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連福賄選案 更一審判有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feb/26/today-p3.htm

〔記者楊政郡、陳建志/台中報導〕

前國民黨立委江連福因賄選被撤銷立委資格後,刑事部分原一、二審皆獲判無罪,昨日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判賄選罪三年十個月,助理柯清棟因在審理中作偽證被判十個月徒刑。

江連福昨天說,還沒收到判決書,他一定會上訴,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

江連福選前被檢舉行賄太平市代表陳連吉五萬元,有錄影及錄音錄到陳連吉退款給江連福的過程,檢方提起民事訴訟當選無效之訴,九十八年江被判當選無效定讞,今年初補選由民進黨簡肇棟當選。

刑事部分,江連福一審被判無罪,法官認為錄音證據取得不合法,錄影光碟看不出是江連福行賄?還是陳給江的政治獻金?二審法官雖認定光碟有證據能力,但認定五萬元是江給陳的工作費,同樣判決無罪。

更一審判決指出,五萬元是江連福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交給陳連吉,江辯稱是工作費,可是交款至退款的九天內,陳沒幫江舉辦任何一場座談會,也沒登記在選舉經費支出項下,應是綁樁費較可信。法官認為,陳也可能向其他人買票,任由陳某支配,至少是收買陳連吉一人賄款。

更一審法官也查出,陳連吉收江連福的錢,事後又想幫簡肇棟,遂找來鄰居秘密證人A,設局在還款時錄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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