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治國!

恐龍治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today-f2.htm

有恐龍總統,

也有恐龍法官,

恐龍法官還獲恐龍總統欽點,

差點升格為恐龍大法官,

難道台灣現在竟由化石恐龍集團統治?

恐龍曾稱霸地球一億六千萬年,

早已在六千五百萬年前的白堊紀末大滅絕,

稱今之人物為恐龍總統、恐龍法官等等,

是因其思維完全與社會現實脫節,

與人民期望落差太大,僵固保守,

有如遠古的化石恐龍,但其決策作為,

卻如恐龍復活,

可能對現代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及傷害。

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的合議庭,

對三歲女童遭性侵案的判決,

「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為由發回更審,

引發社會強烈憤怒,

問題其實不在結果,

而在法官的法律見解及思維,

實在太荒唐離譜!

三歲女童被性侵,

當然是被強暴脅迫,

她有何能力抵抗?

何干她願不願?

何須證明她不願?

持「未違意願說」見解的法官們,

不是活在象牙塔,

根本就是活在遠古時代的化石恐龍,

才被稱為「恐龍法官」。

恐龍法官接連出現「恐龍判決」,

催生爭取婦幼人權、司法正義、

恐龍法官下台等訴求的白玫瑰運動

馬英九總統當時回應,聽到大家的心聲,

並誓言保障婦幼、

承諾汰除不適任法官云云。

事隔才半年,

馬的承諾不但跳票,

還要提名被指為恐龍法官之一的邵燕玲,

出任法界最尊榮的大法官,

經媒體報導、引發軒然大波,

馬才臨陣換將,

急擇另一保守派學者湯德宗取代。

馬出身法學界,

又曾親自回應白玫瑰運動,

豈會不知恐龍法官問題?

卻將邵燕玲列入大法官名單,

事後豈能裝無辜、諉過於人?

這項提名正凸顯馬的思維恐龍化、化石化,

才會出現恐龍治國式烏龍提名。

恐龍的歸恐龍,

人民的歸人民,

恐龍集團非常不適任統治台灣,

還是把化石恐龍們放回博物館吧!

(作者胡文輝,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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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出身法學界,

又曾親自回應白玫瑰運動

豈會不知恐龍法官問題?

卻將邵燕玲列入大法官名單,

事後豈能裝無辜、諉過於人?

女童性侵案無罪 正義聯盟:白玫瑰運動必再起

女童性侵案無罪

正義聯盟:

白玫瑰運動必再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today-fo3.htm

〔記者謝文華、鮑建信/綜合報導〕

引爆去年「白玫瑰運動」的三歲女童遭性侵案,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大逆轉,改判無罪,

檢方已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曾號召萬人上凱道的正義聯盟發起人「曾香蕉」

昨怒批無罪判決太離譜,將令家長們驚恐,

白玫瑰運動勢必再起!

針對法院認為測謊易受情緒影響、

沒有證據能力的無罪理由,

「曾香蕉」直說,加害者測謊不算,可以再測啊!

若法官以此推定無罪,

是否擺明了大家都可以去

欺負「不會講話」的小朋友?

檢方提上訴 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他激動表示,由此可證明,

馬政府從去年九二五白玫瑰上街頭至今,

毫無提出完整法案配套,而當天萬人上凱道上午,

馬總統還發了五點聲明,強調會進行司法改革,

原來只是「摸摸(抗議者的)頭」嘛!

「曾香蕉」激動表示,馬總統乃至法務部,

承諾民眾該做的事都沒做到,

下面的法官才會一再做出這種判決,

若馬總統再不照顧人民、不保護人民,

接連再出現輕判性侵女童案件,

他將在臉書發起「讓台灣再一次政黨輪替!」

同為白玫瑰運動發起人的EVA也怒嗆:

「我們一定再上街頭!」

她反問,此案一審、二審判重罪,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判無罪,

這不是打了一、二審法官大巴掌?

她強調,加害者會緊張、害怕,

當然測謊會不過啊!

EVA反諷:

「馬總統都會提名

輕判此案的最高法院法官為大法官,

這案子變成無罪,不令人意外,

但人民一定會再上街頭!」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

目前我國刑法對加害人採無罪推定,

舉證責任落在被害者身上,

但加拿大對性加害者採「免除無罪推定」,

加害者必須證明「我沒有傷害對方」,

由加害者負擔舉證責任,

台灣應引進加拿大的作法,

對性加害者採無罪推定,

以改善目前性受害者在司法過程所處的權利弱勢。

紀惠容表示,

許多性侵案事發當下沒有第三者,

且事後有許多證據消失,

而女童又難以陳述那麼多證據,

在權利關係不平等下,要討回公平正義,

經常相當困難。

紀惠容呼籲,法官不應只從測謊,

及路口監視錄影帶等一些間接證據,

去進行推論,應對加害者本身做出那些行為等

多方角度,作更周延的裁量。

此案更一審合議庭指出,

被告測謊前一晚沒睡好,精神不佳,

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測謊結果當然受影響,

沒有證據能力。且女童返家並無哭鬧異狀、

在警訊及原審說詞不一。

又,

調閱當時部分路段監視錄影帶顯示,

被告應該沒有足夠時間帶女童返家。

此外,女童指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

與驗傷結果不符,警方搜索被告住處,

也未查獲眼鏡等物,因而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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