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達費與蔣介石

格達費與蔣介石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26/today-o5.htm

◎ 吳景欽

格達費的血腥鎮壓,

已造成上千的平民死亡,

他竟以六四天安門事件為師法對象,

凸顯此類國際犯罪,

若國際社會等閒視之,

只會助長屠殺者的氣焰。

一九九八年國際簽訂的羅馬規約

即規定有

集體屠殺、

違反人道、

戰爭

國際犯罪的類型,

為了使此規約產生實質效力,

並於荷蘭海牙成立國際刑事法庭

以負責此類案件的審理。

藉由羅馬規約與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

屠殺者不能再躲於國家機器之後,

免除罪責。

根據羅馬規約第二十九條,

國際刑事法庭所管轄的國際犯罪

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規定。

同時,

此規約所處罰的對象,

除了下令屠殺者外,

也包括執行命令者。

 

台灣雖未參與羅馬規約的簽訂,

卻不能自外於人權普世價值,

不管是對利比亞還是中國

都不該悶不吭聲,

更不該對二二八的元凶歌功頌德。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