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受害產業 救濟條件變嚴
產業受害 認定標準更嚴格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6/today-t1.htm
〔記者邱燕玲、高嘉和/台北報導〕
經濟部在八月廿日預告修正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針對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我國的早損(中國的早收)清單貨品,
增訂「第四章之三,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
限縮台灣早損貨品的進口救濟,
包括把現行「受市場擾亂」即可認定台灣產業受害的標準,
修改為較嚴格的「受嚴重損害」才可認定是受害產業。
若外界無異議,
此修正由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後即實施。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昨痛批,經濟部這項修正根本是扼殺台灣產業生存權、犧牲台灣產業,
他要求經濟部說明「嚴重損害」的定義為何?對這種限縮台灣產業救濟的修法,
他不排除聯合因此受害的產業向馬政府請求國賠!
因應兩岸簽定ECFA,經濟部因此修正「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其修正主要參照ECFA第二章(貿易與投資)第三條(貨品貿易)第二款第五目(貿易救濟措施)、
第四章(早期收穫)第七條(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第二款第三目及附件三所定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等規定,
於現行世貿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
「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及「防衛協定」所規定之貿易救濟措施外,
增訂適用於兩岸間之進口救濟措施。
馬政府打算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增訂第四章之三,
包括將現行第廿六條之一「產業受害之成立,
指該案件大陸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
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
『有受市場擾亂或有受市場擾亂之虞』」之要件,
修正限縮為「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救濟期限 由四年減為一年
據此,
原本台灣產品只要「有受市場擾亂之虞」
即可認定為「產業受害」,
未來則需要有「受嚴重損害之虞」,
產業受害才可成立。
另外,
現行貿易法第十八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三,
對中國貨品採行進口救濟措施
得有「四年」期間的規定,
但馬政府卻打算修改為「不得逾一年」,
縮減採行救濟措施的期限。
同時,
現行「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
認定產業受害成立的貨品進口救濟案件,
本可採行「設定輸入配額」、延長實施期間、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應先舉行聽證並提出年度檢討報告等規定,
馬政府決定都排除對台灣早損貨品適用。
立委質疑 是扼殺台灣產業
立法院民進黨團強調,
馬政府去年一月十九日就已在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中
訂定「第四章之二,大陸紡織品進口救濟」,
放棄我國對於中國紡織品的自我防衛機制,
現在又要修改辦法,
再對台灣早損貨品的進口救濟予以限縮,
馬政府根本是在幫助中國產業,
消滅台灣產業!
對於立委的質疑,經濟部表示是「誤解了」。
官員指出,
有關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的修訂,
無礙我國對全球、包括中國在內的貨品進口救濟措施,
會增訂只是為符合各國簽訂FTA的慣例。
此外,救濟措施得有「四年」的規定,
計畫增訂在ECFA部份是不得超過一年,
同樣也是考量符合FTA的慣例。
經部解釋 採雙軌制未限縮
經濟部說,
就算我國與中國在ECFA中
啟動進口救濟措施條件較WTO規定為嚴格,
但我國還是可依WTO規定,
用目前較寬的條件去啟動貨品進口救濟措施。
簡言之,
這就是兩軌制,
一軌是WTO、
一軌是FTA(也就是ECFA),
兩軌都可以用,沒有所謂限縮規定,
不照顧台灣弱勢產業。
潘孟安則質疑,
既然兩軌都可用,
那採用原有的認定標準即可,
何必要訂出限縮救濟的「第二軌」?
況且,
原先大陸貨品進口救濟規定,
產業受害標準是「有受市場擾亂或有受市場擾亂之虞」,
修改為WTO規定的「受嚴重損害」,
反而由雙軌變為較嚴格的單軌,
經濟部的說詞根本似是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