金將投資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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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民主連合臉書發起這項行動 向大家報告

我們存在郵局的錢,要被政府拿去中國投資了,

趕快提出異議

馬政府打算發布行政命令,開放郵政儲金赴中國投資:

http://gazette.nat.gov.tw/…/e…/ch06/type3/gov50/num15/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ch06/type3/gov50/num16/Eg.htm

依照行政程序法,法規預告的異議期間為 2014/11/12 起七日內。

 

請支持 經濟民主連合 發起的網路公民行動,

以下述通訊方式表達您的反對: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郵電司。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238。(四) 傳真:02-238139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您可以參考以下格式,表達您的意見:

 

受文者:交通部郵電司

主旨:

反對交通部2014年11月7日交郵字第10350141702號

及2014年年11月7日交郵字第10350141703號公告,

擬修正「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及「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開放郵政儲金得對中國地區投資

(含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債券及票券)及資金拆存。

 

理由:

(一) 中國地區銀行壞帳與金融風險逐年攀高,

中國企業財務資訊之透明度與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各界亦多所質疑,

此次修正開放郵政儲金得對中國地區投資(含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債券及票券)及資金拆存,

將影響郵政儲金財物之健全。

 

(二) 本人反對拿全體國人在郵儲的存款錢進中國,支持與台灣相競爭之企業。

陳述人○○○,

 

 

 

關於「反對郵政儲金投資中國」行動的進一步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366699950169309&id=100004879216262&notif_t=like

(一) 郵政儲金就是大家存在郵局 (中華郵政公司) 的錢,

法律規範是郵政儲金匯兌法,由於安全 (過去是政府機關,

改制為中華郵政公司後交通部持股100%),

方便 (與匯兌業務連結如郵政匯票),分支機構遍布全國,

且利息免稅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十條),

累積國人大量存款,目前存款約五兆元。

(二) 郵局為了支付利息,必須將郵政儲金做投資運用,

但是法規會要求投資標的的安全性與風險控管。

(三) 過去,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及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規範的投資標的不包括中國(大陸)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股票。

請注意在ROC的憲法及法律體系下,

不認為中國(大陸)是外國,中國上市股票為外國上市股票,

實務上也(還)不敢將中國上市股票直接視為國內上市股票,

所以馬政府要建立郵政儲金投資中國有價證券的法規依據。

(四) 此次,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及「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修正總說明講得很白是「為擴大郵政儲金投資範疇並控管風險」,

就是擴大到原來不得投資的中國。

因此,「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郵政儲金對大陸地區投資(含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債券及票券)

及資金拆存之總額度,不得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上年度決算後儲匯部門淨值之零點六倍」,

修訂理由為「為擴大郵政儲金投資範疇、考量資金拆存需求並控管風險」;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也規定

「郵政儲金對大陸地區投資(含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債券及票券)

及資金拆存之總額度,

不得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上年度決算後儲匯部門淨值之零點六倍。」,

修訂理由也是「為擴大郵政儲金投資範疇、考量資金拆存需求並控管風險。」

(五) 投資限額「儲匯部門淨值之零點六倍」並不是五兆的六成,

這個數字歷年有變動,約數百億到千億的六成,

關心的朋友花點時間應該可以找到精確數字。

(六) 這兩個行政命令是由交通部修訂,

不必國會同意就可生效

目前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進行公眾意見的諮詢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這是李登輝總統執政後期的立法,稱他為台灣民主先生是正確的。

(七) 我們先表達反對,如果交通部一意孤行,經民連還會有進一步的行動。

(八) 郵局內三百萬元以下的存款是受存款保險的保障,短期還無須過度恐慌,

當然,如果您要以行動表達抗議,那就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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