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國旗 言論自由

 

焚燒國旗 言論自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1/today-o9.htm

◎ 郭正典

王獻極於去年十月九日及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兩度焚燒國旗,挑戰中華民國的合法性。

今年七月六日他受到台北地院以「污辱國旗罪」的罪名判處拘役五十天定讞,將於十月二十二日執行。

王獻極不承認他的行為有錯、有罪,

所以拒絕易科罰金,

打算以犧牲自由的方式來表達最沉重的抗議。

無獨有偶,

今年雙十國慶前夕

有獨派團體到總統府前以行動劇

諷刺馬統不敢在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面前掛國旗,

而且警察竟公然折斷抗議民眾的國旗桿。

警察毀損國旗沒事,

民眾焚燒或毀損國旗抗議卻被判刑。

中華民國的檢察官及法官們辦案有雙重標準嗎?

在美國,焚燒國旗雖然不受鼓勵,但也不違法。

美國大法官曾在一九八九年及一九九○年兩度判決,

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或毀壞國旗之法律,

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無效。

 

不久前美國佛州牧師瓊斯計劃燒可蘭經,

此事掀起全球回教徒的怒火,

但美國政府卻不能阻止瓊斯牧師,

這也因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他言論自由權。

在台灣,

雖然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有規定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

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憲法第十一條也明定人民有言論自由,

而焚燒或污辱國旗正是言論自由的一種,

因此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牴觸憲法第十一條,

無效。

王獻極及所有被台灣違憲法律追訴的人大可聲請釋憲,

讓大家看一看台灣的大法官是不是也有美國大法官的水準。

(作者為台灣醫社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