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富味香

2014-10-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18781

◎ 王伯仁

(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

 

彰化地院富味香

==============

 

和「大統混劣油」齊名的「富味鄉」攙偽油品案

彰化地院日前判決負責人陳氏兄弟

各一年四月徒刑,

緩刑二年,

併科罰金五百萬元。

 

判決一出,各界譁然,

彰化地檢署認為富味鄉偽油案,

所生危害程度極高,

不宜輕判又宣告緩刑,且對詐欺所得未予沒入,

有與他事混淆之處,故向智財法院提起上訴。

 

富味鄉與大統混偽油案,

案情相似,

主要罪行為用棉籽油混充各種油品銷售。

 

地檢署上訴理由,

認為該案犯行長達七年,

製造銷售攙偽油品數量與獲利金額龐大,

所生危害程度極高,非一般犯罪所可比擬。

 

但原審判決的刑度與緩刑宣告,

顯然不符人民的法律情感及對於正義的期待。

 

拿彰化地院對富味鄉一審判決,和「大統油案」相較。

 

前者陳文南兄弟各判一年四月,均宣告緩刑。

 

後者二審經智財法院判高振利十二年徒刑及罰鍰三千八百萬元。

 

兩者在量刑上天差地別,

對「不法所得」倒採一致立場:

留供賠償解決,不予宣告沒入。

 

大統油因而逃掉約十多億的「沒入」,

富味鄉也有數億之多。

 

刑法第卅八條對犯罪所得沒入規定形同具文,

法官另外造法乎?

 

刑法關於「緩刑」,

是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由於富味鄉陳氏兄弟輕判各一年四月,

更獲緩刑機會,

那大統油的高振利豈非法律不公平的「犧牲者」。

 

更不用談曾任立委的余玲雅和李文忠,

以微罪卻各判一年和七月,沒有緩刑,

以致身陷黑牢。

 

是富味鄉陳氏兄弟比較有錢又親藍營,

較具緩刑資格,

還是余玲雅和李文忠是「綠營」,

微罪甚至無罪卻非關不可?

 

台灣的司法常常進一步退兩步,

哀哉!

==================================================

[ 法官另外造法刑法形同具文 ]

刑法第卅八條對犯罪所得沒入規定形同具文,

法官另外造法乎?

===========================================================

Kim Hu

每次食安出事,

媒體總是有意無意秀出廠商的「門神」照片

有總統級、副總統級、部長級,縣市長級,

 

甚至有總統大姊級。

網路傳說,

門神的等級跟廠商的獻金大小成正比,稱「門神現象」;

將來官司定讞,廠商的刑度跟門神的等級成反比,

稱「門神效應」。

吃了一肚子假油、地溝油、病死豬油的消費者們,你想吐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