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律師痛批 二次金改案不上訴 企業主全身而退

扁律師痛批 二次金改案不上訴 企業主全身而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4/today-p9.htm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二次金改案,企業主全身而退!

高院日前判決扁珍兩人各十八年及十一年有期徒刑,

企業主部份,

除元大金控前總經理馬維建和元大證前董事杜麗萍

因洗錢罪各判八個月和三個月,獲緩刑兩年外,其餘企業主均無罪,

特偵組經密集討論後,決定全案均不上訴,涉案企業主確定全身而退。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企業家被控助扁洗錢,維持原審獲判無罪,

檢方難以認同,但礙於速審法明訂一、二審無罪,

限縮檢方上訴規定,因此無法上訴;

至於二審扁珍有罪判決,並無違背論理法則等,故不予上訴。

扁律師鄭文龍痛批,特偵組看到財團就手軟,遇到財團就輕輕放下,

而且選舉到了,這明顯是縮小打擊範圍,

把目標都放在扁家人及馬永成身上。

鄭文龍昨天則提出上訴,他說,

高院合議庭又不是大法官,卻自己解釋憲法,

還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擴充解釋二次金改屬於總統職權。

檢方指出,

洗錢案無罪部分的涉案企業主,

包括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

前國揚建設董事長侯西峰、

高興昌負責人呂泰榮及呂和霖姊弟、

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財務長邱德馨、

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

前國泰世華銀行副董事長李明賢、

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

及扁家成員陳幸妤等人。

檢方說,礙於速審法明訂,

除非判決有違憲、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等理由,檢方才能上訴,

由於上訴權受限,檢方因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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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高院合議庭又不是大法官,卻自己解釋憲法

還違背罪刑法定主義

擴充解釋二次金改屬於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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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的中國人台北政權換個新面具繼續台澎

三十八年戒嚴,

二十多年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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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間前總統李登輝相信陳水扁是有罪的,

李登輝也嚴厲批判,形容陳水扁是瘋狂與不理性

認為阿扁確實犯下嚴重的罪行

李批馬危害主權 指扁不理性《維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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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際形象重回白色恐怖的蒼白

台灣民主程序受到侵蝕的整體趨勢[葉望輝]

遭免兼庭長 洪英花聲請國賠

遭免兼庭長

洪英花聲請國賠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1/today-p11-2.htm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

去年十二月

被司法院人審會決議免兼庭長,

洪英花認為司法院違法失職,

利用違憲的內規拔除她的庭長職務,

侵害她人格權並使她清譽受損,

昨天前往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打國賠官司,

求償三百萬元。

*

洪英花昨天趕在上班前就到台北地院提告,

聲請司法院國家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司法院長賴浩敏、

秘書長林錦芳連帶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

洪英花指出,

去年十二月她遭人審會免兼庭長後,

今年一月七日

士院召開庭長會議

院長吳景源公開指出

*

洪英花免兼庭長後,不宜再兼任行政事務,

若續任案件流程管理中心召集人審判長

形同換湯不換藥,外界會認為司法改革玩假的,

從整體司法形象、社會觀感來看都不好」,

*

即日免除她召集人審判長職務。

*

洪英花說,

和她同時被免兼庭長的

桃園地院謝順輝

屏東地院潘正屏

現仍身兼審判長,

潘還是屏院發言人,

*

「很明顯這是針對我的政治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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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利用違憲的內規拔除她的庭長職務,

去年十二月她遭人審會免兼庭長後,

今年一月七日

士院召開庭長會議

院長吳景源公開指出

*

洪英花免兼庭長後,不宜再兼任行政事務,

若續任案件流程管理中心召集人審判長

形同換湯不換藥,

外界會認為司法改革玩假的,

整體司法形象社會觀感來看都不好」,

*

即日免除她召集人審判長職務。

*

————-政治追殺洪英花相關—————-

*

洪英花加油

洪英花︰守憲護憲 不當啞巴 還要講更大聲

洪英花的質疑有沒有道理?

力挺洪英花 民眾自動送花

心狠手辣

言論爭議不等於審判品質

法界:洪英花案 恐釀寒蟬效應

庭長職被拔 洪英花:意料中的事

黑馬摧花

洪英花批林錦芳 立院備詢說謊

綠批馬整肅異己 藍促速過法官法

秋後算帳?法界:洪英花是周占春第二

被提列不適任庭長 控賴浩敏和秘書長林錦芳政治迫害

違反人性尊嚴的失根司法[ 洪英花]

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 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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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際形象重回白色恐怖的蒼白

 

 

郭瑤琪:廉潔自持沒貪污

郭瑤琪:

廉潔自持沒貪污

http://chinatimes.com/society/130503/132011050501140.html

2011-05-05中央社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

被控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收賄2萬美元,

法院4月間更一審逆轉,

將郭從無罪改判處8年徒刑。

郭瑤琪今天召開記者會,強調自己廉潔自持,

沒有貪污。

郭瑤琪遭控在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

商場標租案中,

涉嫌收受廠商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

指示兒子李宗賢

裝在茶葉罐中的2萬美元,

事後郭瑤琪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對標案關切。

法院一、二審時認為,

郭瑤琪雖收2萬美元,

但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

或影響招標程序的行為,

南仁湖集團最後也未參與投標

認定郭瑤琪收款與職務並無構成對價,

判她無罪

但高院更一審認為,

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

4月間改判郭8年徒刑,

全案可上訴。

郭瑤琪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

更一審判決有諸多明顯違誤,

對有利她的證據視而不見,

對她造成嚴重污衊,除將提起上訴,

並發表嚴正聲明。

郭瑤琪澄清,

她從未收受李清波及李宗賢的款項,

若茶葉罐中裝有2萬美元,

她絕不可能主動將茶葉罐交給檢調。

郭瑤琪指出,

李宗賢證詞前後矛盾,

先宣稱用2個茶葉罐各裝1萬美元,

再以塑膠袋包茶葉等,

經她主動提供茶葉罐,

李又改口為以1個茶葉罐裝2萬美元,

再以透明絲質袋子包茶葉。

郭瑤琪說,自己擔任公職多年,一向廉潔自持,

從未做過違背官箴或辜負人民期望的不法行為,

從未收賄,也未期約或行求賄絡,沒有貪污。

今天召開記者會,

也是在看過更一審判決書後,

決定站出來。

1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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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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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賢證詞前後矛盾,

先宣稱用2個茶葉罐各裝1萬美元,

再以塑膠袋包茶葉等,

經她主動提供茶葉罐,

李又改口為以1個茶葉罐裝2萬美元

再以透明絲質袋子包茶葉。

————————-相關——————————

郭瑤琪登廣告表清白

蘇治芬案審判長引發違法爭議

更審判8年 郭瑤琪淚眼喊冤

一、二審都無罪郭瑤琪更審逆轉 重判八年

謝清志–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

吳揆嗆最大貪污犯民進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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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際形象重回白色恐怖的蒼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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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程序受到侵蝕的整體趨勢[葉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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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清志專欄

謝清志:臺灣羈押體制合法但不合理

蘇治芬案 審判長引發違法爭議

蘇治芬案

審判長引發違法爭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7/today-p1.htm

〔記者林國賢、鄭旭凱、項程鎮/雲林報導〕

雲林縣長蘇治芬

涉及璟美垃圾場案長庚麥寮分院案

一審無罪判決書出爐,

審判長吳福森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

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意指蘇治芬有罪。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

不同意見書屬於評議的一種,

本案目前尚未判決確定,

依法不得公開不同意見書。

*

司院:本案尚未確定 依法不得公開

不過,

據了解,本案不同意見書,

經由合議庭全體法官同意,

才列入判決附件中;

林錦芳指出,

是否可以因此免責,

或有無違反法官自律規則,

司法院將等雲林地院對此事作出認定後,

再了解、研究該如何處理。

法官論壇上曾對判決可否公布不同意見書一事,

引發熱烈討論,不少法官認為,

如法令未規範可以公布,

承審法官就不該將評議內容

或不同意見放在判決書中;

依法官自律規則,如無正當理由,

法官不能洩漏職務上應保守的秘密,

如有損司法信譽,

須由法院內部的自律委員會議處。

*

蘇:理解審判長壓力 社會自有公論

雲林地方法院於

四月二十九日判決蘇治芬等人無罪,

合議庭由吳福森擔任審判長,

受命法官吳錦佳,

陪席法官楊皓潔。

蘇治芬被判無罪的理由是,

璟美案中無收賄之意、

長庚案中沒有收受賄款的事實。

蘇治芬昨表示,

她可以理解審判長的壓力,

但審判長意見在合議庭評議過程中,

已經被其他兩位法官否決,

相信社會自有公論,

她再度呼籲,

司法黑手及黑道勢力不應介入司法。

*

蘇律師顧立雄 要求提出合理說明

蘇治芬的委任律師顧立雄昨表示,

法院將合議庭不同評議意見公布於裁判書上,

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

各法官之評議意見,

在三審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的規定,

他要求司法院及雲林地方法院

提出合理說明並妥適處置。

根據法院組織法一○三、一○六條規定

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應記載於評議簿,

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

得於裁判確定後

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法界認不妥 將影響後續法官心證

幾名資深法官表示,

吳福森此舉既違法也極不恰當,

而同件案子,法院判決書

卻同時出現「無罪判決」和「有罪意見」,

使得法院判決「定紛止爭」的機能出現變數,

也可能對後續的審判法官造成心證影響。

吳福森等三名承審法官昨

天下午並未在辦公室,

且依法法官不得對個案發表意見

地院民庭庭長兼發言人黃一馨表示,

目前法制解釋,

合議案件之裁判書表合議庭法院之意見,

原則上法官個人意見不宜在判決書上表示,

吳福森的作法是「不適合」的,

至於是否違法,他不適合表示意見,

至於是否送自律委員會,

地院會進行討論。

黃一馨說,

合議庭如果同意

將個別法官意見以判決書形式呈現,

基於獨立審判原則

法院不予干涉;

至於被告認為法官承受龐大壓力才做出此舉,

黃一馨表示,

國內目前司法制度,

從沒有感受承審案子時有不當壓力介入

這件案子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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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雲林縣長蘇治芬

涉及璟美垃圾場案長庚麥寮分院案

一審無罪判決書出爐,

審判長吳福森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

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意指蘇治芬有罪。

————————相關———————————-

 

特別費除罪化三讀 7500人解套

特別費除罪化三讀

7500人解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4/today-fo1.htm

特別費案大事紀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

「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

被視為朝野「歷史共業」的特別費正式除罪化,

總計將有七千五百人可因此解套。

*

納基層民代 馬:可討論

至於是否擴大除罪適用對象,

馬英九總統昨致電立法院長王金平,

對立院完成修法表示感謝時,

王金平轉達地方人士認為修法未盡完善、

希望除罪擴大到基層民代的心聲,

馬英九表示認同,可以再討論。

民進黨團原始提案包含地方民代,

但遭國民黨團刪除,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

若修法造成不公,應由國民黨團承擔。

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樑表示,

若地方民代相關情況變成通案、大規模共業,

才會考慮處理,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為: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

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

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

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

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

96年後涉案 未列入除罪

對傳出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前銓敘部長朱武獻

等人的特別費案,

因卸任時間在上述除罪時間之後,

未能完全列入除罪範圍,

柯建銘指出,

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的特別費,

是依據後來頒布的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辦理,

要求特別費需全數檢據核銷,

並明定使用範圍及動支手續等,

主計長石素梅在初審此案時也說明過,

因此這些人應不致有問題。

特別費案在九十五年、九十六年間,

藍綠相互告發對方的首長、閣員,

牽涉的官員、幕僚多達上千人;

在前總統陳水扁入獄後,

加上國民黨也有許多前朝官員

有特別費的問題,

國民黨才鬆口願意修法,

但只讓特別費除罪化,

堅持不擴及國務機要費與其他費用。

原本民進黨團提案

希望將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民代助理費等

都予以法制化,

只要持單據等核銷者,

相關人員的責任都視為解除,

且不再追究其行政及民、刑事責任。

石素梅在初審時說明,

民意代表研究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及村里辦公費等各項費用,

依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訂的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

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規定辦理;

國務機要費部分,

總統府也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

重新修訂完成

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

對相關會計憑證及報支程序,

均已回歸會計法、審計法

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辦理。

原本主張首長特別費除罪化

應擴及地方機關的無盟黨團,

昨並未現身反對,

此案因此無異議通過。

涉入特別費案

相關人員估計達七千五百人,

包括副總統蕭萬長、

前副總統連戰、

行政院長吳敦義等

由檢方偵辦中的一百四十七人,

以及台北地院審理中的

前副總統呂秀蓮、

前行政院長游錫堃、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

前內政部長李逸洋等人。

三讀條文等總統公布施行後,

藍綠計有上千名的政務官與幕僚,

其特別費案都可望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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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

原本民進黨團提案

希望將

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民代助理費

都予以法制化

原本主張首長特別費除罪化

應擴及地方機關的無盟黨團

昨並未現身反對,

此案因此無異議通過。

————————–相關—————————

特別費可望除罪化未包括國務機要費

亮票案憂心司法公正

特別費可望除罪化

台灣立法院修法將特別費除罪

特別費可望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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