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國旗 言論自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1/today-o9.htm
◎ 郭正典
王獻極於去年十月九日及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兩度焚燒國旗,挑戰中華民國的合法性。
今年七月六日他受到台北地院以「污辱國旗罪」的罪名判處拘役五十天定讞,將於十月二十二日執行。
王獻極不承認他的行為有錯、有罪,
所以拒絕易科罰金,
打算以犧牲自由的方式來表達最沉重的抗議。
無獨有偶,
今年雙十國慶前夕
有獨派團體到總統府前以行動劇
諷刺馬統不敢在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面前掛國旗,
而且警察竟公然折斷抗議民眾的國旗桿。
警察毀損國旗沒事,
民眾焚燒或毀損國旗抗議卻被判刑。
中華民國的檢察官及法官們辦案有雙重標準嗎?
在美國,焚燒國旗雖然不受鼓勵,但也不違法。
美國大法官曾在一九八九年及一九九○年兩度判決,
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或毀壞國旗之法律,
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無效。
不久前美國佛州牧師瓊斯計劃燒可蘭經,
此事掀起全球回教徒的怒火,
但美國政府卻不能阻止瓊斯牧師,
這也因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他言論自由權。
在台灣,
雖然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有規定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
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憲法第十一條也明定人民有言論自由,
而焚燒或污辱國旗正是言論自由的一種,
因此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牴觸憲法第十一條,
無效。
王獻極及所有被台灣違憲法律追訴的人大可聲請釋憲,
讓大家看一看台灣的大法官是不是也有美國大法官的水準。
(作者為台灣醫社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