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是一句「只要法官不貪污」就可奏效

司法改革不是一句「只要法官不貪污」就可奏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6/today-s1.htm

 

馬英九總統決定提名中選會主委賴浩敏

與政大教授蘇永欽為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

針對這項人事更迭,

馬總統的理由是:

高等法院發生弊案,

人民對司法的痛心達到最高點,

需要新的人,

進行大刀闊斧的司法改革。

我國的司法改革,若是如其所言,這般狹隘的定義與層次,

準正副院長也僅著眼於此如豆格局的話,則馬政府司改無望,

只有等待換政府再來大破大立。

台灣的司改從李登輝時代倡議至今,

距離人民的信賴與期待依舊遙遠,

與先進民主國家的獨立不可侵犯、社會最後防線的標準,

更是落差巨大,

問題的關鍵豈只是法官收賄舞弊而已?

就此,馬總統的認識不如國民黨大老,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講述的正是四十年威權統治、司法做為政治奴僕的事實,

台灣施行民主化最多才二十年,

二十年要除盡四十年深植司法體系神髓的殘毒、習氣,談何容易?

因此,

司法改革的對象不僅是不肖的司法人員,

更必須從主政者自己做起,

把伸進司法衣褲裡的政治之手拿開,

否則何以侈言捍衛皇后的貞操?

但是,

馬總統這次在調整司法院長人選的過程,

卻公開做出非常錯誤且惡劣的示範。

對於賴浩敏、蘇永欽兩位先生出線的妥適性,

在他們尚未完整表述其司改的具體作法前,

我們不願採取「毒樹果實理論」,

也就是樹本身有毒,

果實也被認定有毒,來對兩人下定論;

不過,馬總統在公佈新人選前,

將賴英照、謝在全兩位現任大法官召之即來、

揮之即去的霸王作法,

已經嚴重破壞了司法院的體制與尊嚴,

建構了大法官任期長短必須隨時依馬英九喜好決定的惡例。

若解釋憲法的大法官可以如此糟蹋,

其他各級法院法官的地位還能聞問?

當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已經摧毀殆盡,

新院長未來又將如何在斷垣殘壁中新建超越黨派、

不受干涉的招牌?

套句馬總統的話,就是天仙也難!

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

這是民主國家最基本的價值,

但台灣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

「我國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

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

說穿了,根本是烏魯木齊制,對

此先天不良,法學博士馬英九兩年多來,

有利用其掌握的國會多數加以補救嗎?

不僅沒有,威權性格濃厚的他,

還不時對奄奄一息的司法再踹上一腳,

在後天又失調下,

賴浩敏說,「人民要的只是不貪污的法官」,

錯了!

這怎麼夠?

人民更要不派親信同學控制司法的總統,

不會講出「總統,你高估我了嗎?」不得體言論的司法院長,

以及敢挺起脊梁對總統直諫應尊重任期制的大法官。

人民還要告訴賴浩敏,

「不貪污」是基本道德,

這個最低標準不足以成為司改唯一的政績,

百廢待舉的司法沉痾,

首先的救急措施,

應該先把法官的退場機制儘快妥慎提出立法實施

,以警惕並淘汰作威作福、腐敗沉淪的害群之馬;

「法官法」已經研擬多少年,

為什麼到現在無法完成立法,

完全執政的馬政府不必完全負責嗎?

賴英照時期的版本,

將來賴浩敏恐會另有主張,

針對「職務法庭」的律師員額配置,

律師出身的賴浩敏如何跳脫本位、公正拿捏,

並與「既有體制」鬥而不破,

將是其出師能否告捷的第一步。

其次,當前法官審判品質備受詬病,

相當原因來自於法學教育的從根爛起,

大學法律系第一年修完必修科目後,

許多學生即把重心轉為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

無心基本功的學習,一畢業順利進入職場,人生閱歷有限,

即上桌判生判死,沒開過支票者在審票據犯,

或是最近以「未違反六歲女童意願」為由,

輕判性侵犯的人神共憤之事,早就不是單例,如此亂判,

即使不貪污,又有何用?

美國完成四年大學教育後,

必須再接受三年的法學教育,

方可進入司法體系服務,

台灣的司法人員素質若要進步

,其養成制度該改一改了。

台灣司法要與國際接軌、符合潮流,

釜底抽薪之計是廢掉司法院,改名最高法院。

在美國,類似台灣司法院長一職者,稱為「首席大法官」,

其他大法官則是「最高法院大法官」,

其位高崇隆,五個大法官就可以推翻總統的行政決定。

外國人聽不懂什麼是司法院,也搞不清楚司法院長是幹什麼的?

這是五權與三權之扞格,

但要馬政府放棄烏魯木齊制,算了﹗

天方夜譚,很難期待。

法界︰逼賴、謝辭大法官 馬帶頭違憲

法界︰賴、謝大法官帶頭違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6/today-p7.htm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法界人士質疑,

總統馬英九為提名自己屬意的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

不惜逼退前司法院長賴英照和副院長謝在全,

要兩人辭去大法官,

形同總統帶頭違憲,

已傷害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的立法精神,

破壞大法官八年任期保障體制。

破壞任期體制

形成憲政惡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指出,

依憲法意旨設計,

司法院正副院長屬於政治任命,

層峰有權可以隨時換人,

但同時具有大法官身分的正副院長,

則不宜軟硬兼施,

硬要他們辭職,

讓總統能隨意提名不具大法官資格的正副院長人選。

對於是否因此形成憲政惡例,

許惠峰認為,惡例已開,

馬英九這樣做,

隨意要求大法官下台,

影響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的穩定性,

依媒體報導,

馬英九雖向賴、謝兩人聲稱,

不希望因此形成憲政慣例,

但馬的做法,

就是開下憲政惡例,

為日後贏得總統大選者,

立下不好示範。

許惠峰表示,應該從現任的大法官中,

找出正副院長人選,

司法院正副院長同時兼具政治任命的性質,

及解釋憲法的大法官身分,

後者職務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享有任期保障,

兩者身分關係其實不相衝突;

因此當賴、謝辭去正副院長時,

依憲法意旨,

馬該做的事,就是從現任大法官中,

找出適合擔任正副院長的人選。

當政府藐視司法統治合法性搖搖欲墜

政府藐視司法統治合法性搖搖欲墜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5/today-o6.htm

◎ 范姜提昂

 

中科三、四期裁定停工案,

馬英九公然干預司法

但只要法官不理會,無傷;

問題大條的是,

馬標榜依法行政,

卻縱容官員一路蔑視法院,

曲解法令照樣趕工,

登廣告嗆法院

還嗆後果由法院負責,

其惡形惡狀,

令人髮指!

回顧最典型的馬式藐視司法:

馬市長積欠健保數百億,

市地被查封,

行政訴訟敗訴,

監察院糾正,

大法官釋憲

結論都指向北市無理由;

而馬當上總統,

照樣年編預算百億,

由中央還錢,

市府不還就是不還!

監察院糾正該預算於法無據

馬照樣不甩!

這種目無法紀朕即法律心態,

可以一路連結到美牛案的「議定書高於法律」、

兩岸協議自動生效

ECFA事涉主權疑慮而堅拒公投

致憲法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所標舉之人民意志

被馬全面撲殺!

憲法核心功能

在保護人民,

約束政府,

防止國王人馬濫權,

行政(訴訟)法則加以落實。

請不要小看馬英九這種違法違憲犯行,

大英百科有關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的解釋,

讓我們警覺到嚴重性。

其要旨如下:

一、

行政法具有司法意義,

又具有憲法和政治意義。

二、

行政法院可以取消不合法的決定,

但無法強制政府如何辦事,

無法加以制裁,

更無法對政府發號施令。

三、

但實際上,

法院受到這樣的限制,

影響並不大,

因為所有的政府,

包括通過革命而上台的政府,

都願意顯示其「政權的合法性」,

很少會對它所承認的法院之決定置之不理。

是以,

當政府藐視司法時,

即意味其合法性隨之流失,

乃歷史共識。

相對,

法官若淪為國王違法之幫凶,

其彰顯合法之權威性必也瞬間流失,

其理甚明。

而這一切民主政府合法性之邏輯,

都合乎民主理論奠基者

John Locke所提倡的憲法基本原則:

個人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禁止;

政府不能做任何事,除非法律許可。

藐視法律,

馬是累犯,

統治合法性搖搖欲墜!

 

(作者為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

睡不著的阿嬤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3/today-o4.htm

◎ 黃雪

教了一輩子書退休,

很高興四年前孫女也考進某教育大學教育相關科系。

沒想到現在的年輕人不僅面臨「畢業即失業」的困境,

政府還有令人非常不懂的政策。

孫女畢業前,

所有學生就到國小實習;

六月畢業也拿到畢業證書,

然而,

若要考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則規定要從八月中起再實習半年,

這雖是自願,但若不參加就沒有機會任教。

畢業證書都拿到了,為考證照不得不再去「實習」,

令人覺得這個政府是否故意刁難年輕人?

或是藉機灌水,

降低失業率數字?

而且,

為期六個月的實習,

每天從八點到四點八小時,沒有薪水、

車馬費或是午餐,也不提供任何勞健保。

基本上,

實習有在做事,車馬費或餐費補助一般都有;

我女兒以前醫學院尚未畢業當實習醫師還是有領一點薪水;

另一個在美國讀書的孫女,當實習助教也有津貼,

甚至高中生去幫忙課後輔導也有車馬費補助。

如果說現在政府財政困難,

我們也願意配合,

可是政府又提供種種補助讓中國學生來台,

這種「厚中國、輕台灣」的做法,

令人很不服氣!

我們這些循規蹈矩的百姓年年繳稅,

當然希望繳的稅可以讓住在台灣的人,

包括我們的子子孫孫,

有更好的環境、更多的機會。

可是現在政府如此打壓台灣年輕人,

卻拚命巴結中國人,

真令做阿嬤的我擔心到晚上睡不著!

 

(作者為退休教師,台北市民)

法律學界 有沒有知識份子?

法律學界 有沒有知識份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3/today-o8.htm

◎ 吳法

 

國民黨立委強勢修正通過卸任正副總統禮遇條例

其內容顯已違反「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

絕對不是「依法行政」。

又因部分立委的選舉考量,

強行通過選罷法修正案,

明定立委選區十年不變

視憲法規定如無物。

這種毀憲亂紀的行徑,

不知道法學教育賢達可有議論?

老師們,

所謂「知識份子」真能眼睜睜看著

台灣從「法治」國家除名而無言?

 

(作者為法律系所畢業生,任職台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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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偉哲

日昨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卸任正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

使涉貪二審被判有罪的陳水扁前總統

無法再領取相當之禮遇金及事務費。

筆者認立法者此舉顯欲剝奪陳前總統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能獲得之「中間福利」,

又以無罪定讞做為回復其本身權益的條件適格,

在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上不無疑義。

或許立法者認過分執著於無罪推定原則的法理,

將使國家蒙受更大的損失,

也不符人民的法感情,

且國家元首理應比一般平民百姓接受

更嚴格的道德要求。

無罪推定原則

係屬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若因「政治情感」而限縮此原理基礎,

不但易使人民聯想上「政治報復」,

也將成為朝野鬥爭與口水戰的所在。

因此,

筆者認不妨從判決確定後,

再以相當之罰金做為懲罰,

更能合乎其訴訟之基本原則,

亦能避免落入有罪推定的口舌中。

 

(作者現任法務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