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上訴逾期 涉賄法官無罪確定 官司纏訟16年 一路打到更十審

 

檢上訴逾期

涉賄法官無罪確定

官司纏訟16年

一路打到更十審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31/today-t2.htm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林慶川、林俊宏/台北報導〕

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

被控收受股市聞人「美濃吳」吳京遂百萬賄款,

官司纏訟十六年,

一路打到更十審,但高院更六審判決許聰元無罪後,

卻發生檢方上訴逾期的爭議,

最高法院昨駁回檢方抗告,

認定高檢署檢察官曾忠己上訴逾期,

許聰元因而獲判無罪確定。

司法官被控收賄,

卻因檢方失職而判無罪確定,

許聰元是近年第一例。

更六審判無罪 檢上訴慢了11天

本案更六審的負責檢察官是曾忠己

高檢署書記官長林邦樑昨天表示連繫不上曾,

是否懲處及檢察機關有無待檢討之處,會深入了解;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強調,

將要求高檢署查明細節,

一旦發現行政怠惰,會追究責任,

若有其他原因也會追究。

為何早在七年前的更六審時檢方已逾期上訴,

最高法院卻直到昨天才確定檢方上訴逾期,

改判許聰元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刑庭發言人張淳淙表示,

最高法院合議庭發回高院更七審時,

未發現檢方有逾期上訴問題,因為從表面看不出來。

更八更九審判有罪 被告才提出

張淳淙庭長說,許聰元在更八、更九審判有罪後上訴最高法院,

許和律師都抗辯指「檢方逾期上訴」,

故最高法院庭發回更審的理由,

均要求高院查明此事,也曾發函高院查明。

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許聰元一九九四年一月擔任台北地院法官時,

承審股市聞人「美濃吳」吳京遂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同年二月廿一日,吳調借一百萬元,由友人陳順隆面交許聰元,

兩天後許判吳京遂十個月徒刑、緩刑五年。

本案一審時,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許聰元七年半徒刑,

至高院、再到更四審都維持有罪,

但「更五審逆轉」,

認為同案被告、

送錢的中間人陳順隆說詞不一、

罪證不足而改判無罪;

當時的高院審判長是劉靜嫻,

法官是吳燦、林勤綱。

更五審後檢方上訴,

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

發回高院更審,更六審、更七審都維持無罪;

更八審、更九審則判「有罪」,處刑七年兩個月。

今年高院更十審發現更六審判無罪後,

高檢署檢察官曾忠己「逾期上訴」,

檢方不服而提抗告,但不被高院及最高法院採信。

最高法院昨天指出,

高檢的上訴期限在二○○三年六月十九日屆滿,

但高檢遲至當月卅日才提出上訴,

已違反須「十天內上訴」的刑事訴訟法規定,

故認定抗告違法。

檢抗告遭駁回 法務部要調查

已轉任律師的許聰元是法訓所廿二期結業,曾任板橋地院、台北地院法官,他向記者表示,纏訟十六年覺得很累,如今還他「清白」,他說自己堅持下去才沒被打倒,因為他相信司法是公正的。

最高法院則指出,高院更十審針對是否「上訴逾期」疑點,調查送達判決書的高院法警王俐斯、莊青萍,及高檢辦理調卷書記官王淑芬等人,並參考檢察官曾忠己的差假明細表及送達登記資料,認定確為上訴逾期;至於二審院檢合議可延後送達判決給檢方的慣例,最高法院認為並不合法。

本案何以更審多次而無法定讞?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前,須查明調查局有無對關鍵證人陳順隆脅迫或疲勞訊問取供;更五審後,則因高院歷次更審未調查卷證內不利被告的證據,也未充分說明何以不採信不利被告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