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18781
◎ 王伯仁
(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
彰化地院富味香
==============
和「大統混劣油」齊名的「富味鄉」攙偽油品案,
彰化地院日前判決負責人陳氏兄弟
各一年四月徒刑,
緩刑二年,
併科罰金五百萬元。
判決一出,各界譁然,
彰化地檢署認為富味鄉偽油案,
所生危害程度極高,
不宜輕判又宣告緩刑,且對詐欺所得未予沒入,
有與他事混淆之處,故向智財法院提起上訴。
富味鄉與大統混偽油案,
案情相似,
主要罪行為用棉籽油混充各種油品銷售。
地檢署上訴理由,
認為該案犯行長達七年,
製造銷售攙偽油品數量與獲利金額龐大,
所生危害程度極高,非一般犯罪所可比擬。
但原審判決的刑度與緩刑宣告,
顯然不符人民的法律情感及對於正義的期待。
拿彰化地院對富味鄉一審判決,和「大統油案」相較。
前者陳文南兄弟各判一年四月,均宣告緩刑。
後者二審經智財法院判高振利十二年徒刑及罰鍰三千八百萬元。
兩者在量刑上天差地別,
對「不法所得」倒採一致立場:
留供賠償解決,不予宣告沒入。
大統油因而逃掉約十多億的「沒入」,
富味鄉也有數億之多。
刑法第卅八條對犯罪所得沒入規定,形同具文,
法官另外造法乎?
刑法關於「緩刑」,
是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由於富味鄉陳氏兄弟輕判各一年四月,
更獲緩刑機會,
那大統油的高振利豈非法律不公平的「犧牲者」。
更不用談曾任立委的余玲雅和李文忠,
以微罪卻各判一年和七月,沒有緩刑,
以致身陷黑牢。
是富味鄉陳氏兄弟比較有錢又親藍營,
較具緩刑資格,
還是余玲雅和李文忠是「綠營」,
微罪甚至無罪卻非關不可?
台灣的司法常常進一步退兩步,
哀哉!
==================================================
[ 法官另外造法刑法形同具文 ]
刑法第卅八條對犯罪所得沒入規定,形同具文,
法官另外造法乎?
===========================================================
每次食安出事,
媒體總是有意無意秀出廠商的「門神」照片
有總統級、副總統級、部長級,縣市長級,
甚至有總統大姊
網路傳說,
門神的等級跟廠商的獻金大小成正比,稱「門神
將來官司定讞,廠商的刑度跟門神的等級成反比,
稱「門神
吃了一肚子假油、地溝油、病死豬油的消費者們,你想吐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