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公投案開庭 黃昆輝批公審會太荒謬 政院首度派代表出庭

ECFA公投案開庭

黃昆輝批公審會太荒謬

政院首度派代表出庭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6/today-p8.htm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ECFA公投案,

昨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演朝野激烈攻防。

合議庭上次庭訊要求行政院須參與訴訟,

公投審議委員會主委趙永茂昨出庭指稱,

所謂「程序性公投」及「實質性公投」

係公審會自創,非引用法律,

遭台聯黨主席黃昆輝質疑,

認為公審會是以各種莫名的理由反對,

卻以中選會名義駁回ECFA公投案,

「太荒謬了」,

合議庭訂四月廿一日上午宣判。

昨日行政院首度派出代表出庭者,

除了公審會主委趙永茂之外,

行政院法規會諮議吳照民

訴願會委員洪玉萊亦出庭陳述意見。

主文設定 攻防焦點

庭訊雙方攻防焦點之一,

在於公投的主文如何設定。

據悉,公審會當時係以

黃昆輝等人所提ECFA公投提案

主文為「程序性公投」,

卻要求實質性公投為由,

認定主文與理由矛盾而駁回。

趙永茂表示,

所謂「程序性公投」和「實質性公投」

乃公審會自創的見解,非引用法律條文。

黃昆輝律師高涌誠則主張,

公投法僅賦予公審會審查提案「主文」權限,

民眾投票時,只依公投主文敘述投票,

若以理由和主文矛盾為由駁回,

是公審會擴張權限。

人民公投 黃︰不應阻撓

黃昆輝表示,

馬政府與中國簽署ECFA,

乃關係全民的重大政策,

理應交由人民公投,

世界各國及我國如澎湖博弈公投都是「正面表述」,

若用負面表述,反而讓人民搞不清楚,

行政院或公審會的責任都是協助人民完成公投,

確保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

而非阻撓人民公投。

被告中選會的律師主張,

公投案的提案主文,依法須負面表述

也無諮詢性公投提案的規定和設計;

趙永茂認為,ECFA公投案主文議題的前提,

必須是對現有政策的相反意見,

讓民眾很清楚了解公投案的議題才行,

經公審會討論多時,認不合規定才駁回,

並無不妥。

不過,黃昆輝律師高涌誠質疑,

ECFA公投案的提案議題已相當明確

「難道詢問民眾同意或不同意進行ECFA公投,

不夠明確清楚嗎?」

他認為,

行政院公審會是已有立場,

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才駁回公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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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公投審議委員會

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駁回公投案

ECFA訴訟案 法院要求政院出庭 25日開庭 須派員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ECFA訴訟案

法院要求政院出庭

25日開庭

須派員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10/today-p2.htm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裁定行政院應出庭參加公投訴訟,

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提出訴訟的台聯黨主席黃昆輝

昨表示,法院也發現目前公投審議制度權責混亂,

才會裁定行政院不能躲在中選會背後,必須出庭說明。

法院裁定行政院必須在三月二十五日開庭時派員說明,

使本案提升至行政院層級,這項訴訟案更引人關注。

黃昆輝指出,

行政院曾在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公告

委託中選會辦理公投法第十四條收件、審查等事項,

對於台聯的ECFA公投連署案,

中選會也在去年五月四日經委員會議審議,認為

「未有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也就是沒有應駁回的情況。

黃昆輝說,

行政院公審會

竟以專屬中選會職權的公投法第十四條為由,

決議駁回ECFA公投提案,

顯示行政院公審會明顯違法越權,

他要求法庭命令行政院、公審會都應參加訴訟,

因為真正駁回ECFA公投提案決定者是公審會。

黃昆輝:釐清中選會、公審會公投法權責

經黃昆輝聲請行政院、公審會出庭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三月一日裁定

「行政院應輔助被告(中選會)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書也指明,行政院所稱「不合規定」的具體內涵?

適用情形?

須行政院參加訴訟提出說明,以釐清法律上爭點。

黃昆輝表示,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令人遺憾。

但法院裁定行政院應出庭,

也顯示法院發現目前公投審議制度有權責不分、

混亂的問題,這將有助於釐清中選會、

公審會對公投法的權責。

黃昆輝說,

行政院早已授權中選會審議駁回公投理由,

在中選會審議通過後,卻為了阻擋ECFA公投案,

又找陳長文等人在公審會運作,

引用已經授權中選會的法條駁回ECFA公投案,

明顯自相矛盾,根本是自己打自己,

事後還想推責任給中選會,已讓政府無法獲得民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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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

ECFA公投提案四度遭駁回 澄社推動修法廢公審會

 

ECFA公投提案四度遭駁回 

澄社推動修法廢公審會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37265

〔記者張振峰台北報導〕

公審會五日駁回

台灣團結聯盟提出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公投提案。

對此,澄社發表聲明,將於立法院下個會期正式推動修正公民投票法,

要求立委提案修正

包括廢除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審會)在內

所有「不當剝奪人民行使公投權利」的條文。

澄社表示,

對公審會第四度駁回人民對ECFA公投提案不覺得意外,

但再次踐踏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霸凌作為,卻令人深感痛心。

在推動公民投票法修正的同時,

也將觀察立委對於公民投票法修正案的態度與具體作為,

立委對是否「還權於民」的決定,

將成為選民年底立委選舉投票的依據。

澄社表示,將於立法院下個會期正式推動公投法的修正,

要求立委提案修正包括廢除公審會在內

之所有不當剝奪人民行使公投權利的條文。

澄社指出,

立法院在通過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

即曾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二○一○年二月底前

提出刪除公審會等阻礙人民公投相關條文的公投法修正草案,

但馬政府卻毫不理會,迄今為止根本毫無具體作為。

澄社指出,馬政府先前駁回ECA公投提案之決定,

領銜提案人已向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個行政訴訟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質,

攸關未來公投法制之奠立,

澄社將透過包括向台灣高等行政法院

聲請訴訟參加之方式在內的各種形式,

實質參與這個訴訟,

在法庭上為「主權在民」的憲政民主價值而辯護,

為公投法制的健全運行而努力。

澄社呼籲,

曾迴避公開辯論之公審會委員

勇於面對參與這個訴訟,

接受司法對其違法濫權之檢視,

不要一方面踐踏人民公投權利,

一方面卻躲在中選會的背後,

怯於面對自己應當承當之責任!

一再戕害公投權 馬政府霸凌民意

 

一再戕害公投權

馬政府霸凌民意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6/today-fo1-3.htm

記者黃維助/特稿

依主權在民原則,

人民享有藉公投決定國家所有事務的權利。

但在民主國家的台灣,馬政府卻一再「戕害」人民公投權,

霸凌民意反民主,不啻為最大的諷刺。

檢視歷次公審會駁回綠營ECFA公投案的理由,

ECFA簽署前,

「就未發生之事實提請進行公投,

不符公投法令」之由駁回;

ECFA簽署後,

又端出

「主文、理由矛盾」、

「提案主文採正面表述,

交付公民行使同意與否之投票,

即使通過也無法改變現行政策」

等理由駁回。

但公審會的駁回論據,

在法理面「似是而非」,

單以公投結果能否改變現行政策來說,

公審會即嚴重扭曲公投法。

公投法明定,

有關重大政策的公投通過後,

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投案內容

進行必要處置。

若ECFA案能訴諸公投,

且人民投票否決兩岸簽定ECFA,

則目前施行中的ECFA

當然就要依多數人民意志予以終止。

足證公投結果具事後否決效力,

又豈會是無意義或無效力之公投?

主要民主國家對人民公投提案的過濾審核機制,

若屬對重大政策的複決事項,

其審查重點在於形式要件

(連署簽名是否屬實、

連署人是否具有資格、

連署是否達門檻等)審查;

反觀台灣的公審會,

卻濫用其對人民公投提案的程序審核權,

動輒無限上綱或擴大解釋法令予以限制。

更引爭議的是公審會「公信力」的淪喪,

其成員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本屆公審會的人事權完全由馬政府主導,

馬政權反ECFA公投的意志

也在公審會三番四次

封殺ECFA公投案的過程中表露無遺,

連扭曲法令的見解都可當成駁回理由,

何其荒誕。

當公投權一次次被政府主導人事的公審會扼殺,

違逆民主的野蠻政府,必將受到選民的唾棄。

駁回理由隨便掰 公審會比天還大

 

駁回理由隨便掰

公審會比天還大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6/today-fo1-2.htm

記者蘇永耀/特稿

一如台聯黨主席黃昆輝的「預告」,

行政院公審會再度「配合演出」,

幾個人便封殺十萬人共同連署的ECFA公投案。

既斲傷民主,也說明公投制度下的公審會,

嚴重阻礙人民權利的行使。

不到一年半,

公審會已否決掉民進黨所提的一次ECFA公投案,

及台聯的三次ECFA公投案。

但駁回理由似是而非,

早受到法界與社會強烈抨擊;

公審會憑什麼有此權限,

實質決定人民公投案是否成立。

民進黨前年首度提出ECFA公投案,

公審會最可笑的否決說法,

居然是不准「就未發生之事實提請公投」。

當時馬政府早宣告簽署的時程,

雙方也展開密集磋商,

不僅「箭在弦上」,且社會為之高度對立。

公投本可解決此重大爭端,卻遭無理封殺,

外界即高度質疑,按其邏輯,

屆時傷害都已造成,還要公投作啥?

去年台聯接棒再提ECFA公投案,

且題目問得直接,

就是詢問民眾「是否同意」兩岸簽訂ECFA。

原本公審會裡已傳出再難有反對的理由;

結果在某御用大律師「點醒」後,

公審會馬上「轉向」。

硬說提案人既然反對ECFA,

題目便不能這樣問,只能問民眾「是否反對」。

公審會這項「見解」,更受到法界的批評,

前大法官蘇俊雄也挺身反駁。

社會形象受到挑戰的公審會,

把持運作的親藍委員們乾脆吃了秤錘鐵了心,

對台聯接連再提的公投案,

都用類似理由打回票;

昨晚駁回亦要求須與「政府政策持相反方向」。

問什麼、怎麼問,

都要公審會說了算,簡直比天還大。

少數否決多數,民主等於顛倒著寫。

公審會委員怎感甘冒大不韙,

置學理與專業於不顧?

說穿了,就是他們並不尊重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